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長春市靖鑫客車服務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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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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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6民初10362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2020-03-11
原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7層、10-14層、19-21層。
負責人:徐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浙江之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長春市靖鑫客車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長春市寬城區。
法定代表人:杜XX。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被告長春市靖鑫客車服務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后本案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稱:1.被告賠償原告已賠付的保險金1373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2月8日,案外人孫文佳駕駛孫玉齊所有的浙AXXXXX號小型轎車在本市西湖區南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楊公堤路口附近,車體左側及前擋風玻璃被吉AXXXXX號大巴車左后側車廂蓋碰擦,吉AXXXXX號車輛未停車并駛離了現場,目前公安交警部門正對該車全力查緝。
事故造成浙AXXXXX號車輛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孫文佳無責。浙AXXXXX號車輛在原告處投保有車輛損失險,該車輛經維修產生維修費13730元。事故發生后,原告根據孫玉齊的申請,向其支付了維修費13730元,孫玉齊向原告出具了《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將相關權益轉讓給了原告。因被告為吉AXXXXX號車輛所有人,對車輛負有管理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和原告所述一致。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輛保險代抄單、損失情況確認書、維修發票、索賠申請書、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支付憑證在案證實。
本院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因造成本案事故發生的吉AXXXXX號駕駛員尚未確定,現也無證據證明事故發生時該駕駛員系為被告履行職務行為,同時原告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對事故的發生有過錯,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4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賬號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收到《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開戶行、指定賬號詳見《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
審 判 長 薛書松
人民陪審員 沈春農
人民陪審員 楊東嶺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倪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