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XX與張XX、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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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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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523民初300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寶清縣人民法院 2019-12-11
原告:崔XX,男,漢族,農民,住所:寶清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黑龍江任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X,女,漢族,無固定職業,住所:寶清縣。
被告:甲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30500352217XXXX,住所地: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寶清縣。
代表人:劉XX,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中航安盟公司負責人。
被告:乙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30110827046XXXX,住所地:哈爾濱市香坊區。
代表人:李慧君,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黑龍江博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崔XX訴被告張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崔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甲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見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崔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下列損失:1、醫療費:36492.51元;2、誤工費:84.73元/天×210天=17793.3元;3、護理費:164.63元/天×17天×2人+164.63元/天×73天×1人=17615.41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天×17天=1700元;5、營養費:100元/天×60天=6000元;6、傷殘賠償金:13804元/年×20年×10%=55216元;7、鑒定費:3500元;8、精神撫慰金:10000元(在交強險限額內優先支付),以上合計:148317.22元。二、訴訟費用及鑒定費用由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月12日9時許,張XX駕駛黑A×××××號小型轎車沿G501公路龍頭鎮內公路由東向西行駛,當張XX駕車行至集當公路(集賢-當壁2017新G501)146公里處時,與在道路上由西向東行走的原告發生交通事故,此起事故造成原告受傷,原告受傷后在寶清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事故造成原告右股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半月板損傷,共住院治療17天。此案經寶清交警部門處理,認定被告張XX負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被告張XX駕駛的車輛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中航安盟保險公司首先應當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責任,超出部分由人保哈爾濱市分公司承擔,仍不足部分,由張XX承擔,為此,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張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在答辯期限內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針對于原告崔XX的主張,鑒定費不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金額有異議,不予支持。后續治療費用參照鑒定意見書6000元左右予以支持。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本案肇事車輛在被告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為300000元,同時購買了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本案駕駛人證件齊全的情況下,且沒有免責事由,被告公司同意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本案的訴訟費用及鑒定費用被告公司不予承擔。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月12日9時許,被告張XX駕駛黑A×××××號小型轎車沿G501公路龍頭鎮內路段由東向西行駛,當駕車行駛至集當公路(集賢-當壁2017新G501)146公里處時,與在道路上由西向東行走的原告崔XX發生交通事故,此起事故造成原告崔XX受傷。經雙鴨山市寶清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張XX負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崔XX在此起事故中無責任。原告崔XX受傷后,入住寶清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7天,診斷為右側股骨遠端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療期間,原告崔XX支出醫療費36492.51元。雙鴨山市中醫院司法鑒定所受法院委托,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雙中司[2019]臨鑒字第04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1、傷殘等級:九級傷殘;2、誤工期:210天;3、護理期及人數:90天,住院期間二人護理出院后一人護理;4、營養期:60天;5、后續治療費及康復費用:取內固定物需人民幣6000元左右或按實際發生金額計算,康復費用無標準故按實際發生金額計算。原告崔XX系寶清龍頭鎮紅山村村民,系農業家庭戶口,事發時居住在寶清鎮內。
另查明,被告張XX駕駛的車牌號為黑A×××××號機動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8年7月22日零時起至2019年7月21日二十四時止;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責任限額為300000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8年3月22日20時至2019年3月22日24時;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益受法律保護,侵害人因過錯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相關賠償義務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原、被告雙方對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及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有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或不屬于交強險理賠范圍的部分,由被告張XX駕駛的肇事車輛商業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故原告崔XX的損失,首先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先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乙保險公司賠償,仍不足的,由侵權人被告張XX予以賠償。原告崔XX請求的醫療費36492.51元,因原告崔XX提供了國家規定的正規醫療費票據,對該項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崔XX請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計算標準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原告崔XX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考慮其因該交通事故造成殘疾,故該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崔XX誤工費的請求,因原告崔XX系農業戶口,且沒有固定工作,該計算標準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的2018年度農林牧漁業平均工資30926元/年計算;原告崔XX護理費的請求,其計算標準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計算,又根據雙鴨山市中醫院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關于護理期限及護理人數鑒定結論為90天,住院期間二人護理出院后一人護理,原告崔XX的護理人員無固定職業,故護理費應按照2018年度的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的平均工資60090元/年計算;原告崔XX營養費的請求,因司法鑒定意見書中鑒定結論為原告崔XX構成九級傷殘,原告崔XX的傷情涉及到粉碎性骨折且年齡比較大,故營養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計算標準按照50元/天計算;原告崔XX傷殘賠償金的請求,根據雙鴨山市中醫院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為九級傷殘,故該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其計算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計算;原告鑒定費的請求,因原告崔云良提供了國家機構的正規發票,對該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本院依法確認原告崔XX各項損失為:1、醫療費36492.51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17天=850元;3、營養費50元/天×60天=3000元;4、傷殘賠償金13804元/年×19年×20%=52455.2元;5、護理費60090元/年÷365天×17天×2人+60090元/年÷365天×73天×1人=17615.42元;6、誤工費30926元/年÷365天×210天=17793.04元;7、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8、鑒定費3500元,合計141706.17元。屬醫療費用賠償范圍的為醫療費36492.5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50元、營養費3000元,合計數額為40342.51元;屬傷殘賠償范圍的為傷殘賠償金52455.2元、護理費17615.42元、誤工費17793.0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合計數額為97863.66元。被告甲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等10000元;在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等97863.66元;合計107863.66元。醫療費用超出限額部分30342.51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商業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鑒定費3500由被告張XX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崔XX各項損失合計107863.66元。
二、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在商業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崔XX30342.51元。
三、駁回原告崔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33元,鑒定費3500元,由被告張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汝燦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楊曉紅
書記員袁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