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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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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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1民終1642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
負責人:葉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北京市煒衡(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北京市煒衡(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女,漢族,住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2019)遼0105民初39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2019)遼0105民初3955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2、本案全部訴訟費由王XX承擔。事實和理由:王XX曾因本案事故提起訴訟,并要求賠償誤工費,生效判決已在前訴中判令賠償王XX誤工費等共計42358.93元,現王XX在本次訴訟中再次要求賠償誤工費12793.8元,屬于重復訴訟,不應支持。
王XX辯稱,同意一審判決,請求維持原判。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王XX誤工費12793.8元;訴訟費自行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3月27日17時30分,王士華駕駛遼A×××××號小型汽車行駛至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閭山東路麗江苑小區門前時與行人王XX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王XX受傷。此次交通事故,經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皇姑大隊作出事故認定,王士華負全部責任,王XX無責任。王XX受傷后被送至沈陽七三九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半月板撕裂等傷情,住院治療120天。王XX曾于2018年10月10日訴訟至一審法院,索要前期費用,經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2018)遼0105民初11375號民事判決,先期費用已賠付完畢。王XX現訴訟至一審法院主張誤工費請求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3月27日17時30分,在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閭山東路麗江苑小區門前處,案外人王士華駕駛遼A×××××號機動車與行人王XX發生交通事故,致王XX受傷,案外人王士華駕車逃逸。此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案外人王士華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王XX被送至沈陽七三九醫院住院治療至2018年7月25日,被診斷為,膝內側半月板伴十字韌帶損傷、腓骨小頭骨折、腕關節損傷、小腿挫傷等。
另查,遼A×××××號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30萬元,含不計免賠,此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再查,王XX曾于2018年10月10日向一審法院起訴主張前期費用,一審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遼0105民初11375號判決,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王XX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輔助器具費、交通費共計42358.93元,案外人王士華賠償王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復印費共計34463.48元。上述判決已生效。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交通事故認定書、診斷書、病歷等證據,經開庭質證,并予以采信。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經交警部門認定,遼A×××××號肇事車輛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因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因案外人王士華系逃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誤工費問題,某保險公司提出王XX主張誤工費屬于重復訴訟,不同意賠付的抗辯意見。因王XX本次主張的誤工費為未休年假工資補償,且在上次訴訟中王XX曾主張該項工資,但因未實際發生,故告知其發生后另行起訴,故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述抗辯意見,不予支持。王XX主張未休年假工資補償,且提供了2018未休年假工資補償情況統計表、關于王XX未休年假工資報酬情況說明、2018年未休年假工資補償表等證據,王XX提供的證據比較完整,予以采納,王XX主張合理,予以支持,由某保險公司賠償王XX誤工費共計12793.80元。
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賠償王XX誤工費12793.80元;上述款項,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如逾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250元,由王XX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某保險公司、王XX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在二審中的爭議焦點為:王XX本次訴訟要求的誤工費是否屬于重復訴訟,一審予以支持是否正確。
首先,(2018)遼0105民初11375號民事判決系生效判決,該判決對王XX主張的未休年假獎未予支持,并以該未休年假獎未實際發生為由,給予王XX待發生后另行起訴的權利。現王XX主張的誤工費就是上述判決提到的未休年假獎,故王XX提出本案訴訟不屬于重復訴訟。其次,本次訴訟中,王XX提供了2018年遼寧省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未休假工資補償表、遼寧省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開具的關于王XX未兌現2018年省直事業單位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情況說明、2018年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未休假工資補償情況統計表等證據,該三份證據可以證明王XX因本案事故造成單位扣發其未休年假工資的事實,以及扣發數額。王XX未休年假工資損失與本案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故某保險公司應對此予以賠償。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朱曉英
審判員 馮立波
審判員 任 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焦龍
書記員施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