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宮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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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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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7民初1327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19-12-27
原告:張XX,女,漢族,住上海市松江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房XX,上海申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上海申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宮XX,男,漢族,住安徽省太和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二間房屋。
負責人:孔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孔X,男。
原告張XX與被告宮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被告宮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孔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內賠償醫療費14,026.06元、殘疾賠償金136,068元、殘疾輔助器具費2,368元、誤工費17,360元、護理費8,550元、營養費2,700元、鑒定費2,8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強險范圍內優先賠付)、住院伙食補助費860元、交通費473元、車損1,100元、衣物損300元、律師費6,000元;超出或不屬保險理賠部分由被告宮XX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1月28日時35分許,被告宮XX駕駛皖KXXXXX貨車行駛至松江區中山東路約200米處時與騎電動自行車至此的原告相撞,致原告受傷。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隊(以下簡稱“松江交警支隊”)認定被告宮X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2019年7月15日,經上海家沛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司法所鑒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構成XXX傷殘;需休息240天、營養120天、護理120天(均含二期)。二期休息、營養、護理及后續內固定拆除費用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事故車輛皖KXXXXX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
被告宮XX辯稱,對事發經過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律師費認可2,000元;重新鑒定產生的鑒定費用不同意承擔;其余同保險公司意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發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事故車輛在該司投保了交強險及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且購買有不計免賠附加險。事發在保險期間內,同意在保險范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醫療費金額認可,但要求扣除10%非醫保部分;原告主張誤工費損失依據不足,不予認可;衣物損依據不足,不予認可;重新鑒定推翻了原鑒定,故第一次的鑒定費由原告自行承擔;重新鑒定產生的費用4,500元應由原告或侵權人承擔;律師費不屬保險理賠范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陳述的事發經過及責任認定屬實。事故車輛皖KXXXXX貨車登記在案外人宮某某名下,事發時系被告宮XX借用車輛。該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交強險責任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為500,000元附加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原告受傷后進行了治療。截至2018年12月5日止產生的醫療費已由本院在(2019)滬0117民初1143號案件中處理。
2019年6月6日,松江交警支隊委托上海家沛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殘等級,傷后所需休息、營養、護理期限及后續醫療進行鑒定。同年7月15日,該所出具滬家沛[2019]臨鑒字第67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被鑒定人張XX外傷致左股骨粗隆間骨折(斷端錯位成角),經手術治療,現遺留左髖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評定為XXX傷殘;傷后酌情給予休息期180日、營養期90日、護理期90日;擇期行內固定拆除術,酌情給予休息期60日、營養期30日、護理期30日。原告為上述鑒定支付了鑒定費2,850元。審理中,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的傷殘等級有異議,申請對原告的傷殘等級及三期予以重新鑒定。2019年10月25日,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對原告的傷殘等級及誤工、營養、護理期限進行法醫學重新鑒定。同年11月25日,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司鑒院[2019]臨鑒字第450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張XX于2018年11月28日因交通事故受傷,致左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等,其損傷后遺癥已達到人體損傷XXX殘疾。傷后一期治療可休息180-210日,護理90日、營養90日;今后若行二期治療,可休息30日,護理15日,營養15日。被告某保險公司為上述鑒定支付了鑒定費4,500元。
審理中,原、被告就如下費用賠償確認一致:殘疾賠償金136,068元、殘疾輔助器具費2,368元、護理費8,550元、營養費2,7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強險范圍內優先賠付)、住院伙食補助費860元、交通費470元、車損1,100元。
原告系非農業家庭戶。事發前工作于上海費詩婚慶禮品有限公司。
以上事實,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019)滬0117民初1143號民事判決書、就診記錄冊、醫療費發票、出院小結、住院費用清單、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護理費發票、戶口簿、工作證明、殘疾輔助器具費發票、定損單、維修費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本案屬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事發前,皖KXXXXX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故對于原告的損失,應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根據事故責任認定書,被告宮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故由其對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該車輛同時投保了商業三者險(附加不計免賠險),故宮XX應承擔的賠償款項,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付;仍有不足或不屬保險理賠范圍的,由被告宮XX賠償。審理中,原、被告就相關賠償項目及金額達成一致,于法不悖,本院予以。
關于其他賠償項目及相應數額問題:
對于醫療費,應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本院確認醫療費為14,026.06元(已扣除住院期間伙食費86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要求扣除10%非醫保部分費用的辯稱意見,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誤工費,應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或鑒定意見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損失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原告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原告因本次事故實際減少的收入,故本院酌情按照事發時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2,480元/月計算誤工費損失,結合鑒定意見,確認誤工費損失17,360元。
對于鑒定費,原告提供發票主張2,850元,本院予以確認。
對于衣物損,本院酌情確認為200元。
對于律師費,原告為尋求司法救濟而聘請律師進行訴訟合乎情理,由此支付的律師費屬于原告因遭受本次交通事故侵害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理應獲得相應的賠償。根據本案實際及相關的律師收費標準,本院酌情確認4,000元。
以上費用合計195,552.0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191,552.06元。律師費4,000元,不屬保險理賠范圍,由被告宮XX賠償原告。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張XX111,3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張XX80,252.06元;
三、被告宮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XX4,000元。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53元,減半收取計2,126.50元,由原告張XX負擔21元(已付),被告宮XX負擔2,105.5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付本院)。鑒定費4,5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已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梁志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孫綺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