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馬XX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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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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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03民初9320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 2020-02-09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13、38、39、40層。
法定代表人:孫XX,任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XX,河南漢景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馬XX,女,戶籍地:南陽市臥龍區,現住南陽市宛城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薛XX,男,漢族,住址同上,系馬XX丈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與被告馬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毛XX,被告馬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薛XX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理賠款共計人民幣35613.56元(包括本金34707.42元,利息836.8元和罰息69.3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費共計人民幣1017.33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以理賠金額35613.56元為基數,自2018年11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計算違約金至代償金清償完畢);4、判令本案律師費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上海陸家嘴國際金融資產交易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陸家所”)借款5萬元,被告于當日為本次借款向原告投保信用保證保險。原告為被告簽發了個人借款保證保險保險單。該保單約定:“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達到80天以上,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因被告未能及時還款,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對陸金所進行了理賠,取得了相應的權利。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被告遲遲不履行還款義務。故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
被告馬XX辯稱,我感覺這是一場套路貸詐騙,是虛假訴訟。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2014年,南陽平安普惠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員張紅多次向被告游說貸款,被告當時做白酒生意,資金需求量大,貸了5萬元,分36期還完,每期還2570元左右。2016年4月,張紅又勸說被告,因為你們還款及時,信譽良好,這次可以多貸點,利息比上次低,你們可以拿這筆錢還清上次貸款。2016年4月24日,被告這次貸款8萬元,每月還款3977.39元。過了七八個月,平安普惠總部的鄭智紅打電話給被告,說你信譽良好,還款及時,這次貸款比上次利息還低,你們可以拿這筆錢還清上次貸款。我們多次拒絕,平安普惠公司多次打電話,2017年7月26日,我們又貸款5萬元,實際給了4.85萬元,后來被告根據平安普惠總部的要求,到南陽平安普惠備案,由被告在平安小額貸款合同簽字。還款和放款都在被告名下的光大銀行卡。2018年,我們看到打擊套路貸新聞報道,我們才知道我們陷入了套路貸,經計算,第一次貸款5萬元年利率是48%,第二次8萬元年利率是42.8%,第三次4.85萬元是37.06%,屬于高利貸。我們向南陽市銀監會和南陽市金融辦舉報,他們責令南陽光大銀行協調解決。南陽光大銀行的王飛經理和南陽平安普惠公司和被告,三家在一起多次協調,最后協商由平安普惠公司付給光大銀行1.9萬元,結清被告全部貸款。三次貸款共18萬元,第一次貸款8萬元分36期還了完了,第二次還了26個月,第三次還了12個月。普惠公司付給光大銀行了1.9萬元,算被告三次貸款全部結清。2018年7月,我們無數次接到平安保險公司電話,催收我們還款。我們多次找南陽平安普惠負責人,他說是總部打的電話,我們不知道。然后我們在棗林派出所報案,派出所給電話回過去是忙音,說見到人了再說。直到前兩天接到法院傳票才知道被原告起訴。被告從來沒有在陸金所有借貸關系和簽訂借貸協議,原告說被告為貸款擔保了,但被告沒有貸款,何來擔保,所謂擔保書上簽字是偽造的,我們從未聽說過陸金所。綜上,原告起訴是套路貸詐騙行為,即使這筆款是他們貸的,那也是標準的套路貸。1、說貸款5萬元,實際給付4.85萬元,是砍頭息。2、年利率37.06%,超出年利率36%。3、冷暴力催收。打了無數電話,也偽造文書。4、出借人是9個人,是否屬于非法集資。5、9個人錢高息貸款給被告,是高利轉貸。6、曝通訊錄,是敲詐勒索行為。7、2019年10月21日,二院二部發布了關于辦理非法放貸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非法從事金融活動的,以非法經營罪處罰。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經審理查明,本案涉及的網上放款模式如下:平安普惠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稱平安普惠公司)的咨詢顧問通過推廣渠道,尋找意向借款人。在借款人有借款需求后,平安普惠公司向借款人推薦下載平安普惠APP進行實名注冊認證,由平安普惠公司審核借款人基本信息。通過后,借款人先行申請投保《平安個人保證保險》,簽訂《平安保證保險投保單》。投保單簽署完成后,普惠系統將借款人操作引流至上海陸金所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稱上海陸金所)平臺頁面。進入該頁面后,借款人簽署以下合同:《平安付科技電子支付賬戶協議》、《資金代扣及轉賬授權與承諾書》、《個人借款協議》。以上合同簽署完成后,平安普惠系統生成《個人借款申請確認書》、《付款金額一見表》、《資料代傳遞服務委托書》。
借款人在申請投保《平安個人保證保險》需完成的內容為:投保人在進入投保頁面前,閱讀產品介紹并點擊“我知道了”→投保單頁面,閱讀《個人借款保證保險條款及費率》《保險條款說明及特別約定》《信用信息查詢及使用授權書》《個人信息共享授權書》→勾選“我已同意并閱讀以上條款協議”,并點擊簽名→點擊“確定”→頁面顯示“您已成功簽署保單”,某保險公司與借款人之間達成保險合同關系。《平安個人保證保險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為:投保人為借款人,被保險人為出借人,保險期間自個人借款合同項下借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每月保費率,繳納時間為借款合同載明的每月還款日。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達80天(不含)以上,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公司賠償后,借款人需向某保險公司歸還全部賠償款和未付保費,從某保險公司賠償當日開始超過30天,借款人仍未向某保險公司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則視為借款人違約,借款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某保險公司賠償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某保險公司繳納違約金。借款人在《個人借款申請確認書》中操作流程及確認內容為:注冊成為該平臺用戶→簽訂借款申請材料確認相關協議,承諾通過該平臺以網絡在線點擊確認方式達成《個人借款協議》等均為本人親自所為,由此產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擔→通過書面、電話確認費用及費率→網絡平臺撮合出借人與借款人達成借款合同關系→生成《個人借款協議》、《平安個人保證保險保險單》→借款到達借款人在陸金所注冊的個人賬戶。上海陸金所提供的《付款金額一覽表》要求確認的內容為:借款人姓名、用戶名,借款本金、期初服務費、每月還款本息、每月保險費、每月服務費、每月需付款總額。《付款金額一覽表》下方“溫馨提示”:1、期初服務費于借款發放時一次性扣除;2、您可于起息日起至最終到期日前倒數第二個月的還款日止的期間內,通過“提前還款”功能向出借人申請提前償還全部應付款項(不得提前償還部分款項);3、提前還款需要支付提前還款相關費用;若未及時還款或支付費用造成逾期,您將承擔額外罰息。《個人借款協議》約定的主要內容為:借款人和出借人基本信息、每筆借款本金金額、放款日、起息日、還款日、借款利率、最終到期日、還款方式為每月等額本息。合同還約定:如發生提前還款,借款人需按合同約定向出借人支付剩余本金和利息,不收取違約金;借款人在借款時,已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個人借款保證保險,當借款人逾期且任何一期應付款項逾期滿80日時,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資金代扣及轉賬授權與承諾書》顯示內容為:借款發放成功后,借款人授權上海陸金所將借款人在上海陸金所用戶名下賬戶中收到的出借人的放款在扣除相關費用后劃轉至借款人指定的銀行還款賬戶;借款人授權上海陸金所將《個人借款協議》項下應付款項從借款人上海陸金所賬戶及指定銀行賬戶全額或部分扣除并劃轉至出借人上海陸金所賬戶或借款人認可的支付相關費用的賬戶。
以上內容為本案所涉借款模式中初次借款所有必經程序。借款人再次借款或追加貸款,無需再次認證借款人個人身份信息,按照上述借款模式進行簡化,在客戶簽訂相關條款后,按流程扣除相關費用后將款項放至借款人賬戶,借款人完成借款。
馬XX按照初次借款流程于2016年4月25日申請借款8萬元,于2017年7月26日再次通過上海陸金所平臺借款5萬元,上海陸金所按照約定扣減初期服務費1500元后,將出借人吳運菊的出借資金5萬元出借給馬XX。馬XX還款逾期后,某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約定于2018年11月15日代馬XX償還5萬元借款的未還本金34707.42元,利息836.8元和罰息69.34元,合計35613.56元。
訴訟中,某保險公司將違約金計算標準由約定的日1‰變更為年利率24%。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書證等證據予以證實,并有全部卷宗材料相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海陸金所作為網上借貸中介平臺即P2P,其業務就是借助互聯網和移動互聯網技術提供信息發布,把借、貸雙方對接起來實現各自借貸需求。陸金所平臺通過撮合出借人與借款人,使出借人通過上海陸金所平臺將出借資金出借給借款人使用。上海陸金所收取服務費。借款人在借款時與某保險公司簽訂《個人借款保證合同》,某保險公司為保險人、借款人為投保人、出借人為被保險人,當投保人逾期還款80天后,保險人將投保人的應還款項向被保險人理賠,保險人理賠后取得了向投保人請求支付理賠款的權利。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向出借人理賠后,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馬XX請求支付理賠款,因此,馬XX應承擔向某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的義務。
關于馬XX抗辯認為本案屬于套路貸、虛假訴訟、違法討債、涉嫌非法集資的問題。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印發的《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套路貸”的概念和特征,其特征為:一是行為目的非法性,即犯罪分子是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為目的實施“套路貸”。二是債權債務虛假性,即犯罪分子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使用“套路”,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進而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三是“討債”手段多樣性,即在被害人未按照要求交付財物時,“套路貸”犯罪分子會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強行“討債”,以此實現對被害人財物的非法占有。結合本案,陸金所平臺、某保險公司、出借人、借款人的權利、義務明確,出借人與借款人均系真實債權、債務人,借款協議系自愿簽訂,且涉案借款的利率、保險費用、初期服務費均有明確約定。上海陸金所作為網上借貸中介平臺,并未涉及吸收公眾存款,亦未違規發放貸款,其經營活動未違反中國銀監會發布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某保險公司系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具有融資擔保資質的合法經營企業,為陸金所P2P業務提供保證保險,二者均無非法占有為目的、債權債務真實有效且均系合法經營。馬XX也未舉證證明某保險公司違法討債的事實,因此,馬XX的該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案中,馬XX利用網絡借貸平臺,以居間加保證保險模式和該平臺的資金出借人達成《個人借款協議》,并由某保險公司為馬XX提供保證保險。上述交易的特點就是全部流程通過網絡在線點擊確認方式達成,無線下簽字環節,流程操作符合法律規定及行業規范,生成的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借款合同明確約定了借款利率,保險合同明確約定了每月保費。馬XX在上海陸金平臺所借款及投保案涉保險產品過程中,雖然合同文本較多但每一步操作均有提示及詳細說明,且需通過本人閱讀、點擊確認方能完成。馬XX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明白借款行為不同于一般消費性網購,應認真審查合文本,審查是應盡義務。因此,馬XX與某保險公司所簽署的保證保險合同為有效合同,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某保險公司請求項目包括理賠款、逾期保費、服務費、違約金。第一、關于初期服務費,馬XX與陸金所簽訂的《付款金額一覽表》中明確約定其應繳納初期服務費1500元,該費用并非債權人收取,而是依據借款關聯協議約定由陸金所服務平臺收取的服務費,不屬于俗稱的“砍頭息”,故馬XX的借款本金應為50000元。馬XX未能按約還款,某保險公司為此承擔了合同約定的保證保險責任,代馬XX償還其欠付的本34707.42元,利息836.8元和罰息69.34元共計35613.56元,現某保險公司以保證保險合同約定向馬XX主張其代償的費用,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第二、某保險公司請求馬XX支付自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11月15日的保費共計1017.33元(計算方法:280元+280元/月×2月+19天×280元/30天),符合雙方保證保險合同的約定,本院予以支持。第三、關于違約金問題,某保險公司請求以35613.56元代償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理賠之日起算,按年利率24%計算違約金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本院認為,保證保險合同雖然約定投保人違約時,應從某保險公司理賠當日起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按每日1‰的標準向某保險公司繳納違約金,但保險人的損失主要是理賠款被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某保險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因馬XX違約對其造成的具體損失數額,結合保證保險的有償性以及違約金具有的懲罰性和補償性,依據公平原則,對雙方約定的違約金予以適當調整。本院酌情確定調整為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間,以35613.56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違約金;2019年8自20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期間,以35613.56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違約金。
至于某保險公司請求馬XX支付本案律師費,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馬XX向原告某保險公司償還代償款35613.56元及違約金(計算方法: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間,以35613.56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違約金;2019年8自20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期間,以35613.56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違約金);
二、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馬XX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1017.33元;
三、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18元,減半收取459元,由被告馬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慶善
二〇二〇年二月九日
書記員 郭璟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