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X與王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魯0781民初41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青州市人民法院 2020-02-04
原告賈X,漢族,住青州市,委托代理人趙亮,青州王府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XX,漢族,住青州市,委托代理人劉建華,青州恒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煙臺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600MAXXX1QC6X。
負責人何樹良,經理原告賈X訴被告王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賈X及其委托代理人趙亮、被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建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9年06月12日6時36分左右,被告王XX駕駛其所有的魯V×××××小型面包車行駛至事故地點時,因魯V×××××小型面包車溜車與正在炸油條的原告賈X相撞,致原告向前趴入油鍋受傷。
該事故由青州市交警大隊做出事故認定:被告賈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賈X無事故責任。
為此,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107436.15元;要求被告保險公司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剩余部分由被告賠償;2、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XX辯稱:因原告在公路上設置油鍋炸油條,本身存在過錯,并且油鍋無防護措施,應當適當減輕被告的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書面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9年06月12日6時36分左右,被告王XX駕駛其所有的魯V×××××小型面包車行駛至事故地點時,因魯V×××××小型面包車溜車與正在炸油條的原告賈X相撞,致原告向前趴入油鍋受傷。
該事故由青州市交警大隊做出事故認定:被告賈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賈X無事故責任。
原告發生事故后第一時間到濰坊市益都中心醫院進行救治,共住院治療52天,主要診斷為面頸部、胸部、四肢共約20%大小創面,創面散在大水皰,皰皮欠完整,右上肢創面基底略蒼白,余創面基底紅白相間,痛覺遲鈍,拔毛試驗陰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根據原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原告的傷殘等級、誤工時間、護理時間、營養費、后續治療費進行了鑒定,于2019年11月30日作出了(魯)齊都司法鑒定所[2019]臨鑒字第245號司法鑒定意見,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賈X:1、評定為拾級傷殘。
2、誤工休治時間90日(無需二次手術)。
3、住院期間2人護理,出院后10日1人護理。
4、60日內參照當地相關規定給予營養費補助。
5、無今后(植皮)治療費用。
魯V×××××包車車主系王XX,駕駛人系王XX。
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
保險期間自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11月25日止。
原告原告主張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如下:
醫療費41429.91元、誤工費13099.5元(145.55元/天×90天)、護理費15552.14元(173.73元/天×62天+91.94元/天×52天)、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50元/天×52天)、營養費1800元(30元/天×60天)、殘疾賠償金29334.6元(16297元/年×18年×10%)、交通費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法醫鑒定費2860元。
其中,被告認可的損失有: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醫鑒定費,對上述損失,本院直接予以確認;對原告主張的證據不充分的損失有: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
另查明,事故發生后,被告王XX為原告墊付醫療費500元,被告要求原告予以返還,原告對此無異議。
再查明,山東省統計局公布的2019年餐飲標準145.55元/天、農村居民純收入16297元/年、城鎮居民人均純收入108.35元/天。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住院病歷、用藥明細、用藥清單、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山東省食品攤點信息公示卡、青州市公共衛生興業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身份證、戶口本、法醫鑒定意見、個體戶營業執照、關系證明、法醫鑒定費等單據、被告提供的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保單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為證。
本院認為,賈X和王XX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人身受傷屬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職權進行現場勘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進行了事故成因分析,確定被告賈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賈X無事故責任。
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關于原告主張的各項費用,本院已經確認的損失為90324.01元。
對于在事實認定部分原告主張的證據不充分的車損,本院認為應酌定為520元為宜;原告主張的護理費出院后應當由女兒的護理為宜,本院確定理費14734.24元(173.73元/天×52天+91.94元/天×62天);原告主張的營養費應按每天20元計算,本院確定為營養費1200元(20元/天×60天)。
綜上,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共計106778.25元。
因被告王XX駕駛的魯V×××××小型面包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強制實行的法定險種。
就是為確保因被保險車輛的致害行為而遭受損害的受害人的利益能夠得到切實有效的賠償,即為被保險人和本車人員以外的受害人的利益而制定的保險,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對于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首先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醫療費10000元、誤工費13099.5元、護理費14734.24元、殘疾賠償金29334.6元、交通費5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以上共計68688.34元。
原告超出交強險以外的損失有:醫療費31429.9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營養費1200元、法醫鑒定費2860元,以上共計38089.91元,對原告的該部分損失,應由被告王XX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王XX要求原告返還墊付的醫療費500元,原告對此無異議,被告王XX的該主張不違反法律規定且原告予以認可,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賈X損失68688.34元;二、被告王XX賠償原告賈X損失38089.91元;三、原告賈X返還被告王XX墊付的醫療費500元;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二、三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24元,保全費820元,由被告王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杜云昆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書記員 陳彥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