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XX與某保險公司、胡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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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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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滬0112民初333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2020-03-11
原告:謝XX,男,漢族,戶籍地江西省贛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上海市萬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XX,男,漢族,住上海市虹口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注冊地上海市。
負責人:徐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女。
原告謝XX與被告胡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陳遠征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謝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胡XX,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謝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藥費6,525.5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元、交通費500元、律師費4,000元,合計11,095.5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內承擔,商業險不賠部分由被告胡XX承擔;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2月3日13時許,被告胡XX駕駛牌號為蘇EXXXXX的小型轎車在本市閔行區,與原告乘坐的滬BXXXXX大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致乘客原告受傷,構成事故。經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胡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車輛的保險單位系被告某保險公司。原告曾向閔行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審理中原告的后續治療費因未發生,法院要求待實際發生后再作處理?,F因原告的第二次手術已治療終結,就相關賠償與被告未能達成一致,為此訴至貴院。故訴至法院。
被告胡XX未作答辯。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發經過及責任無異議。同意在商業險范圍內合理賠償。交強險醫藥費限額及傷殘限額已用盡。醫藥費要扣除沒有門診記錄的5月27日、6月17日的費用及伙食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同原告所述。
經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委托,上海楓林司法鑒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為:被鑒定人謝XX之右三踝粉碎性骨折,致右踝關節功能喪失80%構成XXX傷殘;右脛骨平臺、腓骨頭骨折,致右膝關節功能喪失33%,構成XXX傷殘;傷后可酌情給予休息期150天、護理期90天,營養期90天;遵醫囑擇期行右三踝粉碎性骨折內固定拆除術,可酌情予以休息期60天、營養期30天、護理期30天。
另查明,牌號為蘇EXXXXX小型轎車的交強險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該車商業險也在該公司投保,保額為50萬元,購買了不計免賠。
原告曾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本案被告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醫藥費等。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以(2018)滬0112民初字28780號作出了民事判決,判令本案被告賠償原告醫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F原告發生二次手術費用。
本院認為,交通事故的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由于交強險醫藥費限額及傷殘限額已上次訴訟用盡。原告二次手術費用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按責賠償。再有不足,由被告胡XX承擔。
關于原告的各項損失,應以填平損失為原則,以合理為限。有關雙方在庭審中確認的數額,本院不再贅述。對雙方有爭議的部分,本院認定如下:
醫藥費應扣除沒有門診記錄的5月27日、6月17日的費用及伙食費,實際金額為5,988.56元,住院伙食費70元,交通費100元,前述費用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律師費酌定為1,000元,由胡XX負擔。
被告胡XX、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系其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因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險的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謝XX6,158.56元;
二、被告胡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謝XX1,00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38.70元,由原告謝XX負擔13.70元,被告胡XX負擔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立案庭)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遠征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 魯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