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XX、陳X甲與王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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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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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2403民初65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敦化市人民法院 2019-10-29
原告:高XX,男,漢族,個體工商戶,住敦化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男,職員,漢族,住敦化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牟XX,敦化市渤海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陳X甲,女,漢族,無職業,住敦化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男,職員,漢族,住敦化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牟XX,敦化市渤海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XX,女,漢族,無職業,住敦化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吉林衡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陳X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路XX,吉林達公偉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高XX、陳X甲與被告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高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牟XX,陳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牟XX;王X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路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高XX、陳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王XX、某保險公司賠償197891.78元【其中:護理費13171.28元(47天×140.12元/天×2人)、死亡賠償金141595.00元(28319.00元×5年)、喪葬費30725.50元、精神撫慰金100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0.00元(24天×100.00元/天)】;并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12月2日8時45分許,王XX駕駛吉HXXX52號東風日產牌小型轎車,在批發市場南門院內倒車時,與行人高叢(高XX父親、陳X甲丈夫)相撞,造成高叢倒地受傷。經敦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XX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高叢無責任。高叢住院治療24天。床位費屬于合理用藥范圍,鑒定意見書上也很明確。出院后于2019年1月17日在家中去世。經鑒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傷與高叢的死亡后果有因果關系,參與度為次要責任。王XX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三者險。請求該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王XX全部承擔。
王XX辯稱,對本起事故認定責任劃分無異議。對高叢死亡后果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參與度無異議,對以下事項有異議:1、關于護理期限應該鑒定;2、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和精神撫慰金應該按照參與度次要責任30%比例進行賠償,3、王XX已經墊付的55424.63元(住院醫療費25424.63元,喪葬費30000.00元),應當從某保險公司給高XX、陳X甲的賠償款中扣除,支付給王XX。
某保險公司辯稱,1、事故車輛在本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三者險,與本案相關,本公司同意在限額范圍內對于高XX、陳X甲有依據的合理請求進行賠付;2、同意王XX的答辯意見;3、高XX、陳X甲主張的護理費依據不足,死亡賠償金應考慮死者的戶籍所在地,及在本次交通事故與高叢死亡后果的參與度為次要責任,不應全由本公司支付。精神撫慰金過高,應該考慮王XX的參與度為次要責任。死者生前在醫院治療的過程中有治療交通事故受傷傷情以外疾病的用藥,應予扣除,經申請對用藥合理性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意見是屬于合理用藥。4、病床床位費不是用藥范圍,雖然寫到票據里面,但不是藥,這是常識。鑒定意見里沒把病床的事情考慮進去;高叢住院應住普通病房普通間,但是其住了干部病房20天。因此從治療合理性方面,其超標準治療;本公司請求:從普通間轉到干部間超出的部分應每天扣除30.00元,共600.00元。
經審理查明:
2018年12月2日8時45分許,王XX駕駛吉HXXX52號東風日產牌小型轎車,在批發市場南門院內倒車時,與行人高叢(高XX父親、陳X甲丈夫)相撞,造成高叢倒地受傷。本起交通事故,經敦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主要內容:經調查,在此事故中,王XX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機動車倒車時,應當察明車后情況,確認安全后倒車”之規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高叢無違法行為。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認定王XX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高叢無責任。
2018年12月2日9時31分至2018年12月26日8時30分,高叢在敦化市醫院實際住院治療24天。高叢出院后,于2019年1月17日在家中去世。經敦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委托,吉林釋然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鑒定意見:“1、高叢死于呼吸循環衰竭,多臟器器官功能障礙。2、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傷與高叢的死亡后果有因果關系,參與度為次要責任”。
高叢自2014年以來至死亡前一直居住在敦化市勝利街南湖社區-402室,屬于城市居民。
本案訴訟中,某保險公司曾要求對死者高叢生前在醫院治療及用藥的合理性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意見:屬于合理用藥。
本案涉及的各項費用情況:
高叢受傷后住院部分:醫療費用24824.63元(已經扣除了干部病房與普通病房的差額部分600.00元)、護理費3362.88元(24天×140.12元/天×1人)、住院伙食補助費2400.00元(高叢生前曾住院24天×100.00元/天),合計30587.51元。
高叢生前在家保守治療部分:護理費3222.76元(23天×140.12元/天×1人)、死亡賠償金141595.00元(28319.00元×5年)、喪葬費30725.50元,合計175543.26元,另有:精神撫慰金10000.00元;共計185543.26元。
王XX已經墊付了55424.63元(住院醫療費25424.63元,喪葬費30000.00元)。
本案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間為2019年7月10日。
于鵬飛與王XX,是夫妻關系。王XX所駕駛的車輛,登記所有權人是于鵬飛,實際所有人是王XX;在某保險公司分別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500000.00元,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均為:2018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4日,此事故屬于保險期間的事故。
以上事實有高XX提交的證據:高XX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敦化市官地鎮黑背村村民委員會證明1份,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1份,住院病歷1份(49頁),司法鑒定意見書1份,高叢的身份證與戶口本各1份,敦化市勝利街南湖社區居民委員證明1份,敦化市官地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1份,敦化市房屋產權管理中心出具的檔案信息1份,陳X甲的身份證及戶口簿(復印件)1份。王XX提交的證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各1份,醫療費票據1張、病人費用清單4頁,收條1張。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投保人于鵬飛簽字的投保聲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免除告知書和機動車商業保險責任免除告知書各1份,吉林天平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書1份、病人費用清單1份。及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一、高XX、陳X甲的各項訴訟請求本院應否支持;二、王XX的抗辯是否成立;三、某保險公司的抗辯是否成立。
結合查明的事實及各方的訴辯主張,本院對高XX、陳X甲的各項訴訟主張,綜合評判如下:
一、關于本案訴訟主體問題。
陳X甲的子女中,至今健在的只有高XX一人,沒有其他子女(以前有個女兒,未結婚就死亡了,無子女);王XX、某保險公司均對此事實均無異議;故本案的訴訟主體只有高XX和陳X甲。
二、關于死亡賠償金標準問題。
陳X甲和高叢(生前)一直居住在一起,高叢本人自2014年以來至死亡時,一直居住在敦化市勝利街南湖社區-402室,屬于城市居民;王XX、某保險公司均對此事實無異議;故本案涉及的死亡賠償金標準應當按2017年度吉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8319.00元的標準進行計算得出:141595.00元(即28319.00元×5年)。
三、住院床位費問題。
高XX、陳X甲均認可:按普通病房計算,差額部分600.00元自行負擔,不計算在本案賠償范圍之內;王XX、某保險公司均對此事實無異議;故本院應予準許。
四、關于護理期限問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關于“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規定,因高叢生前在敦化市醫院住院24天后,家屬商議后決定保守治療,當時的出院診斷書中記載的出院后要求和注意事項標明:“三個月內禁止下地行走”。根據當時高叢的實際情況,在家保守治療的23天,亦需要1人護理。
五、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
本院綜合考慮本案實際情況,對于高XX、陳X甲所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0元,予以支持。
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關于“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的賠償責任”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規定,某保險公司作為本案涉案肇事車輛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500000.00元,不計免賠險)的承保公司,對于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發生的事故,應先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第三者險責任限額中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再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故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給高XX、陳X甲120000.00元【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項下賠償醫療費9118.4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81.55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00元項下賠償:死亡賠償金79144.85元、喪葬費17174.09元,護理費3681.0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0元】。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醫療費15706.1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18.45元,死亡賠償金62450.15元、喪葬費13551.41元,護理費2904.58元,合計96130.77元。但對于王XX已經墊付的55424.63元(住院醫療費25424.63元,喪葬費30000.00元),應當從上述賠償款中扣除,由某保險公司支付給王XX。
七、王XX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高XX、陳X甲人民幣120000.00元[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00元項下賠償醫療費9118.4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81.55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00元項下賠償:死亡賠償金79144.85元、喪葬費17174.09元,護理費3681.0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機動車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高XX、陳X甲人民幣40706.14元【本應賠償醫療費15706.1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18.45元,死亡賠償金62450.15元、喪葬費13551.41元,護理費2904.58元,合計96130.77元;需扣除55424.63元(直接支付給被告王XX)】;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給被告王XX55424.63元;
三、駁回原告高XX、陳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10元,由王XX負擔3460.89元,高XX負擔749.1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姜華偉
人民陪審員姜先華
人民陪審員張 利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張家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