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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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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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82民初405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定州市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彭X,男,漢族,住定州市北城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河北金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開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605798447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XX,河北磅礴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彭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彭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付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彭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施救費、公估費共計199876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11月2日,原告為自己名下冀F×××××小型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保險,其中車損險保額為60300元、商業三者險保額500000元且均為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11月3日0時至2019年11月2日24時。2019年5月6日20時5分許,冀F×××××保險標的車在定州市路口處與三者郝紅華冀F×××××(臨)車輛發生碰撞交通事故,造成兩車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保險標的車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經調解原告對郝紅華的車輛損失已經賠付,該車轉歸原告所有。兩事故車的車輛損失經法院委托評估機構進行了評估,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被告應依據保險合同的規定賠償原告兩輛車的車輛損失及相關費用,經與被告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提起訴訟,請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事實、責任劃分、涉案車輛在本公司投保情況無異議;對公估金額不認可,各部件估損金額過高,且原告未提交維修清單及發票證實其維修的實際損失;公估費屬間接損失,本公司不承擔;施救費金額過高,只認可500元。另請法庭依法核實車輛的行駛證和駕駛員的駕駛證是否合法有效,原告是否已經賠償事故另一方經濟損失。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不存在拒賠免賠的情況下,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在保險責任限額內依法賠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查明案件事實如下:2018年11月2日,原告彭X為自己所有的冀F×××××豐田牌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等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60300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500000元,均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11月3日0時至2019年11月2日24時,被告出具了保險單。
2019年5月6日20時5分許,被告彭X之父彭貴祥駕駛冀F×××××號豐田牌小型轎車沿定州市迎賓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東里元村路口處時,與前方同向行駛郝紅華駕駛的冀F×××××(臨)梅賽德斯奔馳牌小型轎車追尾相撞發生交通事故,致兩車受損、彭貴祥受傷。2019年5月13日,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13068242019000135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彭貴祥負事故全部責任,郝紅華無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彭X支付兩輛事故車的施救費共3000元。2019年7月14日,原告彭X與郝紅華協商,就郝紅華所有的冀F×××××(臨)轎車損壞賠償達成協議,并在定州市北城區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見證下簽訂說明一份:彭X按新車購置價一次性給付郝紅華374757元,郝紅華收到上述款后冀F×××××(臨)小型轎車歸彭X所有。當日郝紅華收到彭X全部賠償款,該車轉歸彭X所有。
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河北銘俊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冀F×××××、冀F×××××(臨)兩車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該公司2019年10月15日出具了GJXXX9100079號、GJXXX9100082號公估報告,估損金額:冀F×××××小型轎車車輛損失47783元,冀F×××××(臨)小型轎車車輛損失137093元。原告支付公估費12000元。
另查明,彭貴翔、郝紅華均有C1駕駛證,均在有效期。冀F×××××小型轎車登記所有權人為彭X,事故前F72407(臨)小型轎車臨時行駛車號牌登記所有人為郝紅華,發動機號碼100××××5977,車架號碼LEXXX7JB9KLXXX529,該車郝紅華于2019年4月29日購買,臨時號牌限定在2019年5月14日前使用。
以上事實,由冀F×××××車交強險、商業險保險單、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F72407(臨)車車輛合格證、車輛認證一致性證書、購車發票、完稅證明、臨時行駛車號牌、彭貴翔和郝紅華的駕駛證、郝紅華的說明、收款條、轉賬明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拖車費和施救費發票、公估報告、公估費發票證實,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為冀F×××××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責任限額60300元不計免賠機動車損失保險、500000元不計免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并約定了保險期間,雙方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系原、被告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原告作為投保人按約定向被告支付了保險費,被告作為保險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對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的原告的車輛損失在車輛損失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對第三者郝紅華的車輛損失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2000元,剩余的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因原告與郝紅華就冀F×××××(臨)轎車的賠償達成協議,并已實際履行,該車的所有權轉歸原告所有,故原告有權就該車的車輛損失向被告主張權利,被告應直接對原告承擔賠付責任。
經公估兩輛車的車輛損失分別為47783元、137093元,兩公估報告系經原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有鑒定資質的公估機構作出的公估結論,公估報告程序合法、結論客觀真實,可以作為認定車輛損失的依據。對被告關于車輛估損金額過高的主張,不予采信。車輛損失并非等待車輛維修完后再主張,對被告關于原告應提交維修清單及發票證實維修的實際損失的主張,不予采納。
原告主張的施救費,屬于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被告承擔;原告主張的公估費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被告負擔。被告關于施救費只認可500元的主張,未提交證據證實,不予采納;關于公估費屬于間接損失不應承擔的意見,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賠付冀F×××××車輛損失47783元、冀F×××××(臨)車輛損失137093元、公估費12000元、施救費3000元,共計199876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付原告彭X經濟損失共計19987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9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交納上訴費用,并將交納上訴費用的票據復印件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納上訴費用,又未依法獲批減、緩、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上訴費為4298元,匯入戶名: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賬戶:10×××07開戶行:中國銀行保定市西城支行)。
審 判 員 王保義
人民陪審員 張玉靜
人民陪審員 楊玉亭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張 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