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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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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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828民初3709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金鄉縣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王XX,男,漢族,農民,住金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山東緡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濟寧市高新區、英萃路以東英萃國際中心。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800735790XXXX。
負責人:趙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女,某保險公司職工。
原告王XX與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付原告保險金146444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與濟寧市鑫榮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榮公司)為掛靠關系,原告系魯H×××××號/魯H×××××重型半掛牽引車實際車主。2018年11月27日,原告以鑫榮公司的名義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及車上司機責任險(車損險保額258720元、車上司機責任險保額為20萬元)并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支付保險費。2019年6月23日,原告駕駛保險車輛在伊旗阿新線47公里80米處發生保險事故,致本車車輛受損。事故發生后,原告就車輛損失及施救費用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拒不賠償。
某保險公司辯稱,根據原告所稱該事故及交警認定,被告承保車輛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被告不應承擔賠償。原告要求被告代為賠付,需提供全責方車輛的車輛信息及承保信息。被告依法核實承保車輛行車證、營運證、駕駛人員上崗證、駕駛證合格有效不存在保險條款約定免責的情形下,向原告進行賠償后,保留追償權。間接損失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魯H×××××號/魯H×××××重型半掛牽引車為王XX所有,掛靠在鑫榮公司名下。2018年11月27日,鑫榮公司作為被保險人為魯H×××××號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保險。其中機動車保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11月27日0時0分起至2019年11月26日24時0分止。其中機動車損失險保險責任限額為258720元,并投保了車損不計免賠。
2019年6月23日5時55分,顧懷斌駕駛寧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掛寧D×××××號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沿伊旗阿新線由西向東行駛至47公里800米處超越同向行駛王玉才駕駛的遼P×××××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通廣九州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時,與相向駛來王XX駕駛的魯H×××××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魯H×××××號重型自卸半掛車相撞,相撞后寧D×××××號車又與遼P×××××號車相刮擦,造成王XX受輕傷、三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鄂爾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伊金霍洛旗大隊認定,顧懷斌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玉才、王XX無責任。
魯H×××××號/魯H×××××重型半掛牽引車經王XX委托濟寧鴻翔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出具價格評估結論書,損失價值為135424元。某保險公司對該評估結論不服,申請重新鑒定。本院委托濟寧市恒正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魯H×××××號/魯H×××××重型半掛牽引車損失價值為115000元。
另查明,王XX因本次交通事故支出施救費13500元。
本院認為,鑫榮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嚴格履行。保險期間內,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被告應當在責任限額內進行賠付。原告為減少損失支出的施救費13500元,被告應當予以賠償。原告請求的車輛損失以本院委托鑒定的價值為準。被告關于承保車輛在事故中無責任不予賠償的辯解,于法無據,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王XX車損115000元、施救費13500元,合計128500元;
二、駁回原告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28元,減半收取161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 雪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周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