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XX與某保險公司、柏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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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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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2民初4699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2020-03-10
原告:高XX,女,漢族,戶籍地安徽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嚴XX,上海新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上海新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柏XX,男,漢族,戶籍地江蘇省,現住上海市虹口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負責人: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
原告高XX與被告柏XX、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柏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高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賠償二次醫療費10,921.25元(已扣除伙食費);2、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賠償住院伙食費90元(20元/天*4.5天);3、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賠償交通費29元;4、判令被告柏XX向原告賠償律師費3,000元;5、超出被告某保險公司商業險限額內的賠償部分由被告柏XX承擔100%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2017年11月12日10時50分,被告柏XX駕駛車牌號為浙GXXXXX的小型普通客車在閔行區南華街100弄處因被告柏XX原因碰撞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原告,致原告受傷。本起事故經責任認定,被告柏XX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2019年3月1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出具(2018)滬0112民初32990號《民事判決書》,就原告一期治療所產生的費用以及二期治療的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部分進行了處理。2019年9月27日,原告前往上海市同仁醫院復診,并于次日住院行右髕骨內固定取出術,于10月3日出院。被告應對原告二次治療期間產生的費用予以賠付。鑒于上述事實,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望貴院查清事實,依法判決。
被告柏XX答辯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由于原告提出如果認定被告全責可以進保險,被告是做好事才答應全責的,沒想到還要被告出錢。
被告某保險公司書面辯稱,醫療費認可,需扣除伙食費87.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認可90元;交通費酌情認可100元。
原告為證明其訴請,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保單、(2018)滬0112民初32990號民事判決書、上海市同仁醫院就醫記錄、出院小結、住院費用小結、醫療費發票、交通費發票、律師費發票。
被告柏XX及被告某保險公司對證據均無異議。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經審理查明,2017年11月12日10時50分,被告柏XX駕駛車牌號為浙GXXXXX的小型普通客車在閔行區南華街100弄處因被告柏XX原因碰撞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原告,致原告受傷。本起事故經責任認定,被告柏XX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事后原告于2018年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等單位賠償。法院審理后對原告一期發生的相關損失作出了判決,對原告尚未發生的二期手術費用等未作處理。現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對已發生的二期手術費及住院伙食費、交通費等進行賠償。
還查明,原告為本案聘請律師,支付律師費3,000元。
本院認為,根據法院的民事判決書,法院對原告一期相關費用損失作出了判決,但對二期手術產生的損失未處理。現原告二次手術已完成,故對于產生的相關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進行賠償。根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的責任及生效民事判決書,被告柏X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二期手術醫療費10,921.25元、住院伙食費90元、交通費2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關于律師費,本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酌定認可1,000元,由被告柏XX賠償原告。
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拒不到庭應訴,視為放棄自己相應的訴訟權利,因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商業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高XX11,040.25元;
二、被告柏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高XX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75.50元,由被告柏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蓓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郭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