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閆X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魯1702民初6327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 2020-03-11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菏澤市牡丹區。
負責人:李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山東兩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閆XX,男,漢族,住菏澤市牡丹區。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閆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閆XX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賠償款23678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月15日,被保險人陳貝貝將其所有的車牌號為魯R×××××小型轎車在原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保單號為:PDXXX01937290000012054,保險期間為一年。2019年5月10日被保險人駕駛該車在菏澤市區上海路與大閆莊村東西路三源寺與被告駕駛的“盛奧”牌四輪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陳貝貝無責任,該事故造成魯R×××××小型轎車受損,受損價值23128元,支付施救費550元。被保險人向原告提出索賠,經原告審核后依約向被保險人賠款人民幣23678元。現被保險人已收到原告的賠款,并向原告簽署了《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授權原告向被告追償,原告依法取得對上述賠款的代位求償的權利,為此,特訴至貴院,望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閆XX未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根據原告的陳述及其提交的證據,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月15日,被保險人陳貝貝將其所有的車牌號為魯R×××××小型轎車在原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保單號為:PDXXX01937290000012054,保險期間為一年。2019年5月10日,被保險人陳貝貝駕駛其所有的魯R×××××小型轎車在菏澤市區上海路與大閆莊村東西路三源寺與被告閆XX駕駛的“盛奧”牌四輪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閆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陳貝貝無責任,該事故造成魯R×××××小型轎車受損,受損價值23128元,支付施救費550元。被保險人陳貝貝向原告提出索賠,經原告審核后依約向被保險人陳貝貝支付理賠款人民幣23678元。現被保險人已收到原告的賠款,并和原告簽署了《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授權原告向被告追償,原告依法取得對上述理賠款的代位求償的權利。
本院認為,被保險人陳貝貝在原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發生事故造成車損后,原告作為保險人理應依照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理賠款。因被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保險人陳貝貝收到理賠款后,與原告簽署了《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授權原告向被告追償,原告依法取得對上述理賠款的代位求償的權利,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本案原告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險人陳貝貝對本案被告請求賠償的權利。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墊付的保險理賠款23678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閆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墊付保險賠償款2367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2元,由被告閆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昌軍
人民陪審員 白良柱
人民陪審員 王中華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晁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