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焦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豫1721民初454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西平縣人民法院 2020-03-03
原告陳XX,女,漢族,住漯河市源匯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華偉,漯河市開發區天平法律服務所工作者。
被告焦XX,男,漢族,住西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康永軍,西平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駐馬店市。
負責人蘇澤華,公司總經理。
原告陳XX與被告焦瀚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周華偉,被告焦瀚峰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康永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車輛維修費、鑒定費等51240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9年9月17日21時45分許,被告焦瀚峰駕駛豫L×××××號小型轎車沿西平縣公園東路由南向北行駛到未來大道十字路口時與由東向西的行駛的張學義駕駛的豫L×××××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焦瀚峰、張學義、陳XX受傷的交通事故。西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焦瀚峰負該事故主要責任,張學義負次要責任,陳XX不負責任。因被告焦瀚峰駕車致原告車輛受損,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豫L×××××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請求依法裁決。
被告焦瀚峰辯稱,本案應當按照對等責任劃分,因為事故發生時焦瀚峰駕駛車輛按正常速度已經行駛過中心線,在此時原告方超速駕車撞至焦瀚峰車輛中后部,責任應該是對等責任。其他要求法院依法處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9年9月17日21時45分許,被告焦瀚峰駕駛豫L×××××號小型轎車沿著西平縣公園東路由南向北行駛到未來大道十字路口時,與由東向西的行駛的張學義駕駛的豫L×××××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焦瀚峰和張學義陳XX受傷、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西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焦瀚峰負該事故主要責任,張學義負次要責任,陳XX不負責任。在庭審中,原告陳XX申請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經本院委托,2019年12月24日,駐馬店市舊機動車鑒定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評估報告:豫L×××××號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修復價值為69800元,原告支出評估費3400元。
另查明,豫L×××××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評估意見書、評估費票據等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過錯方應當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焦瀚峰駕駛豫L×××××號小型轎車沿著西平縣公園東路由南向北行駛到未來大道十字路口時,與由東向西的行駛的張學義駕駛的豫L×××××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焦瀚峰和張學義陳XX受傷、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機關就本起事故作出的責任認定所依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確認;對于本案責任,以被告焦瀚峰應承擔70%,原告方承擔30%為宜;對原告方的財產損失,首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責任限額2000元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由被告焦瀚峰按70%的比例予以賠償。原告損失如下:車輛損失:69800元。首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原告陳XX2000元,下余69800元-2000元=67800元,由被告焦XX按責任比例,即67800×70%=47460元賠償給原告陳XX。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陳XX車輛損失2000元。
二、被告焦瀚峰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陳XX車輛損失4746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41元,保全費520元,評估費3400元,共計4461元,由被告焦瀚峰負擔3122元,原告陳XX負擔133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清友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書記員 李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