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與乙保險公司等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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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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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4民初99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周XX,男,漢族,住河北省灤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北弘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402、403室。
負責人:葛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北京市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肇慶市。
負責人:羅XX。
原告周XX與被告、被告保險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甲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乙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周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承擔保險責任并在保險限額內向原告支付保險金100000元;2.要求被告在商業險及強制險的范圍內支付原告墊付的車輛施救費31000元及路產賠償1920元;3.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8年7月27日原告在甲保險公司為自己×××牌號的車輛投保了商業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14日,其中險種包括車上人員座位保險(駕駛員)(D3),保險限額為100000元。2018年8月15日原告在乙保險公司為自己的×××牌號車輛投保了強制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2018年10月22日21時45分許,在北京市昌平區交警大隊的管轄區域內,原告周XX駕駛×××-×××號汽車與被告任萬海駕駛的×××-×××汽車、被告崔慶勇駕駛的×××-×××汽車發生三車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先后到多家醫院入院治療。在本次事故中原告的損失有1.醫療費:78673.31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9天+12天)*100元/天=2100元;3.營養費:60天*100元/天=6000元;4.護理費:60天*200元/天=12000元;5.誤工費:300元/天*180天=54000元。另外,在本次事故中原告支付了1920元的路產賠償并替事故中的對方車輛墊付了31000元的車輛施救費。以上損失被告應賠償原告132920元,原告為維護自身權益遂起訴到人民法院,望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決。
甲保險公司辯稱,我司對該車輛承包商業險100萬元,車上人員險10萬元,含不計免賠,對事故沒有意見,事發后我公司已經賠償車損39000元、施救費5000元,對于原告訴稱的路產損失等財產損失應當由交強險部分先賠償,訴訟費、鑒定費不承擔。
乙保險公司提交書面答辯狀稱,1.答辯人的承保情況:答辯人僅承保×××號車的交強險,保險期間:2018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對于屬交強險責任的,應按相關的交強險條款約定處理。交強險有責賠償限額中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2.答辯人對被答辯人提出的各項訴求,意見如下:(1)被答辯人為×××號車的車上人員,其遭受的人身損害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2)施救費31000元:×××號車因本次事故產生的拖車費不屬于其交強險賠償范圍,請法庭依法核實并予以扣減。3.路產賠償1920元:該費用屬于×××號車因本次事故產生的間接損失。根據交強險相關條款,間接損失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4.關于訴訟費的承擔:(1)答辯人不是交通事故的侵權人;(2)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答辯人不應承擔訴訟費用。
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22日,周XX駕駛車輛(×××、×××)在北京市昌平區G7高速上與任萬海駕駛的車輛(×××、×××)、崔慶永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周XX受傷,三車受損。經交通部門認定,此次事故由周XX承擔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周XX于2018年10月23日進入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左髕骨粉碎性骨折、左側第4、5肋骨骨折等,2018年11月1日出院。同日轉至鐵一局唐山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左髕骨骨折等,并于2018年11月13日出院。周XX花費醫療費共計78682.31元。2019年5月29日,唐山華北法醫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周XX的誤工期為自受傷之日起180日,護理期為自受傷之日起60日,營養期為自受傷之日起60日。
另查,周XX駕駛的車輛(冀B6921B)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在甲保險公司投保車上人員險(駕駛員),限額10萬元,在甲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商業保險,限額100萬元。事故發生后,周XX支付自身車輛的施救費8000元,并支付車牌號為×××、×××的車輛施救費11000元,車牌號為×××、×××的車輛施救費12000元,車牌號為×××的車輛路產賠償1920元。
上述事實,有事故認定書、發票、診斷證明、保單、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駕駛證、行駛證等及當事人當庭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應當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周XX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周XX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故對于任萬海駕駛的車輛(×××、×××)損失和崔慶永駕駛的車輛(×××、×××)損失,首先應由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甲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對于周XX自身的經濟損失,醫療費,本院根據其提交的票據核算為78682.3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其住院天數予以計算,具體計算方式為100元/天×21天=2100元;營養費,根據鑒定結論確定的營養期予以酌定,具體計算方式為100元/天×60天=6000元;護理費,根據鑒定結論確定的護理期予以酌定,具體計算方式為180元/天×60天=10800元;誤工費,根據鑒定結論確定的誤工期,并參照其工作性質予以酌定,具體計算方式為5000元/月×6月=30000元。周XX的損失,因其駕駛的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車上人員險(駕駛員),故甲保險公司應在限額內予以賠付。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周XX2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履行;
二、甲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周XX13092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79元,由周XX負擔25元,已交納;甲保險公司負擔1454元,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傅 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劉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