閆XX與平頂山市速跑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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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11民初376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法院 2020-02-24
三、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
五、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上國家征信網,限制高消費,被相關媒體曝光等,個人聲譽受損,在經商辦企業、個人就業、金融貸款、出入境、子女上學、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受到嚴格限制;(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百零六條、五百一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若干規定》第一、七、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特此告知
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9)豫0411民初3764號
原告:閆XX,女,漢族,無業,住×市××區。
被告:平頂山市速跑餐飲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頂山市衛東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403MAXXX08C5A。
法定代表人:楊XX,經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州市天河區、16、17、27、28樓。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000772189XXXX。
主要負責人: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桂X,男,漢族,該公司員工,住××市××區。
原告閆XX與被告平頂山市速跑餐飲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頂山速跑餐飲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閆XX、被告平頂山速跑餐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楊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閆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平頂山速跑餐飲公司、某保險公司賠償閆XX后期治療費: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9514.8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10月26日18時35分許,賈某某駕駛豫D×××××號普通兩輪摩托車在送餐期間,沿××路超車道由南向北行駛,當行駛至××路第十三中學口處人行橫道線時,撞到了由東向西沿人行橫道線橫過××路的行人閆XX,致閆XX受傷。該事故經×××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事故預防和處理大隊下達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賈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閆XX受傷后被送往×××市第二人民醫院救治,診斷為踝關節骨折,住院34天。經查肇事摩托車輛駕駛人賈某某為美團網平頂山站外賣送餐員,在送餐途中撞傷原告閆XX。美團網在×××市的代理權屬于平頂山速跑餐飲公司,賈某某屬于該公司員工,同時該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平安公眾責任險”,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閆XX于2018年11月12日在×××第二人民醫院做內固定取出術,住院7天。該事故經湛河區法院(2017)豫0411民初2081號判決書判決后,某保險公司已向閆XX賠付95675.78元,并認定駕駛人賈嗎在該事故中屬于職務行為,故后期醫療費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剩余限額內理賠,不足部分由平頂山速跑餐飲公司賠償。為維護閆XX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平頂山速跑餐飲公司辯稱,事故的責任人賈陽洋是直接侵權人,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第二次醫療費賈陽洋應承擔部分責任;閆XX訴訟請求數額過高,對于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應當按照住院期間七天計算,訴訟費根據平頂山速跑餐飲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的合同約定由保險公司承擔;我們認為本次閆XX的訴訟請求應由保險公司、我公司以及我公司的員工賈某某三方共同承擔比較合理。
某保險公司未到庭,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閆XX的涉案事故起訴,平頂山市湛河區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豫0411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載明:某保險公司賠付閆XX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95675.78元。某保險公司已按判決書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上述賠款,本案糾紛已妥善解決。閆XX就本案再次訴訟,屬于重復起訴,應依法駁回閆XX的起訴。
經審理查明,肇事人賈某某系平頂山速跑餐飲公司雇傭的員工,負責送餐業務。2016年10月26日18時35分許,賈陽洋駕駛豫D×××××號普通兩輪摩托車在送餐途中,沿××路超車道由南向北行駛至第十三中學口處時,與由東向西沿人行橫道橫過××路的原告閆XX發生碰撞,致閆XX受傷。同年11月28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事故預防和處理大隊對該事故作出平公(交)認字[2016]第111614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賈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閆XX無責任。事故發生當日,閆XX被急救送入平頂山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其傷情診斷為:1.右脛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2.右小腿開放性外傷。閆XX因交通事故導致的自身傷殘等級,本院委托×××平安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原告閆XX的傷情進行鑒定,結論為閆XX構成十級傷殘。
平頂山市湛河區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豫0411民初2081號民事判決,判令某保險公司在平安公眾責任險限額范圍內賠付閆XX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95675.8元。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履行了賠償義務。
另查明,平頂山速跑餐飲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平安公眾責任險,平安公眾責任險賠償限額為:訴訟費30000元、每次事故人傷賠償限額100000元、每次事故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6年9月2日0時起至2017年9月1日24時止。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閆XX為取出內固定物于2018年11月12日到平頂山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取除骨折內固定裝置(右脛腓骨)。閆XX于2018年11月19日出院,出院診斷為:取除骨折內固定裝置(右脛腓骨)。出院醫囑:1.住院期間陪護一人;2.注意休息,對癥治療,術后1、2、3月復查X線,載醫師指導下行功能鍛煉;3.不適隨診。閆XX住院7天,花費醫療費5826.84元。閆XX院期間,由其丈夫谷繼學陪護。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醫院診斷證明、入院證、出院證、住院病歷、醫療費發票1張、保險單1份、當事人陳述在卷為憑。上述證據已經庭審出示,并經質證、認證。經審查,證據之間能夠互相印證,具有證明效力,足以認定上述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閆XX因交通事故導致右脛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小腿開放性外傷,行內固定術,其二次手術取出內固定物的治療費用系后續治療費用,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故平頂山速跑餐飲公司作為侵權人賈某某的雇主應當對閆XX因二次手術產生的必要費用承擔賠償責任。
某保險公司辯稱閆XX因交通事故受傷已經生效判決進行過賠償,其再次就本案起訴屬于重復起訴,應駁回閆XX的起訴。閆XX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出院時醫囑明確顯示術后2年酌情行二期手術取出內固定物,本次住院的后續治療部位與交通事故發生當時的受傷部位相一致。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現閆XX在二次手術治療后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辯解,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平頂山速跑餐飲公司辯稱,賈某某是事故直接責任人,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應承擔部分責任。因本院生效判決已經查明肇事人賈某某系平頂山速跑餐飲公司員工,其駕駛車輛在送餐途中發生事故,其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因履行職務行為所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應由其所在單位平頂山速跑餐飲公司承擔。故對平頂山速跑餐飲公司的辯解,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對閆XX后續治療中產生的各種必要費用,根據其訴訟請求及庭審查明的事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參照《2019年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本院核定為:1.醫療費:5826.84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閆XX住院7天,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7天=350;3.營養費:閆XX住院7天,營養費20元/天×7天=140元;4.誤工費:閆XX主張按上次起訴所從事的工作支持誤工費,因其未提供從事相關工作的證據,本院酌定按照上一年度河南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677元/年計算其誤工。誤工費為45677元/年÷365天×7天=876元;5.護理費:閆XX未提供護理人員立谷繼學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資收入狀況,本院酌定按照上一年度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平均工資標準45677元/年計算護理費,本院予以支持。護理費為45677元/年÷365天×7=876元;6.交通費:考慮其住院7天的必要交通費用,本院酌定140元。
上述第1-6項損失共計8208.84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平安公眾險責任險限額內扣除已賠付的95675.78元后,在剩余的4324.22元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的3884.62元,由平頂山速跑餐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閆XX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324.22元;
二、平頂山市速跑餐飲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閆XX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884.62元;
三、駁回閆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延閣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胡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