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速跑餐飲服務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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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03民初4290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法院 2020-01-09
原告:平頂山市速跑餐飲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頂山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403MAXXX08C5A。
法定代表人:楊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河南湛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000890350XXXX。
負責人: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河南應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苗XX,男,漢族,住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
原告平頂山市速跑餐飲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速跑公司)與被告、第三人苗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速跑公司法定代表人楊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第三人苗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速跑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承擔原告需支付第三人的醫療費、停工留薪費、住院期間陪護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鑒定費等各項損失250149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3月15日下午12點20分左右,原告員工第三人苗XX在工作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五二中心醫院治療,診斷為左側下頜骨骨折;右側髁狀突骨折;左股骨骨折;面部開放性外傷;21+創傷性牙齒折斷;左側下牙槽神經損傷;左側面神經下頜緣支損傷。2017年7月13日,平頂山市衛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局作出平衛(人社)工傷認[2017]1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對上述受傷事實認定為工傷。2017年10月26日,平頂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平勞鑒結字2017年216號勞動能力初次鑒定結論書,苗XX傷情屬八級傷殘。第三人向衛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工傷待遇申請,該委員會作出“衛勞人仲案字【2018】0020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原告向員工第三人苗XX分別支付醫療費共計38484.12元+1193.88元=39668元;停工留薪期待遇2877元/月×12=34524元;住院期間的陪護費3897×40%元/天/人×30天×2人=311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元/天×30天=6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877元/月×11個月=31647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897元/月×10個月=3897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897元/月×26個月=101322元:鑒定費300元。以上費用合計250149元。由于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平安公眾責任險》和《雇主責任險》并通過網絡在原告公司處支付了被告保險費及其它,根據保險條款約定第三人苗XX的工傷待遇賠償,符合上述保險的賠償范圍。故原告依法訴至法院,請支持請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照片、《勞動合同》、第三人苗XX出險時配送的訂單憑證、病例、診斷證明、出入院記錄、醫療費發票、費用清單、雇員名冊等以證實第三人苗XX屬于參保人員和事故屬于保險事故,只有在確定被告具有保險責任的情形下,被告才負責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各項賠償不應超過保險條款約定的賠償限額,不負責賠償被保險人應當承擔的合同責任、非醫保用藥、傷者住院期間的陪護費、伙食費等費用。2、本案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已向第三人苗XX支付了賠償款,根據保險法第65條第3款的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第三人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故不應當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賠償金。
第三人苗XX述稱,第三人有仲裁裁決書,第三人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應該得到支持。
原告速跑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證據:證據1、勞動合同1份,是原告和苗XX簽訂的,合同期限2016年12月6日至2017年12月6日,苗XX受傷在該勞動合同期間內。證據2、衛東區認定工傷決定書1份,該份決定書認定苗XX受傷屬于工傷。證據3、苗XX發生事故的傷情照片1份,證實苗XX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情況屬實。證據4、勞動能力鑒定認定書1份,證明苗XX的損傷經過勞動能力鑒定部門的鑒定為八級傷殘,無護理依賴。證據5、衛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1份,證實苗XX工傷經過了法律程序即勞動仲裁的裁決,該裁決書裁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裁決苗XX的各項工傷賠償費用為250149元,就是原告起訴的數額。在苗XX受傷后,原告已墊付醫療費7500元。證據6、職工在線訂單軌跡表1份,證明事發時苗XX正在操作送達過程中,屬于在崗。證據7、原告美團外賣配送人員保險單及保險條款共22頁,證明原告為原告職工投保了雇主責任險和平安公眾責任險,投保人數50人,這50人指誰在崗就投保的誰,發生事故時苗XX在崗,同時約定了工傷賠償限額30萬元、醫療費5萬元等,同時在保單中特別約定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的雇員在接受美團指定訂單派送中遭受意外、交通事故造成傷亡,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第三人苗XX圍繞其述稱依法提交了如下證據:事故交通認定書和醫院的用藥、手術費票據,診斷證明、住院手續、病歷、出院證明,工傷認定書,證明我是在上班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由152醫院救治。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質證情況及庭審情況,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9月1日,速跑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平安雇主責任保險A條款。被保險人:速跑公司。投保人數:50人。保險期限:自2016年9月2日0時至2017年9月1日24時。賠償限額:1、××身故/傷殘:30萬,2、醫療費用報銷5萬(無免賠),3、誤工費150元/天(無免賠,最高賠付180天)。其中特別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雇員在境內,接受“美團”、“美團外賣”指定的訂單配送服務工作期間由于遭受意外事故或交通事故導致人身傷亡,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因其他原因導致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另查明,2016年12月6日。苗XX與速跑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2016年12月6日至2017年12月6日。苗XX作為速跑公司員工從事快餐配送、同城跑腿等業務。2017年3月15日12時20分許,苗XX在送餐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五二中心醫院治療,診斷為左側下頜骨骨折;右側髁狀突骨折;左股骨骨折;面部開發性外傷;21+創傷性牙齒折斷;左側下牙槽神經損傷;左側面神經下頜緣支損傷。2017年7月13日,平頂山市衛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平衛(人社)工傷認[2017]1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對上述受傷事實認定為工傷。2017年10月26日,平頂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平勞鑒結字2017年216號勞動能力初次鑒定結論書,苗XX傷情屬八級傷殘。苗XX就工傷待遇向平頂山市衛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8年5月21日,平頂山市衛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衛勞人仲案字[2018]0020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速跑公司向苗XX支付醫療費39668元、停工留薪期待遇34524元、住院期間的陪護費311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1647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897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01322元、鑒定費300元,以上費用合計250149元。扣除速跑公司已支付7500元,速跑公司仍需支付苗XX242649元。該裁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再查明,衛勞人仲案字[2018]0020號仲裁裁決書生效后,速跑公司未向苗XX支付工傷待遇。速跑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平安廣東分公司將242649元支付給苗XX。
庭審中,平安廣東分公司稱只有速跑公司將工傷待遇向苗XX支付后才能起訴被告,不應直接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賠償金。
本院認為,速跑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捌桨补椭髫熑伪kUA條款”,雙方之間成立保險合同關系,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簽訂后,速跑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繳納了保險費,某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人發生該保險合同約定的情形后,應當按照約定支付被保險人相應的保險金。苗XX系速跑公司雇員,其在工作中發生工傷事故,經勞動人事爭議部門仲裁裁決速跑公司應支付苗XX工傷待遇250149元(含速跑公司已支付的7500元)。該款項數額在雇主責任險的賠償限額范圍內。苗XX受傷發生在雇主責任險保險期間,工傷待遇250149元某保險公司應依約向速跑公司理賠。因速跑公司未向苗XX支付該款項,速跑公司應當支付該款項,速跑公司同意判決由被告直接向第三人支付。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為了減少當事人訴累,節省司法資源。故對原告要求將242649元判決由被告向第三人支付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已向第三人支付的7500元應由被告向原告支付。
被告的辯稱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平頂山市速跑餐飲服務有限公司7500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第三人苗XX242649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5052元,減半收取計252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吳林林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 杜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