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高X1、楊X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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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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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1民初549號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 2020-01-18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東區。
負責人:高X2,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展X,天津益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X1,女,漢族,住天津市西青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天津坤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X,男,漢族,住天津市西青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天津坤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安X,女,漢族,住天津市西青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某(母子關系),男,漢族,住天津市西青區。
原告與被告高X1、楊X、安X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因被告楊X下落不明,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后,追加安X為本案共同被告,于2019年12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某某,被告高X1、楊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任某某,被告安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險代償款79474.4元、保險費6992.07元,共計:86466.47元;2、依法判令被告按照貸款合同中約定的利率6.65%向原告支付保險代償款自理賠之日到實際支付之日的逾期利息;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原告將保險費變更為4897.08元。事實與理由:原告與楊X某系財產保險合同關系,被告高X1系楊X某之妻,被告楊X系楊X某之子,現楊X某已病故。2018年5月7日,原告與楊X某簽訂《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合同》,投保人為楊X某,案外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衛國道支行作為被保險人(以下簡稱光大銀行),貸款金額為82000元,保險費為31054.68元,每月保險費為862.63元,保險期間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保險合同就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人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做出了約定。2018年5月11日,楊X某與光大銀行簽訂了《個人貸款合同》,就貸款金額、貸款期限等做出了約定。當日,光大銀行向楊X某發放貸款82000元人民幣。楊X某于2018年5月11日至2018年8月11日期間正常還款,后不再向光大銀行還款,也不再向原告支付保險費。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因楊X某未按貸款合同約定還款,案外人光大銀行要求原告代為清償上述貸款,原告依照保險合同約定代為清償共計79474.4元。貸款清償后光大銀行向原告出具了《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根據合同約定及《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原告有權向楊X某要求賠償。原告于2019年4月8日以財產保險合同糾紛為由依法提起訴訟,經法庭依法查明楊X某已于2018年9月17日因病去世,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起訴。現根據《繼承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其生前所負債務應有由繼承人在遺產繼承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被告作為楊X某的繼承人對上述債務應當承擔償還責任。綜上,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依法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高X1、楊X辯稱,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請,被告高X1系楊X某之妻,被告楊X系楊X某之子。楊X某于2018年9月17日因病去世,在其治療期間產生大量債務,楊X某去世后也有其他人向被告提出楊X某欠款問題,因二被告并未繼承楊X某遺產,也不清楚楊X某是否留有遺產,不同意代楊X某清償債務。被告楊X表示楊X某是其父親,在其個人有能力之時愿意代其父親清償債務,但清償債務并非法律義務。本案訴狀中提到的借款行為二被告不知情。楊X某生前未向二被告說過,且楊X本人放棄繼承楊X某的財產。
安X辯稱,同意高X1、楊X的答辯意見,其本人也放棄繼承楊X某的財產。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高X1系楊X某之妻,楊X系楊X某之子,安X系楊X某之母,楊X某已于2018年9月17日因病去世。2018年5月11日,楊X某向案外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衛國道支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衛國道支行)貸款82000元,貸款利率每年6.65%,貸款期限自2018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11日止,按月等額還本付息。楊X某就上述貸款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約定投保人為楊X某,被保險人為光大銀行衛國道支行,保險金額為90677.54元,每月保費1360.3元,由投保人按投保時約定,每月交付;保險期間為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特別約定:保險人基于投保人違約而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追回賠償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
上述合同簽訂后,光大銀行衛國道支行依約向楊X某發放貸款82000元。楊X某償還貸款、繳納保險費至2018年7月11日,之后的貸款及保險費未償還,造成保險事故發生。2018年10月30日,某保險公司依約向光大銀行衛國道支行進行理賠,支付理賠金79474.4元(包括本金77859.76元、利息1563.55元、逾期罰息51.09元)。
庭審中,安X、楊X均提交聲明,放棄對楊X某所有遺產的繼承權。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與楊X某簽訂的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楊X某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某保險公司依約向被保險人光大銀行衛國道支行支付理賠款79474.4元后,楊X某應依保險合同約定履行向某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及相應損失的義務。因楊X某于2018年9月17日去世,其第一順序繼承人為母親安X、妻子高X1、兒子楊X。按照法律規定,繼承人應以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鑒于楊X某已死亡,三被告應在繼承楊X某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現安X、楊X均聲明放棄對楊X某所有遺產的繼承權,故安X、楊X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關于某保險公司主張按照貸款合同約定年利率6.65%支付逾期利息,因該約定系楊X某與光大銀行衛國道支行之間的約定,某保險公司主張按該約定給付逾期利息,沒有法律依據,應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自2018年10月30日起給付。某保險公司主張的保險費4897.08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高X1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繼承楊X某遺產范圍內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代償款79474.4元,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所拖欠的保險代償款利息;
二、被告高X1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繼承楊X某遺產范圍內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費4897.08元;
三、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09元、公告費260元,由被告高X1在繼承楊X某遺產范圍內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南
審 判 員 趙 瑩
人民陪審員 劉國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杜昱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