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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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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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2民終365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19層。
主要負責人:孫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竇XX,天津江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住天津市靜海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法院(2019)津0118民初60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詢問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回重審;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某保險公司并未參與一審法院委托的車輛損失鑒定,且一審法院對某保險公司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未予準許,被保險車輛顯然遠未達到全損狀態,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王XX雖提交了車輛修理費發票,但未提交修理明細等證據,一審法院未對王XX支付修理費用的真實性進行核實;一審法院認定的施救費不符合《天津市發展改革委關于核定救援拖運服務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且王XX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實際支付該筆費用,亦未提供施救項目明細,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王XX辯稱,被保險車輛損失系由一審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組織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評估,且王XX提交了修理費發票證明其已實際支付該費用;施救費和評估費均系王XX實際支付的必要、合理支出,故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王XX車損186500元、評估費9300元、施救費16000元,以上共計211800元;2、案件受理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魯H×××××的特殊結構貨車登記車主為王XX,特種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顯示的被保險人為張樹軍,該車輛系王XX與張樹軍共同所有,張樹軍明確表示同意王XX作為原告起訴,同意由其享有保險利益。魯H×××××的特殊結構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并依約交納了保險費用,保額為202765元,并投保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2019年4月3日10時,韓衛春駕駛車牌號為魯H×××××的重型貨車,沿唐王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唐王公路與蔡中路交口西側時,與劉玉水駕駛的車牌號為冀J×××××的重型貨車發生碰撞,致韓衛春車輛側翻,雙方車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天津市公安局靜海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大邱莊大隊做出第12022342019000223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韓衛春負全部責任,劉玉水無責任。王XX起訴后申請對保險車輛損失進行鑒定,在一審法院組織下,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天津市會龍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保險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后一審法院依法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拆解。2019年7月17日,鑒定機構作出案件編號為TJJHFY20190717號鑒定報告,鑒定結論為:受損標的的鑒定金額為186500元,殘值作價金額為500元,最終鑒定結果為186000元。王XX為此花費評估費9300元,施救費16000元,維修費186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為合法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保險合同訂立后,王XX依約交納了保險費用,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王XX提交的車輛損失的鑒定報告系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的具備專業價格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作出的,該鑒定程序合法,依據充分,能夠反映魯H×××××號車輛的真實損失情況,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認為車輛損失評估價格過高,鑒定程序不合法,對鑒定結論不認可,申請重新鑒定,但就其主張未提供證據,對其抗辯理由一審法院不予采納,其申請重新鑒定一審法院不予準許。評估費、施救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綜上所述,對于王XX請求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211800元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支持其中的202765元,對超出部分,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王XX保險金202765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3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143元,原告王XX負擔96元”。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并合法有效。一審中,被保險人張樹軍明確表示同意王XX作為原告起訴并享有保險利益、領取保險金,且王XX系被保險車輛行駛證載明的所有人,故王XX對被保險車輛具有保險利益,有權向某保險公司主張相應的保險賠償權利?,F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保險賠償責任。關于被保險車輛損失的問題,被保險車輛損失的評估結果系由一審法院委托的具有資質的評估部門作出,且王XX提交了被保險車輛的修理費發票對車損情況予以佐證,現某保險公司對被保險車輛損失鑒定評估金額不予認可,但并未提供證據對上述評估結論予以反駁或推翻,故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王XX支出的評估費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支出的施救費系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王XX提供了相應的發票對其實際支出予以佐證,上述費用依法均應由保險人即某保險公司承擔,一審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相應費用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4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翟均勇
審判員 薛 晨
審判員 王偉杰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書記員 常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