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劉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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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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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民終293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18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齊市鐵鋒區。
負責人: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女,漢族,無職業,住齊齊哈爾市建華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黑龍江龍韻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黑龍江龍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鄭X,男,漢族,中國石化齊齊哈爾市分公司職員,住齊齊哈爾市龍沙區(未出庭)。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東安區(未出庭)。
負責人:王XX,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XX、鄭X、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建華區人民法院(2019)黑0203民初3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一審判決依據鑒定意見書的依據不足,請求撤銷傷殘賠償金及護理依賴,或批準重新鑒定;2.請求撤銷2019黑0203民初39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依法改判;3.判令鑒定費、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甲保險公司認為鑒定結論與原告傷情不符且鑒定依據嚴重不足。首先,鑒定意見書未體現對傷者肌力檢查的完整過程,無檢查過程照片,僅有頭面照,并以此為依據評定傷殘。未見護理依賴軀體傷殘日常活動能力10項評定分值表及評定過程,僅依據一句話“軀體傷殘日常活動能力10項評定分值為50分”評定為部分護理依賴,傷殘評定日開始計算。其次,傷者右側上下肢活動自如,與原鑒定報告中描述的傷情不符,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中相關描述不符。鑒定意見書中對于傷殘等級及護理依賴的鑒定無法律及事實依據,嚴重夸大傷殘等級及護理依賴程度。鑒定結論與原告實際傷情恢復情況不符,鑒定報告基本事實錯誤,傷殘等級及護理依賴程度過高,加重了我司的賠償義務。根據相關規定,申請重新鑒定理由充分,應予準許。
劉XX答辯稱,首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27條第三項的前提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并提供證據”。上訴人未在合理時間提出合法、合理的理由反駁該鑒定意見。原審法院在上訴人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司法鑒定程序、鑒定依據、鑒定人等存在瑕疵并未申請重新鑒定情況下,未啟動重新鑒定程序完全正確。其次,關于鑒定費及訴訟費,對于保險公司所提出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訴訟費、鑒定費保險公司不予承擔的主張被上訴人不予認可。保險公司不承擔的前提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就訴訟費及其他實際支出的費用承擔達成書面協議,而本案中,上訴人保險公司并未就此進行舉證,同時上訴人所主張交強險條款第十條第四款免責范圍系對該條款第8條限額內容的免除,并非是對保險法規定義務的免除。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劉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決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0.00元、住院期間護理費12,836.80元、住院期間誤工費5,578.80元、交通費289.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共計30,704.60元(鑒定費及鑒定檢查費、出院后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營養費等待鑒定后增加);2.請求判決超過交強險部分,即40,633.68元,由被告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中心支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按照70%賠償,即28,443.58元;3.請求判決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原告劉XX變更訴訟請求為: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乙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劉XX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20,000.00元;2.請求判決鑒定費及鑒定檢查費5,802.00元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3.請求判決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即843,494.47元,由被告按照70%承擔賠償責任,即590,446.13元,由甲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500,000.00元,由鄭X承擔90,446.13元,以上1-3項合計716,248.13元;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7月22日14時48分,鄭X駕駛黑B×××××號現代牌小型轎車沿站前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駛至站前北大街與通北街交叉路口處,向東右轉彎時,與同方向由南向北行駛的劉XX騎行的無號牌雅迪牌兩輪電動車相撞,造成劉XX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劉XX被送至齊齊哈爾醫學院附屬第三醫院進行治療,經診斷確認為“開放性顱腦損傷、顱骨骨折、右眼外傷、左側4-10肋骨骨折”等,經齊齊哈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建華大隊責任認定,鄭X負事故主要責任,劉XX負事故次要責任。
經查,鄭X駕駛的黑B×××××號小型轎車已在乙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甲保險公司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500,000.00元,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依據法律規定,對原告因交通事故導致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先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按照70%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7月22日14時48分,被告鄭X駕駛黑B×××××號現代牌小型轎車沿站前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駛至站前北大街與通北街交叉路口處,向東右轉彎時,與同方向由南向北行駛原告劉XX騎行的無號牌雅迪牌兩輪電動車相撞,造成劉XX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劉XX被送至齊齊哈爾醫學院附屬第三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開放性顱腦損傷(中型)、蛛網膜下出血(外傷性)、急性硬膜下出血、腦挫裂傷、顱骨骨折、顱底骨骨折伴耳、鼻漏、右眼外傷、胸部外傷、左側4-10肋骨骨折、四肢多發外傷、多發腔隙性腦梗塞、頭皮血腫、膽囊炎、低蛋白血癥、左側面癱、左側面神經繼發損傷、左側胸腔積液、顱內血腫”,于2018年8月31日出院,實際住院40天。該起事故經齊齊哈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建華大隊責任認定,鄭X負事故主要責任,劉XX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共花費醫療費46,633.6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0.00元(100.00元×40日)、營養費9,000.00元(100.00元×90日)、護理費38,075.31元[(139.47元×20日×2人)+(139.47元×(253日-20日)×1人)]、護理依賴費用127,266.38元(139.47元×365天×5年×50%×1人)、殘疾賠償金326,939.20元(29,191.00元×16年×70%)、交通費289.00元(3.00元×40+169.00日),合計552,203.57元。
另查明,被告鄭X駕駛的黑B×××××號現代牌小型轎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甲保險公司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500,000.00元,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黑龍江安通司法鑒定中心黑安通(2019)臨司鑒字113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劉XX評定致殘程度四級。2.現在可以治療終結。3.誤工期評定傷后至傷殘評定前一日。4.護理期評定傷后至鑒定前一日,其中前20日需二人護理,之后時間需一人護理。5.營養期評定傷后90日。6.評定為部分護理依賴,從傷殘評定日開始計算”。2018年黑龍江省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9,191.00元/年,2017年黑龍江省批發和零售業職工平均工資為139.47元/日。
一審法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具體賠償數額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標準計算。考慮到原告傷情的傷殘程度,酌情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0元較適宜。原告發生交通事故時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且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發生實際誤工損失,故對其誤工費的訴請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第二十條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護理人員曹汗倉、王萍為建華區順銘昌食品批發部經營者,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二護理人實際收入,故護理費用應參照2017年黑龍江省批發和零售業職工平均工資標準139.47元/日計算。結合鑒定意見,對原告護理依賴費用支持16年,部分護理依賴應按50%計算護理費用,根據原告年齡、身體狀況,可判令被告先行支付5年護理費127,266.38元。原告花費醫療費46,633.6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0.00元、營養費9,000.00元,合計59,633.68元,故被告乙保險公司應予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醫療費10,000.00元;護理費38,075.31元、護理依賴費用127,266.38元、殘疾賠償金326,939.20元、交通費289.00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0元,合計497,569.89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費限額內予以賠償110,000.00元;交強險限額合計賠償120,000.00元(10,000.00元+110,000.00元)。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437,203.57元[(59,633.68元-10,000.00元)+(497,569.89元-110,000.00元)],因鄭X負事故主要責任,按照《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相關規定,主要責任方應承擔70%責任,故被告甲保險公司應予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306,042.50元(437,203.57元×70%)。被告乙保險公司經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訴訟權利,應自行承擔訴訟風險。
綜上所述,對原告部分訴訟請求本院應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劉XX醫療費10,000.00元,殘疾賠償金等費用合計110,000.00元,共計120,000.00元;
二、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商業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劉XX醫療費等費用合計306,042.50元;三、駁回原告劉XX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481.00元,由原告劉XX負擔1636.00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負擔1,083.00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2,762.00元;鑒定費(含鑒定檢查費)5,802.00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負擔1,634.00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4,168.00元。
本院二審期間,甲保險公司提交2019年7月8日其錄制的一份光盤視頻資料,證明劉XX傷情與鑒定時傷情不符。劉XX質證認為,該視頻資料無法否定其在鑒定時傷情。本院認為,該證據是甲保險公司在一審判決下發后自行錄制,無法反映劉XX在鑒定時的傷情。本院對此證據不予采信。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鄭X駕駛黑B×××××號現代牌小型轎車撞傷劉XX事實清楚,鄭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鄭X駕駛的黑B×××××號現代牌小型轎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500,000.00元,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甲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甲保險公司上訴稱一審黑龍江安通司法鑒定中心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中劉XX傷殘等級過高、護理依賴意見不正確,因在一審鑒定時鑒定程序合法,附有被鑒定人劉XX的半身照片及影像圖片,上訴人申請重新鑒定理由不充分。其上訴稱鑒定報告基本事實錯誤的主張,甲保險公司沒有向本院提交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其上訴請求不能成立。
關于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中所提到的鑒定費問題,因該費用屬于查明傷者具體損傷情況的合理性費用,保險公司應予承擔。
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890.00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白麗娜
審判員 趙廣平
審判員 周巍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 王 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