郭XX、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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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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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民終3672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4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XX,男,漢族,住四川省三臺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四川眾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綿陽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703905403XXXX。
負責人:陳X,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彭XX,公司職員。
上訴人郭XX因與被上訴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2019)川0703民初760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彭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郭XX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被上訴人賠償座位險5萬元,上訴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上訴人提交的補充證據能夠證明郭XX是從湖南MXXXXX號車駕駛室下車過程中摔傷的。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答辯稱,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郭XX是在下車過程中摔傷,根據病歷記載,郭XX摔倒前已完全下車;上訴人對接處警登記表的補證系其家屬在事發后一年多向警官口頭陳述后記錄的,無其他證據輔證,真實性、關聯性無法確認;上訴人未向我公司報案,導致案件事實無法查明,根據保險合同第42條第7項約定,我公司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行駛證,根據保險合同第40條第(三)款第1項約定,我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郭XX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在座位險承保限額內賠償殘疾賠償金5萬元;2.本案訴訟費及鑒定費由其承擔。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3月15日,郭XX在某保險公司為湖南MXXXXX號機動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盜搶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玻璃單獨破碎險(國產),不計免賠率,其中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50000元/座*1座,保險費236.43元;保險期間:從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
2018年2月6日,郭XX摔倒受傷,接(報)處警登記表處警情況記載“民警到場后,發現一輛拉沙貨車停在路邊,駕駛室打開,駕駛員倒在地上”。后郭XX到綿陽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于2018年5月9日出院。2018年8月20日,案外人李仕芬委托四川民生法醫學司法鑒定所就原告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該所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川民司[2018]臨鑒字第102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郭XX的傷殘程度為四級傷殘。
原審法院認為,郭XX與某保險公司建立的保險合同關系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屬有效。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支付保險賠償款50000元。本案雙方在舉證期限內,均未向原審法院提交保險條款;但“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理賠須滿足投保機動車的駕駛員身份的條件,雙方均無異議,亦是機動車商業保險的應有之意。庭審中,郭XX提交的證據證明其在駕駛車輛的過程中摔傷,但未提供證據證明事發時其駕駛的車輛為案涉投保車輛即湖南MXXXXX號機動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之規定,郭XX以湖南MXXXXX號機動車的保險合同為依據,主張某保險公司支付“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賠償款5萬元,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郭XX的訴訟請求,不應當得到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郭XX的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525元,由郭XX負擔。
二審中,上訴人郭XX提交接(報)處警登記表一份,擬證明郭XX是從湖南MXXXXX號車上摔下。接(報)處警登記表處警情況欄添加了“號牌為湖MDF153”及警官簽名,上訴人稱系原出警警官添加。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質證認為添加內容系事發1年多后警官回憶的,沒有視頻資料佐證,真實性無法確認。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交投保單和保險條款各一份,擬證明投保人系案外人,為上訴人代為辦理保險,保險條款40、42條規定事實不能查清的、沒有行駛證的屬于免責事由。上訴人郭XX對投保單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認為沒有上訴人對投保人的授權,不能證明投保人向上訴人闡述了保險條款,并稱未收到保險條款。本院依職權對案涉事故出警警官胡寅進行了了解,胡寅稱因事發時間為半夜,光線不好,執法記錄儀錄制效果不好,故其第二天早上又到現場進行了勘驗并向本院提供了勘驗錄像,錄像時間為2018年2月7日9時17分,內容顯示車牌號為湖南MXXXXX,駕駛室有郭XX拖拉機駕駛證一本。上訴人郭XX質證對該證據的三性均予認可;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質證認為錄像沒有警官身份證、警官證,無法證實出警人員身份,接警時間為2018年2月6日,錄像時間為2月7日,取證程序違法,該證據不能采信,且該證據不能證明郭XX系從駕駛室下車時所摔倒,從病歷資料看,郭XX系下車后摔倒的,錄像顯示駕駛室緊靠雙車道的慢車道,如果是下車時從駕駛室摔下,則存在被同向過往車輛碾壓的高度風險,故對該證據的關聯性不予認可,雖然視頻中出現車輛,但至今未提供有效行駛證件,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屬于責任免除。本院認為,視頻錄像系本院從案涉事故出警警官處調取,故對其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錄像顯示案涉事故所涉車輛為湖南MXXXXX號,駕駛員為郭XX。
二審另查明:郭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在一審庭審中陳述因郭XX在治療后無法再開車了,就將車輛轉賣了,現無法聯系買方。
本院認為,根據當事人的訴辯理由,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郭XX是否是從湖南MXXXXX號車駕駛室下車過程中摔倒的郭XX主張其系從湖南MXXXXX號車駕駛室下車過程中摔倒,某保險公司則主張郭XX系下車后摔倒,因郭XX被發現時已摔倒在地,現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其摔倒過程,但錄像證明郭XX系摔倒在湖南MXXXXX號車外,再從郭XX的受傷程度看,受傷程度較重,其從駕駛室下車過程中摔倒的可能性大于下車后摔倒的可能性,根據高度蓋然性原則,本院認定郭XX系從駕駛室下車過程中摔倒,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范圍,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理賠責任。關于機動車行駛證的問題,郭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在一審庭審中所作陳述具有合理性,且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銷售案涉保單時應當收集有被保險車輛的行駛證,其關于郭XX未提供有效行駛證,屬于責任免除的辯解本院不予支持。郭XX的訴訟請求一審未獲支持的原因在其所舉證據不足,依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條“當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舉證期限內舉證,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提出新的證據致使訴訟費用增加的,增加的訴訟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之規定,本案二審訴訟費由郭XX負擔。綜上,上訴人郭XX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本院予以糾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2019)川0703民初7603號民事判決;
二、由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郭XX支付保險理賠款50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駁回郭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52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郭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 兵
審判員 李華峰
審判員 李 維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書記員顧鴻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