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X與陳X甲、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蘇0723民初568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灌云縣人民法院 2020-02-10
原告:鄭X,女,漢族,住灌云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灌云縣四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陳X甲,女,漢族,住灌云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乙(系被告陳X甲姐姐),女,1968年11月18日,漢族,住灌云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鎮江市。
負責人:彭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江蘇云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鄭X與被告陳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告陳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乙,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鄭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陳X甲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產生的醫療、誤工、護理、營養、住院伙食補助、法醫鑒定、交通等各項人民幣34712.89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對上述費用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限額的由兩被告按商業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2月1日22時許,被告陳X甲駕駛蘇LXXXXX轎車沿灌云縣楊陡線由東向西行駛至灌云縣楊集鎮利華路段時,與同向步行駛的原告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造成事故。經灌云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責任認定,陳X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該事故導致原告早產,在連云港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8天,花醫療費18474.89元(被告陳X甲支付2000元,保險公司支付10000元)。涉案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請求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陳X甲對事故發生的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墊付原告2000元,直接給了醫院。墊付的錢要求保險公司返還。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事故發生的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原告訴求部分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的生產與事故之間的關聯性,保險公司不予認可。因原告孕期已滿40周,屬于正常的生產,其次,原告剖宮產與事故關聯性保險公司也不予認可。在本案因果關系無法確定的前提下,原告訴求的金額以及賠償的比例劃分也均無法確定。應當在鑒定結論出具后再確定是否賠付以及賠付的比例。保險公司已經先行向原告墊付10000元。被告陳X甲在我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100萬元不計免賠。訴訟費、鑒定費保險公司不予承擔。對鑒定的補充意見:對鑒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與交通事故無關的費用不同意承擔。對鑒定的參與度應該按照最低16%的標準計算賠償的依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限過長,按照鑒定出具的參與度比例進行賠償。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健康的,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本起交通事故經灌云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陳X甲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本院經審查對該責任認定予以采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原告鄭X所受經濟損失,應當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經本院委托鑒定,原告剖宮產與2018年2月1日交通事故外傷存在一定因果關系,本次外傷在剖宮產中參與度16%-44%(平均30%),原告住院費用共計13762.09元,其中剖宮產費用6326.34元,外傷費用3454元,無法明確分清費用3981.75元。誤工期限傷后120日,護理期限傷后60日,營養期限傷后60日。依據該鑒定意見,本院酌定原告的剖宮產費用由被告承擔6326.34元的30%,計1897.90元。事故發生后,原告在灌云縣人民醫院門診、膠片CT等費用814元,救護車費900元,護工費30元。
對于原告各項經濟損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本院作以下認定:原告醫療費10147.65元(1897.9+3454+3981.75+814)、營養費1800元(30元X6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320元(40元X8天)、護理費6000元(100元X60天)、因原告未能提提供誤工證明,本院酌情原告的誤工費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6853.15元(20845元&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報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上訴須知與《催交上訴費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