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趙XX、馮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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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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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2553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 2019-11-05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100992122XXXX。
負責人:楊X。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女,漢族,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系原告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趙XX,女,漢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
被告:馮X,男,漢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趙XX、馮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趙XX、馮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兩被告向原告賠償款項48610.2元以及未付保費3502.34元,共計52112.54元;2.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兩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實際償還清賠償款項之日止的違約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計算);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相關訴訟費用均由兩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趙XX與被告馮X為夫妻關系。2015年6月29日,被告趙XX向原告申請《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2015年7月15日,原告向被告趙XX出具《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被保險人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前衛路支行,合同約定,若因被告趙XX貸款違約,原告按照保險合同理賠后,原告有權追回賠償款項、違約金以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基于《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2015年7月22日,被告趙XX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前衛支行簽訂了《個人貸款合同》,貸款金額為5萬元,期限自2015年7月22日至2018年7月22日。后被告趙XX未履行《個人貸款合同》的履行義務,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前衛支行履行了代償義務,代償款項為48610.2元。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在原告履行了賠償責任之日后超過30日,被告趙XX未向原告賠償全部款項構成違約,該筆債務屬于兩被告的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理應共同償還。因此,原告為維護自身權益,特訴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趙XX、馮X未到庭,未作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
原告某保險公司圍繞其訴訟請求提交了以下證據:1.原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原告法定代表人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原、被告訴訟主體資格;2.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個人貸款合同、代償債務通知書、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未付保費系統截圖;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保證保險合同的法律關系;證明原告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了理賠及原告根據合同約定有權向被告追回賠償款項、違約金以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3.結婚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兩被告為夫妻關系。
被告趙XX、馮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應視為被告放棄對原告所舉證據抗辯的權利。經審查,原告提交的證據,形式合法,內容真實,能夠證明原告主張的事實,故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被告趙XX、馮X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審理,本院確認如下事實:2015年7月15日被告趙XX向原告某保險公司申請投保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原告向被告簽發了《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保單號:PBXXX01553010000000029),其中約定:申請金額:15萬,申請期數:36,還款方式:等額本息,貸款用途:日常生活消費,貸款利率:7.35%(年),貸款金額:50000元,保險費:33854.76元,保險金額:55867.27元,保費繳納方式:每月按時繳納,繳費日期為銀行扣款之日,每月保險費:940.41元;其中特別約定(1)保險人賠償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2)保險人基于投保人違約而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追回賠償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
2015年7月22日被告趙XX向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前衛支行申請貸款50000元用于日常生活消費,雙方簽訂了《個人貸款合同》(合同編號為39751516000064),合同約定:貸款期限為36個月,自2015年7月22日至2018年7月22日,之后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前衛支行按合同約定向被告發放了貸款50000元。
嗣后,被告趙XX未按約向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前衛支行履行還款義務,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前衛支行遂依合同約定向原告索賠。2016年1月13日,原告向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前衛支行支付上述保險單項下代償款48610.2元。
另查明,被告趙XX與被告馮X系夫妻關系,于2009年6月22日登記結婚。截至2016年1月13日止被告趙XX尚欠原告保險費3502.34元。
本院認為,當事人各方之間簽訂的《個人貸款合同》、《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內條款,均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有效的合同,應受法律保護,各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現被告趙XX取得貸款后,未按約償還貸款,致使原告依照《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約定向貸款銀行進行了理賠,代償了被告所欠貸款本息合計48610.2元。按照原、被告雙方保證保險合同的約定,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償還理賠款及逾期保費。原告主張被告償還截止2016年1月13日的代償款48610.2元、保險費3502.34元的訴請有事實和合同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被告支付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實際償還欠付償款項之日止的違約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計算),本院認為合同約定的此違約金明顯過高,本院酌情調整為以尚未支付的代償款48610.2元及欠付保費3502.34元之和52112.54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至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
被告趙XX的借款行為雖發生在兩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借款合同上并無被告馮X的簽字,借款用途為被告趙XX個人日常消費,原告并無證據證明該借款系用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故原告主張該債務系被告夫妻共同債務的主張不能成立,因此對原告請求被告馮X對該債務承擔還款責任,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償還代償款48610.2元、保險費3502.34元;并以上述款項之和52112.54元為基數支付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的違約金。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對被告馮X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03元,由被告趙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
審 判 長 毛希明
人民陪審員 李貴寶
人民陪審員 趙蕓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袁華
書記員趙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