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與甲保險公司、王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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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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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20民初2253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2020-03-10
原告:楊XX,女,漢族,住上海市奉賢區。
法定代理人:屠XX(系原告楊XX的丈夫),住上海市奉賢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上海達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男,漢族,住四川省資陽市。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國耀路XXX號XXX樓XXX單元。
主要負責人:劉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X,上海和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XX與被告王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審理。審理過程中,被告甲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依法予以委托。后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被告王X、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313,697.92元,其中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先行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中優先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王X負責賠償。事實和理由:2018年9月21日14時25分許,在奉賢區奉城鎮奉干公路東側2km約500米處,被告王X駕駛滬AXXXXX3輕型封閉貨車與騎電動自行車的原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X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次要責任。經查,事故車輛滬AXXXXX3在被告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后經鑒定,原告因傷構成XXX傷殘,傷后可休息160天、營養50天、護理50天。又經重新鑒定,原告因傷構成XXX傷殘。
被告王X辯稱,對事發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事故車輛滬AXXXXX3在被告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50萬元,應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對事發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事故車輛滬AXXXXX3在我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5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但該車屬于營運車輛,駕駛員應當具有從業資格證,否則商業三者險拒賠;對于原告的XXX傷殘有異議,我司已經申請重新鑒定,認可重新鑒定意見;醫療費中應扣除非醫保用藥,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營養費、護理費標準過高,誤工費僅認可2,480元/月,殘疾賠償金僅認可農村標準,精神損害撫慰金按責承擔,交通費酌定300元,修車費認可500元,衣物損、停車費不認可,鑒定費、律師費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1、原告所述的交通事故發生經過、責任認定以及原告的傷殘等級、“三期”期限等情況屬實;2、事故車輛滬AXXXXX3在被告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5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3、原告因傷住院治療8.5天,加上門急診治療,共支出醫療費12,751元;4、原告因本次事故還支出停車費45元、修車費500元、鑒定費4,500元;5、經原告與被告王X協商一致,律師費金額為3,000元;6、被告甲保險公司因對原告的XXX傷殘持有異議,向本院申請重新鑒定,經本院委托重新鑒定,原告因傷構成XXX傷殘,重新鑒定費9,000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預付;7、原告雖系本市農村戶口,但在事發時已在本市奉賢區奉城鎮車站新村南區11幢42號302室(自購集資房)居住滿一年以上,事發時在奉賢區奉城鎮新民村村委會擔任出納職務,其2017年全年工資為98,080元,2018年1-9月工資為73,777.50元,因本次事故導致誤工,造成誤工損失。
以上事實,由原、被告的陳述,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告的身份證及結婚證復印件、被告王X的駕駛證復印件、滬AXXXXX3車輛的行駛證復印件及道路運輸證復印件、保單復印件、門急診病歷、醫療費票據、出院小結及費用清單、上海尚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票、定損單及修車費發票、停車費發票、集資房交貨書、水費賬單及當地居委會出具的居住證明、新民村村委會出具的工資證明及銀行流水,以及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重新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票等證據予以佐證,經庭審質證,本院均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依法予以賠償。本案中,被告王X駕駛車輛滬AXXXXX3發生交通事故并負事故主要責任,因該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故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先行賠付(商業三者險賠付比例為80%),不足部分,由被告王X按責承擔。
對于被告甲保險公司提出的商業三者險拒賠的辯解意見,本院認為,被告王X駕駛的車輛滬AXXXXX3屬于輕型封閉貨車,總質量為2,785kg,按照規定駕駛總質量小于4,500kg的營運貨車無需從業資格證。因此,被告甲保險公司以被告王X無從業資格證為由提出商業三者險拒賠的辯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原告的各項損失,其中醫療費12,751元,由相應的門急診病歷及醫療費票據等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住院伙食補助費,本院按照20元/天及實際住院天數8.5天計算為170元;營養費,本院根據原告的傷情酌情按照40元/天,期限參照鑒定意見確定的50天計算為2,000元;護理費,原告主張按照103.60元/天計算,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期限參照鑒定意見確定的50天計算為5,180元;誤工費,原告主張按照272.44元/天計算,符合實際情況,本院予以確認,期限參照鑒定意見確定的160天計算為43,590.40元;殘疾賠償金,原告主張按照本市城鎮居民標準計算,于法有據,具體根據其傷殘情況計算20年為272,13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根據其傷殘情況酌定為10,000元,由侵權方按責承擔8,000元,并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中優先賠付;交通費,本院根據原告的就醫情況酌情認可300元;停車費45元,系原告合理損失,本院予以確認;衣物損,本院根據事故情況酌情認可200元;修車費500元,保險公司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鑒定費4,500元及律師費3,000元,系原告合理損失,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原告的各項損失合計為352,372.40元,除停車費、鑒定費、律師費外,應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付120,700元(含醫療費用10,000元,死亡傷殘110,000元,財產損失700元),不足部分224,127.40元及鑒定費4,500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責賠付182,901.92元;停車費45元,不屬于保險公司賠付范圍,應由被告王X按責賠付36元;律師費3,000元,不屬于保險公司賠付范圍,應由被告王X全額承擔(不再區分責任比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楊XX損失303,601.92元;
二、被告王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楊XX損失3,03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元,減半收取計2,900元,由被告王X負擔;重新鑒定費9,000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夏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姜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