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XX與占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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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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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428民初4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都昌縣人民法院 2020-01-08
原告:汪XX,男,漢族,江西省都昌縣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江西準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占XX,女,漢族,江西省都昌縣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2801370XXXX,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
負責人:喬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系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汪XX與被告占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汪XX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被告占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汪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決被告占XX賠償原告醫療費、殘疾賠償金、法醫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58,637.50元;二、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2019年07月20日17時10分,被告占XX駕駛贛G×××××小型轎車,行駛至都昌縣新妙湖大道時尚聯合廠門口時,與原告騎行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都昌縣中醫院住院治療。經都昌**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的傷殘程度評定為十級,后續治療費2,000元。都昌縣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占X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另據了解,被告占XX駕駛贛G×××××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該保險合同期限內。被告賠償原告部分費用后,拒不支付剩余費用,原告只得向法院提出上述訴訟請求,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占XX辯稱:答辯人駕駛的車輛已經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5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原告訴請賠償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中的肇事車輛贛G×××××之前的車牌是冀A×××××,實際車主是我,只是之后我將該車轉讓給了我姐夫,我姐夫變更登記,車牌號為贛G×××××。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所述車輛贛G×××××未查到,查到在我司登記為冀A×××××,車架號:XXXX,發動機號XXXX,被保險人為孫XX,本車車主占XX。請核實本次事故車輛在事故發生時行駛本、駕駛本是否在檢驗有效期內;駕駛人是否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禁止性規定,如酒駕、醉駕、無證駕駛、逃逸等;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列為免責事項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的情形。本案事故車輛在答辯人處投保交強險、商業險(限額為50萬元含不計免賠),出險時間是在保險期限范圍之內。答辯人已在交強險限額內對汪XX事故產生的費用賠付了11,770.47元,具體分項為交通費160元,護理費5,100元,住院伙食補助240元,醫療費5,855.47元,車損415元。本案應首先在交強險剩余限額內進行賠付,交強險總限額:死亡傷殘類110,000元,醫療類10,000元,財產損失2,000元,不足部分再由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付。對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責任的認定,答辯人認為應當以交警的責任認定書為準。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答辯人認為其應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材料及有關費用單據等,如:1.醫藥費,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屬于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日用藥需要與本事故致害有因果關系的,予以認可,自費項目的不予認可。另外,原告應該提供醫藥費的明細清單以及正規發票,須提供病歷加以證明。根據理賠經驗,約按醫療費總額的15%扣減自費部分;2.殘疾賠償金,應由具有合法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根據傷殘評級情況、原告的年齡、戶籍性質及當地賠償標準予以認定;3.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不予認可;4.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原告的訴訟請求之內,根據事故的過錯程度和原告的傷殘等級予以確認;5.訴訟費,根據交強險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四款規定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不能承擔。如有被告墊付的部分,請法院對合理費用予以審核,在判決中返還被告合理的墊付部分金額,并向答辯人提供墊付部分票據證據復印件及賬號,或在判決中對墊付金額予以扣除。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07月20日17時10分,被告占XX駕駛贛G×××××小型轎車,行駛至都昌縣新妙湖大道時尚聯合廠門口時,與原告汪XX騎行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
原告受傷后被送到都昌縣中醫院救治,經診斷,原告汪XX左側多根肋骨骨折、左側胸腔內少量積液,住院16天于2019年08月05日出院。出院醫囑:繼續口服藥物治療;加強營養,注意休息;如有不適,立即就診。
2019年10月28日,經汪XX本人委托江西中正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汪XX傷殘等級、后續治療費進行鑒定,該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是:1.被鑒定人汪XX損傷致左側第5、6、7、8、9、10、11肋骨骨折(共七根)評定為十級傷殘;2.被鑒定人汪XX后續治療費評定為2,000元。原告為此花去鑒定費2,100元。
經都昌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第36042842019000197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被告占XX負全部責任,原告汪XX無責任。
同時還查明,事故車輛贛G×××××小型轎車變更后的所有人為歐陽道勛,變更之前登記所有人為孫年生,車牌號為冀A×××××小型轎車,并由孫年生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50萬元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2018年11月28日0時至2019年11月27日24時止的保險有效期間內。駕駛人占XX持有效期限內機動車C1駕駛證,與其駕駛的贛G×××××小型轎車準駕相符。
另查明,2019年08月27日,三方當事人之間就原告交通事故賠償問題達成協議,由某保險公司負責賠付原告醫療費5855.4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護理費5100元,交通費160元,合計人民幣11355.47元。本次訴訟未將上述賠償項目列入訴訟請求范圍。
因原告經鑒定構成傷殘,就該部分有關費用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原告汪XX特訴至本院,訴訟請求是:一、判決被告占XX賠償原告醫療費、殘疾賠償金、法醫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58,637.50元;二、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原告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醫療費發票、入院記錄、出院記錄、疾病證明書,江西中正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票,被告占XX的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報案記錄(代抄單),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機動車保險賠款/費用計算書、計算書列表等證據證實,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汪XX因交通事故受傷,要求被告占XX依法賠償其經濟損失,并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先行承擔賠付責任,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本院經審核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后認為并無不當,本院予以采納。并依據有關證據確定由被告占XX承擔全部民事責任,原告不承擔民事責任。鑒于原告與被告占XX、某保險公司前期經協商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并履行終結,本院不再審理,現只就原告之前未協商處理本案訴請部分進行審理。因贛G×××××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50萬元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某保險公司的,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某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因此,本案原告汪XX的損失,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賠付責任。
對于本案原告汪XX的損失,本院依據法律及有關規定核定如下:(1)醫療費按票據金額609元計算;(2)殘疾賠償金,原告是非農戶籍,其按江西省城鎮標準33,819元/年計算,本院認為依法有據,予以支持,殘疾賠償金33,819元/年×15年×10%=50,728.50元;(3)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3,000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4)后續治療費2,000元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5)鑒定費2,300元,因某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約定不予承擔,故該費用由被告占XX承擔。
綜上所述,原告汪XX的損失共計人民幣58,637.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56,337.50元,被告占XX承擔2,3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賠付原告汪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56,337.50元;
二、被告占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汪XX鑒定費2,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66元減半收取633元,由被告占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曹開亮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譚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