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許X、劉X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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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283民初9748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平度市人民法院 2020-03-11
原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XX。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
被告:許X。
被告:劉XX。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許X、被告劉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許X、被告劉XX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支付代償款46281元;2.判令支付欠付保險費3538元;3.判令以46281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3月30日起按月息2%支付違約金至實際給付之日,至2019年10月12日違約金為46281元。事實和理由:許X為向中國光大銀行青島香港路支行申請貸款,2014年8月8日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某保險公司經(jīng)審核同意承保,并就保險金額、保險期限、保費金額及支付方式、理賠條件以及違約責任等作出了約定。某保險公司向銀行出具“審批意見表”,許X據(jù)此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貸款金額為50000元,貸款期限為36個月。許X逾期還款、逾期支付保費,某保險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依據(jù)保險單的約定承擔了保險責任,支付保險金46281元。某保險公司理賠后多次向許X催收,但許X拒不支付代償款、逾期保費及違約金。
許X、劉XX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查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8月8日,許X到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約定保險金額59450元,每月保費950元以及保險期間、保費繳納方式,并約定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不含),保險人依據(jù)保險合同向被保險人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款項的,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shù),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2014年8月8日,中國光大銀行青島香港路支行向許X發(fā)放貸款50000元。后許X未按約定償還銀行本息或支付相應保險費,某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于2015年3月30日向中國光大銀行支付代償款46281.28元。
另查明,許X與劉XX于2005年8月4日登記結(jié)婚,許X于2014年8月4日在某保險公司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配偶欄填寫劉XX。
上述事實,有某保險公司提交的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個人貸款合同、保險理賠確認書、結(jié)婚登記審查處理表、明細表等證據(jù)在卷佐證,經(jīng)本院審查認定,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許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許X支付某保險公司保險費,由某保險公司為其向中國光大銀行青島香港路支行的借款提供保證保險,但在借款發(fā)放后,許X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本息,亦未足額支付某保險公司相應保險費,某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向銀行代償后要求許X支付代償款及未付保費,符合保險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雙方在保險中約定投保人違約的,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shù),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某保險公司要求按月息2%支付某保險公司自理賠之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的違約金,數(shù)額固定為46281元,系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劉XX與許X系夫妻關系,但某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劉XX明知該筆借款或該借款用于許X與劉XX的家庭共同生活,故對于某保險公司要求劉XX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許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某保險公司代償款46281元及違約金46281元,合計92562元;
二、許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某保險公司保險費3537.71元;
三、駁回某保險公司對許X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某保險公司對劉XX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03元,保全費52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3323元,由許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尚豐文
審判員 宋偉鍵
審判員 王惠國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 劉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