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XX與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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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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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5民初5535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2020-01-07
原告:司XX,女,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
被告:何XX,男,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北京倡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X,女,漢族,住北京市西城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北京倡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北京市西城區。
負責人:武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北京盈淵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司XX(下稱司XX)訴被告何XX、被告張XX、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稱何XX、保險公司,并稱二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司XX、何XX及張XX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司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支付醫療費9554.54元、交通費901元、誤工費37114.9元、營養費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合計59570.44元,登報致歉或當庭賠禮道歉。事實和理由:2018年12月28日22時32分,在北京市朝陽區,何XX駕駛×××號小客車與我駕駛的非機動車接觸,造成我倒地受傷。事發后,何XX駕車逃逸。交通隊認定何XX為全部責任。事故造成我經濟損失,產生心理疾病,性情變得易暴怒,導致與男友分手。
何XX辯稱,事故責任認定無異議,事發時何XX駕車右轉,剮蹭了直行的司XX,事發時何XX不知道發生了事故,就離開了現場。車輛登記在張XX名下,系母子關系,借用車輛。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險,應由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內承擔責任。
張XX辯稱,作為車輛所有人,對交通事故發生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司XX對張XX的起訴。
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險,據事故認定書,何XX系肇事后逃逸,商業險拒賠,交強險保留追償權利。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據朝陽交通支隊呼家樓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018年12月28日22時32分,在北京市朝陽區,何XX駕駛×××號攬勝星脈牌小型越野客車(下稱肇事車輛)由西向南行駛,適有司XX駕駛非機動車由西向東行駛,何XX所駕車輛右側與司XX所駕車輛接觸,造成司XX倒地受傷。事故發生后,何XX駕車逃逸,何XX為全部責任。肇事車輛登記在張XX名下,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保額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險,事發在保險期間。
事發后次日,司XX至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第七醫學中心就診,診斷為車禍傷、創傷后神經反應、全身多處軟組織傷,醫囑全休3天。2018年12月30日,司XX至北京大學第三醫院就診,診斷為頭外傷、腦震蕩,醫囑休息3天。2019年1月16日,司XX至北京安定醫院就診,診斷為抑郁狀態,焦慮狀態,醫囑休假14天。2019年1月31日,司XX至北京安定醫院就診,診斷為抑郁狀態,焦慮狀態,醫囑休假15天。2019年2月18日,司XX至北京安定醫院就診,診斷為抑郁狀態,焦慮狀態,醫囑休假30天。2019年2月28日,司XX至北京安定醫院就診,診斷為焦慮狀態,醫囑堅持服藥,定期復診。據核司XX所供醫療費發票,個人支付金額為9274.54元。司XX主張就醫產生交通費901元,對此提交了出租車發票若干張。
司XX據醫囑主張誤工費37114.9元、營養費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對誤工費還提交了誤工證明、工資證明、工資賬戶明細、勞動合同續訂書、完稅證明等佐證。其中,工資證明載明日工資638.52元系據2018年度最高應發月工資14047.59元計算得出,司XX因事故2018年12月全休3天,2019年1月全休21.75天,2019年2月全休21.75天,2019年3月全休12天,2019年1月、2月全休導致2019年2月、3月扣發工資,2019年2月14日實發6130.35元及3月14日實發5965.92元系2018年度年終獎及過節費,和應發工資無關,因病休扣除全勤獎400元,合計扣發37114.9元。據核工資賬戶明細,司XX2018年1月12日合計發放工資12404.44元,2018年2月13日發放工資8326.25元,2018年2月23日發放工資450元,2018年3月14日發放工資5965.92元,2018年4月13日發放工資10235.15元,2018年5月14日發放工資6087.72元,2018年6月14日發放工資7953.6元,2018年7月13日發放工資5902.39元,2018年8月14日發放工資8772.86元,2018年9月10日發放工資450元,2018年9月14日發放工資8320.66元,2018年10月12日發放工資8351.86元,2018年11月14日發放工資7878.66元,2018年12月14日發放工資8552.99元,2019年1月14日發放工資7972.41元,2019年2月11日發放工資450元,2019年2月14日發放工資6580.35元,2019年3月5日發放工資450元,2019年3月14日發放工資6200.94元,2019年4月12日發放工資12869.69元,2019年5月14日發放工資9307.81元,2019年6月14日發放工資7837.17元,2019年7月12日發放工資9418.15元,2019年8月14日發放工資8863.14元,2019年9月6日發放工資441.24元,2019年9月12日發放工資9595.66元……
三被告對司XX抑郁狀態,焦慮狀態與本次事故關聯性及司XX主張的誤工期持異議,經詢,三被告均不申請相關鑒定。司XX稱何XX肇事后逃逸,事故造成其頭部受傷,昏迷半個小時,就診時不斷嘔吐,首診后再次出現嘔吐,診斷為腦震蕩,事發后其情緒一直處于極端狀態,因事發后何XX態度特別不好,亦未進行積極救治,故要求何XX登報致歉。審理中,何XX委托訴訟代理人同意對司XX表示歉意,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何XX已因肇事后逃逸受到行政處罰。
保險公司提交電子投保記錄及商業三者險條款,證明其已盡到明確告知義務。司XX及何XX、張XX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據事故認定及肇事車輛投保情況,司XX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賠償,不足部分,由事故責任者何XX賠償。何XX肇事后逃逸,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內免除賠償責任。張XX作出車主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據核算醫療費票據個人支付金額及在案憑證,本院支持司XX醫療費9274.54元。據司XX就醫所需,其主張的交通費901元,本院支持。據司XX傷情及醫囑,本院對其有醫囑的誤工期予以確認,據司XX所供銀行賬戶明細,其誤工期內收入未見明顯減少,但據其所供工資證明,本院支持其誤工費12496.27元。據司XX傷情所需,其主張的營養費2000元,本院支持。司XX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何XX駕車撞傷司XX且肇事后逃逸,司XX主張何XX賠禮道歉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何XX委托訴訟代理人已當庭代為賠禮道歉,本院對此予以確認,但希望何XX能另行親自向司XX口頭表達歉意,以后駕車時應注重安全駕駛及誠信意識。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七日內在交強險內賠償原告司XX醫療費9274.54元、交通費901元、誤工費12496.27元、營養費725.46元,合計23397.27元;
二、被告何XX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司XX營養費1274.54元;
三、被告何XX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七日內向原告司XX口頭道歉;
四、駁回原告司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98元,由原告司XX負擔298元(已交納),由被告何XX負擔1000元(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司XX)。
如不服本判決,當事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曹海秀
人民陪審員 李 杰
人民陪審員 袁 麗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書 記 員 王 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