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76劉XX與陸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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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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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206民初397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2020-02-07
原告:劉XX,女,漢族,住無錫市惠山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梅X,江蘇昶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江蘇昶興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陸X,男,漢族,住無錫市惠山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200836250XXXX,住所地無錫市馬山區。
負責人:陶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無錫市錫山區華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劉XX訴被告陸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梅X、李XX、被告陸X及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陸X賠付醫療費102599.55元,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待司法鑒定結果出來后再主張;2、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的承保范圍內直接賠付給劉XX;3、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等費用由陸X、人保太保支公司共同承擔。訴訟過程中,劉XX最終變更訴訟請求為:1、請求判令陸X、某保險公司支付交通事故賠償款129249.55元,其中醫療費102599.55元、護理費120元/天*60天=7200元、營養費50元/天*60天=3000元、誤工費3290元/月*(150天÷30天)=16450元,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陸X承擔;2、本案的鑒定費、訴訟費由陸X、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及理由為:2018年3月20日,陸X駕車在惠山區直行時,與劉XX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造成劉XX受傷、二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陸X負事故全部責任。因陸X為所駕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訴至本院。
被告陸X辯稱:依法判決。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經過和責任認定無異議;陸X駕駛蘇B×××××號小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某保險公司愿意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商業險一并處理的話,要求扣除10%非醫保用藥;劉XX的血栓與本案交通事故無關,相應治療費用89600.96元應予扣除;營養費認可30天/天*60天,護理費認可80元/天*60天;劉XX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如確實存在誤工應提供單位發放工資的原始憑證;不承擔訴訟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3月20日19時10分,陸X駕駛其所有的蘇B×××××號小客車在路口與劉XX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經交警部門認定,陸X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當日,劉XX由救護車送至無錫市惠山區中醫醫院住院治療至2018年3月27日出院。同日,劉XX由救護車送至無錫市第三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至2018年4月12日出院。期間共計產生醫療費97002.75元。同時,劉XX遵醫囑分別于2018年4月9日、2018年4月12日、2018年5月14日至藥店購買總價值5596.8元的利伐沙班片。以上合計102599.55元。其中,陸X為劉XX墊付了醫療費5000元。
另查明:2018年4月9日,無錫市永琴家政服務有限公司向劉XX開具金額為300元的護理費發票一張。2018年4月12日,無錫金昌瑞泉護理服務有限公司向劉XX開具了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4月11日、13天*100元/天=1300元的護工費收款憑證一份。
惠山區長安吉麥隆百貨連鎖加盟超市出具《誤工證明》、《收入證明》及《員工工資單》各一份。其中,《誤工證明》載明:劉XX原系該超市員工,2018年3月20日發生交通事故后,一直未能上班,自2018年3月21日起,該超市未再向其發放過工資?!妒杖胱C明》載明:劉XX是該超市的員工,在生鮮部門任蔬菜理貨員職務,月收入約為3000元?!秵T工工資單》載明:劉XX2017年12月的工資為2970元,2018年1月的工資為3210元,2018年2月的工資為3690元。
訴訟過程中,經劉XX申請,本院委托了無錫中誠司法鑒定所(以下簡稱中誠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護理期、營養期及誤工期進行評定。鑒定過程中,劉XX自愿放棄進行傷殘等級評定。2019年8月15日,中誠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一份,認為劉XX的誤工期為15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60日。并向劉XX收取了鑒定費1860元。
經某保險公司申請,本院委托中誠鑒定所對本案交通事故與劉XX的靜脈血栓治療的因果關系及參與度進行鑒定。2019年12月9日,中誠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一份,認為本案交通事故外傷與劉XX深靜脈血栓形成之間存在關聯性難以排除。并向某保險公司收取了鑒定費1800元。
以上事實,由《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道路事故認定書》、門診病歷、出入院記錄、醫療費發票、《疾病證明單》、護理費發票及收款憑證、《誤工證明》、《收入證明》、《員工工資單》、《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交款收據及當事人陳述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認可蘇B×××××號小客車在該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本院予以認可。因本案交通事故外傷與劉XX深靜脈血栓形成之間存在關聯性難以排除,故本院對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劉XX的血栓治療費用與本案交通事故無關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某保險公司主張扣除劉XX醫療費中的10%非醫保用藥,但未能明確相應非醫保用藥的項目和替代藥,故本院對此抗辯意見亦不予采納。因此,本院認可劉XX的醫療費為102599.55元。關于護理費,劉XX提供了總金額為1600元的護理費發票,故本院認可劉XX的護理費為1600元+(60天-16天)*80元/天=5120元。關于營養費,本院認可30元/天*60天=1800元。關于誤工費,結合劉XX提供的《誤工證明》、《收入證明》及《員工工資單》,本院酌情認可3290元/月*5個月=16450元。綜上,劉XX的合理損失為125969.55元。因蘇B×××××號小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且陸X為劉XX墊付了醫療費5000元,故某保險公司應向劉XX支付保險賠償金120969.55元,向陸X支付保險賠償金5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劉XX支付保險賠償金120969.55元;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陸X支付保險賠償金5000元;
三、駁回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46元,減半收取573元,鑒定費3660元,合計4233元,由劉XX負擔27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3962元(該款已由劉XX部分預交,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直接將應負擔的2162元支付給劉XX)。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露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書記員 王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