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與周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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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205民初2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開封市禹王臺區人民法院 2020-03-11
案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適用程序
簡易
訴訟參與人
原告:張X,男,漢族,住河南省開封市鼓樓區。身份證號:41020419580XXXX033。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葛X,河南盛意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周XX,男,漢族,住河南省民權縣。身份證號:41142119891XXXX098。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200793242XXXX。住所地:開封市、二層。
負責人:胡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陳X,河南龍文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訴訟請求
1.被告中國平安財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封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10000元,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224641.15元,并保留追加繼續治療費的權利。2.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誤工費21800元、護理費31600元、伙食補助費5450元、營養費2180元、交通費2180元、電動車輛損失費2300元,計65510元;傷殘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待傷殘鑒定后另行起訴。第1、2項共計300151.15元。3.二被告連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查明事實
2019年6月10日22時12分許,被告周XX駕駛豫BXXX83號轎車由南向北逆向行駛至開封市龍亭區開柳路北郊派出所門前時,與原告張X騎電動自行車由北向南行駛時發生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原告張X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認定,被告周XX負該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張X不負事故責任。豫BXXX83號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500000元商業三責險(含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事故發生后,原告張X到開封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109天,支付醫療費用232841.15元,購買人血白蛋白支付1800元,其中被告某保險公司墊付醫療費10000元。原告張X住院期間聘請開封市宏興家政服務有限公司護工陸平進行每天24小時護理,支付護理費用21600元。原告張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經河南至公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車輛損失價值為2300元。另查明,原告張X系開封市國鑫農業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月工資為6000元。
確定損失數額
醫療費234641.15元、伙食補助費5450元、營養費2180元、誤工費21800元、護理費23977.66元(根據原告張X的病歷醫囑顯示,住院前19天為特級護理和一級護理,該段時間要求的兩人護理,符合客觀事實,對聘請護工之外的護理人員按居民服務行業工資標準計算護理費)、交通費2180元、車輛損失2300元,以上共計292528.81元。原告張X上述各項損失,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其公司前期墊付的10000元,應當予以扣除,就本次訴訟被告周XX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內容
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X各項損失共計282528.81元,直接將賠償款支付到原告張X在中原銀行五福路支行6236602217094602號賬戶上。
二、駁回原告張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2901,由原告張X負擔17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73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慶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 郭珂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