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某保險公司、李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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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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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20民初2238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陳XX,女,漢族,戶籍地上海市奉賢區,現住上海市奉賢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X,上海昌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XX,男,漢族,住上海市奉賢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女,漢族,住上海市奉賢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
負責人:劉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上海日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XX與被告李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11月18日第一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汪X、被告李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了庭審,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汪X、被告李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了庭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431679.73元,其中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先行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中優先賠付。事實與理由:2018年1月4日6時48分,在奉賢區肖南路、程普路路口北80米處,駕駛號牌為滬CXXXXX小型轎車的被告李XX與正在路邊清掃的原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李XX負事故全部責任。號牌為滬CXXXXX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保險。
被告李XX辯稱,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和責任認定無異議,號牌為滬CXXXXX小型轎車的投保情況認可保險公司的意見。本起事故發生后,向原告墊付了現金20,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具體賠償金額方面的意見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一致。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和責任認定無異議,號牌為滬CXXXXX小型轎車在其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及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含不計免賠條款),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本起事故發生后,其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醫療限額內向原告墊付了10,000元。具體賠償金額方面:醫療費,要求扣除伙食費部分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認可按照每天20元的標準計算;營養費認可按照每天30元計算;護理費認可按照每天40元計算;誤工費,原告已達退休年齡,不認可;三期期限及傷殘系數要求酌減,但不申請重新鑒定;殘疾賠償金標準認可農村標準,年限認可19年,系數要求在系數0.12的基礎上酌減;精神損害撫慰金認可6,000元;交通費酌情認可200元;鑒定費、律師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1、原告所述的交通事故發生經過、責任認定等情況屬實;
2、號牌為滬CXXXXX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及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含不計免賠條款),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中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3、本起事故發生后,原告就醫共住院26.5天、產生醫療費160,146.42元(已扣除伙食費494.80元),被告李XX向原告墊付了現金20,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醫療限額內向原告墊付了10,000元;
4、本起事故發生前,原告長期居住于城鎮地區,且以在案外人上海久美保潔有限公司工作獲得的報酬為其主要收入來源,本起事故發生前一年原告的月平均收入為2,629元,本起事故發生后案外人上海久美保潔有限公司未向原告發放過報酬,且案外人上海久美保潔有限公司出具情況說明稱:案外人上海久美保潔有限公司與原告的聘用協議一年一簽,如原告不出本起車禍會繼續聘用;
5、2019年6月17日,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稱:被鑒定人陳XX交通傷,分別構成XXX殘疾,傷后一期治療的休息期為420-450日、護理期為360日、營養期為180日,今后若行二期治療,酌情給予休息期為30日、護理期為30日、營養期為15日,為此原告花費了鑒定費2,680元。
以上事實,由原、被告的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戶籍信息、車輛信息、駕駛證信息、機動車投保信息、門急診病歷、出院小結、費用清單、費用憑證、司法鑒定意見書、居住證明、戶口簿復印件、不動產權證復印件、退休人員聘用協議、收入證明、銀行明細、情況說明等證據予以佐證,經庭審質證,本院均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被告李XX駕駛機動車與行走的原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現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李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結合案情,故被告李XX應對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經核定后的損失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作為涉案機動車保險人被告某保險公司則應先行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
對于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本院根據原告的請求金額、被告的答辯意見、相關憑證并參照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等相關規定酌情予以確定如下:醫療費,憑票據扣除伙食費,確定為160,146.4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每天20元的標準計算26.5天,確定為530元;營養費,按照每天40元的標準,計算195天,確定為7,800元;護理費,原告主張的按照每天50元的標準計算390天,尚屬合理,按其請求,確定為19,500元;誤工費,原告主張按照每月2,570元的標準計算,尚屬合理,期限本院結合案情酌情計算450天,確定為38,550元;上述營養期、護理期、休息期已均含二期期限;殘疾賠償金,本院按照2018年上海市城鎮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68,034元按系數0.12計算19年,確定為155,117.5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案情,酌定為6,000元,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中優先賠付;交通費,結合案情,本院酌情支持400元;鑒定費,憑票據確定為2,680元;律師費,原告聘請律師有利于其司法救濟的實現,結合案情,酌情確定為5,000元。綜上,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合計為395,723.94元。上述損失中,屬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傷殘賠償項目的為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護理費和交通費,屬醫療費用賠償項目的為醫療費、營養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傷殘賠償限額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分別賠付110,000元和10,000元,共計120,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墊付10,000元,尚需實際支付110,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內賠付268,043.94元;由被告李XX賠償原告鑒定費、律師費損失共計7,680元(被告李XX已墊付20,000元,原告應返還被告李XX12,32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付原告陳XX損失110,0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范圍內賠付原告陳XX損失268,043.94元;
三、原告陳XX在收取上述第一、第二項保險理賠款后立即返還被告李XX12,32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776元,減半收取計3,888元,由原告陳XX負擔324元,由被告李XX負擔3,56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 鋒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廖蔚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