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縣易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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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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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23民初5751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武陟縣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武陟縣易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823MAXXXB239H。
法定代表人:劉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河南龍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800660917XXXX。
主要負責人:楊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邵XX,女,該公司職員。
原告武陟縣易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達汽運公司)與被告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易達汽運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保險金201292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所有的豫H×××××/豫HXXX5掛貨車在被告處投保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率險等保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5日。2019年7月18日0時25分許,劉保平駕駛該車沿304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五河縣東劉集鎮大車段時,撞到道路北側樹木后,墜入道路南側玉米地,造成車輛、車輛所載貨物及樹木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五河縣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劉保平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向被告報案理賠,被告怠于定損。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一、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有車損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訴求的金額過高,系單方鑒定,程序違法,我司要求重新鑒定。二、本案訴訟費、評估費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7月18日0時25分許,劉保平駕駛原告所有的豫H×××××/豫HXXX5掛號車沿安徽省304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五河縣東劉集鎮大車段時,撞到道路北側樹木后,墜入道路南側玉米地,造成車輛、車輛所載貨物及樹木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五河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劉保平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支出事故施救費8700元。經五河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委托評估,上海大洋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公估報告,原告車損為180180元,支出鑒定費5412元。原告將受損車輛從事故地拖回武陟縣,支出拖車費7000元。原告方認為車輛受損嚴重,不再維修。
豫H×××××/豫HXXX5掛貨車在被告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271000元)、不計免賠率險等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當庭陳述,原告提交的事故認定書、行車證、營運證、劉保平駕駛證及從業資格證、保險單、車損評估報告及評估費發票、施救費發票、拖車費發票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的車輛在交通事故中受損,原告方負事故全部責任,且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險、不計免賠率險,被告應在保險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進行理賠。
原告的損失有:車損180180元,車損評估費5412元,事故施救費8700元,以上共計194292元,被告應當賠付。原告所訴的將受損車輛從事故地拖回武陟縣的拖車費7000元,不屬必要費用,不予支持。被告所辯車損鑒定系單方委托,并申請重新鑒定。本院認為,車損鑒定系事發地公安機關依法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所作,程序合法,結論客觀,應予確認。被告申請重新鑒定,理由不足,不予準許。所辯不承擔訴訟費及鑒定費,沒有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武陟縣易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194292元;
二、駁回原告武陟縣易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19元,減半收取計2159.5元,由武陟縣易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67.5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09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中全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谷羽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