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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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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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285民初6549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萊西市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姜XX,女,漢族,住山東省萊西市翡翠城東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
法定代表人:童X,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江蘇天豪(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姜XX與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姜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姜XX的具體訴訟請求為:1.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294000元,其中車損280000元、鑒定費14000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辯稱,姜XX在其處投保車損險340000元(含不計免賠),未投保發動機涉水險,請求在評估數額中扣除發動機清理費用4000元,申請對車輛部件是否更換做因果關系鑒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對案件要素事實確定如下:
事故經過:2019年2月15日9時50分許,孫道林駕駛魯B×××××號小型越野客車,沿萊西市河頭店鎮小河源村村前道路由東向西行駛時,因雪天路滑駛入路右側河內,致車輛受損。該事故經萊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孫道林負事故全部責任。
二、車輛投保情況:2018年11月30日,姜XX在某保險公司為魯B×××××號車輛投有車損險,責任限額為340000元(含不計免賠),雙方訂立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約定“第一章機動車損失保險,第十條第八項規定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三、車損情況:訴訟過程中,姜XX申請對魯B×××××號車輛損失進行評估,經本院依法委托青島中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2019年12月9日,該公司出具鑒定評估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魯B×××××號車輛損失參考價值為280000元(含發動機清洗4000元)”,姜XX支付鑒定費14000元。
本院認為,姜XX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車損險保險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保險合同成立后,姜XX已按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費。在保險期間內,在被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時,造成車輛受損時,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姜XX的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
經審查,青島中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是具有評估資格的機構,該機構的評估人員也具備相應資質。該公司通過現場勘查、拍照,按照《事故汽車修復技術規范》等規定,依法定程序制作的中商車鑒字[2019]ZSfy-10230408號《車輛損失價值鑒定意見書》在形式、過程、依據、內容、意見等方面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不存在缺陷,可以作為本案定案證據,故對某保險公司的鑒定申請不予準許。
雙方約定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的損失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某保險公司主張扣除發動機清理費用4000元,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故人保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應依法賠付姜XX各項損失290000元(280000元-4000元+14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姜XX支付保險金29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執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5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濤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陳碩
書記員逄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