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XX與呂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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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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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82民初10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任丘市人民法院 2020-03-04
原告:黃XX,女,漢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河北海岳(任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呂XX,男,漢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0661081XXXX。
負責人:宋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該公司員工。
原告黃XX與被告呂XX、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呂X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器具費、被扶(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共計395159.15元;二、超出保險公司賠償部分,由被告呂XX賠償;三、訴訟費、鑒定費2800元由二被告依法承擔。審理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第1項為381072.2元(減少14086.95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3月9日20時45分許,津保路任丘市段,呂XX駕冀J×××××Y小型轎車與步行的原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身體多處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呂XX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負次要責任。原告現已評定傷殘等級,損失有:一、醫療費:任丘法醫醫院921元、滄州中心醫院106672.63元、門診費1534元、二次手術費用20000元(鑒定);二、住院伙食補助費6600元(住院51天+二次手術15天,每天100元);三、營養費3000元(60天×50元);四、誤工費59863.68元(487天+60天,按居民服務業及其他服務業標準39947元/365天計算);五、護理費59043.36元(一人按批發和零售業標準50867元/365天計算51+60+40=151天為21043.36元,另住院期間專業護工38000元);六、傷殘賠償金98991元(城鎮居民標準32997元×20年×15%);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八、被撫養人生活費38506.55元,其中楊奕帆(2006年)6年×22127元×15%÷2=9957.15元、楊瀚雄(2011年)10年×22127元×15%÷2=16597.25元、張海芳(1952年)14年×11383元×15%÷2=11952.15元;九、殘疾器具費2948元;十、交通費2000元。以上合計410080.22元。經查,呂XX駕駛的肇事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限內。超過交強險部分原告請求被告按90%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共計請求381072.2元。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人民法院依法裁決。
被告呂XX未答辯。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請核實被告呂XX行駛證、駕駛證是否存在法定或者約定的免責事由,其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及30萬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我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商業險部分按照責任比例70%賠付,超出部分,我司不予承擔。訴訟費、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我司不予承擔。對原告提交證據質證意見為:1、所有項目賠償標準要求按照2018年交通事故賠償標準計算。2、醫療費要求扣除非醫保用藥,乙類藥物扣除5%。3、二次手術費用及其產生的伙食補助、誤工費、護理費等待其實際發生后再商議賠償金額。4、伙食補助要求按照50元/天計算。5、營養費計算標準較高,天數較長。6、誤工天數要求較長。7、住院期間護工護理費38000元,760元/天標準明顯過高,要求按照居民服務業標準賠付。8、傷殘賠償金要求按照農村戶口計算,原告提供市區房產證,但戶口性質為農業戶口,要求核實實際居住情況。9、精神撫慰金要求過高。10、我司不認可賠付被扶養人生活費,原告傷情未構成支付被撫養人生活費標準。11、出院醫囑并未要求購買殘疾器具,我司不予認可。12、交通費未提供發票,我司不予認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03月09日20時45分許,被告呂XX駕駛冀J×××××小型轎車沿津保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任丘市南小征路段時,與由南向北步行的行人原告黃XX發生交通事故,致黃XX受傷。2018年03月21日,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任公交認字(2018)第0005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呂XX負事故主要責任,黃XX負事故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黃XX被送往任丘法醫醫院救治,支付醫療費921元。2018年03月10日03時轉滄州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診斷傷情為:右撓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右側股骨頸骨折、右側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右側髕骨粉碎性骨折、左側脛骨平臺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膝開放傷。原告住院51天,支付住院費106672.63元、門診費1534元。出院醫囑:1、臥床休息,避免雙下肢負重;2、行雙側股四頭肌功能鍛煉及雙膝關節伸屈活動鍛煉;3、加強營養;4、定期復查、隨診。
經滄州市渤海法醫鑒定中心鑒定,2019年07月10日該中心作出《滄渤(2019)臨鑒字第001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黃XX右腕關節、左膝關節、右髖關節喪失功能分別為33.3%、37%、32.3%,分別均構成人體損傷十級傷殘。2.被鑒定人黃XX出院后護理期建議為60日,住院期間二人護理,出院后一人護理。3.被鑒定人黃XX后續治療費建議為貳萬元左右。4.被鑒定人黃XX出院后誤工期建議為60日,護理期建議為40日(以上均包括住院期間及出院后)。2019年9月23日該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補正書,鑒定意見第4項補正意見為:被鑒定人黃XX后續治療的誤工期建議為60日,護理期建議為40日(以上均包括住院期間及出院后)。原告黃XX支付鑒定費2800元。
另查明,冀J×××××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限額3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險,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還查明,原告黃XX的長子楊奕帆次子楊瀚雄其母親張海芳1952年6月7日出生(生育長子黃偉華、長女原告黃XX)。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及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保險單、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歷、收費收據、身份關系證明、戶口登記卡、出生證明、司法鑒定意見書、司法鑒定意見補正書、鑒定費收據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原告的損失首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因本次事故發生在機動車與行人之間,故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本院酌定被告按80%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根據原告出示的相關證據、參照鑒定意見和公安部《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并結合案件事實及被告質證意見認定原告損失如下:醫療費109127.63元,關于二次手術的相關費用,被告不認可,原告可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5100元(原告異地住院51天,按每天100元計算)、營養費1530元(51天×30元)、誤工費30643.2元(酌定支持280天,按河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務業人員日平均工資109.44元計算)、護理費17729.28元(支持住院期間51天二人護理,出院后一人護理60天,按河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務業人員日平均工資109.44元計算),關于原告主張的其住院期間聘請專業護工費用問題,被告保險公司持有異議,其約定日護理費760元,遠遠高于本地一般護理標準,屬擴大損失,本院不予支持、傷殘賠償金92391.6元(城鎮居民標準32997元×20年×14%)、被扶養人生活費35624.47元,該費用計入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交通費根據原告治療及鑒定的實際情況酌定1000元、原告主張殘疾輔助器具費2948元,被告保險公司持有異議,經查,原告提交了上海龐馳醫療器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發票一張,貨物名稱記載為:機動車*輪椅車,顯然高于法律規定的“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根據原告傷情,本院酌定支持殘疾輔助器具費800元。以上原告的各項損失共計303946.18元。首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承擔10000元,在傷殘限額內承擔110000元,剩余部分183946.1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按80%在第三者商業險限額內承擔147156.94元(183946.18×80%)。鑒于原告的損失被告某保險公司能夠足額賠償,故被告呂XX在本案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黃XX交通事故各項損失合計267156.9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08元、鑒定費2800元,由原告黃XX承擔1063元,被告呂XX承擔524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需向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案件受理費,交費完畢后,將交費憑證交本院查驗。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畢伯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書記員 張 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