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甲與上海三源實業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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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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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20民初2466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2020-02-10
原告:王X甲,男,漢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上海輝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苗XX,男,漢族,。
被告:上海三源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
法定代表人:王X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郜XX,男。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負責人:徐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中豪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中豪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甲與被告苗XX、上海三源實業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12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告上海三源實業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郜X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到庭參加了庭審,被告苗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49,761.40元,其中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先行賠償。訴訟過程中,原告將訴請金額變更為47,761.40元。事實與理由:2019年6月20日11時30分許,在奉賢區劉大路、葉梅路路口東處,駕駛號牌為滬AXXXXX輕型廂式貨車的被告苗XX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原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苗XX負事故全部責任。號牌為滬AXXXXX輕型廂式貨車系被告上海三源實業有限公司所有、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保險。
被告苗XX未作答辯。
被告上海三源實業有限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和責任認定無異議,號牌為滬AXXXXX輕型廂式貨車的投保情況認可保險公司的意見,本起事故發生時,被告苗XX系其公司履行職務行為的員工,相應的賠償責任由被告苗XX承擔。原告所有的損失都應當由保險公司賠付。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和責任認定無異議,號牌為滬AXXXXX輕型廂式貨車在其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及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含不計免賠條款),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本起事故發生時,被告苗XX沒有相應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內拒賠。具體賠償金額方面:醫療費總金額認可,要求扣除非醫保及與事故無關部分費用;營養費認可按照每天20元的標準計算;護理費認可按照每天40元的標準計算;誤工費認可按照每月2,480元的標準計算,期限認可3個月零4天;交通費、衣物損由法院酌定;車輛維修費認可400元;鑒定費認可900元;律師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1、原告所述的交通事故發生經過、責任認定等情況屬實,本起事故發生時,被告苗XX系被告上海三源實業有限公司履行職務行為的員工,被告苗XX不具備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
2、號牌為滬AXXXXX輕型廂式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及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含不計免賠條款),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中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3、本起事故發生后,原告就醫共產生醫療費19,306.60元、住院8天;
4、2019年9月27日,上海家沛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稱:被鑒定人王X甲傷后酌情給予休息期至鑒定前一日、營養期60日、護理期60日,原告為此共花費了鑒定費用1,500元;
5、本起事故發生前,原告長期在案外人上海興耀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工作,自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原告的月平均報酬為3,958元(該報酬通過案外人上海興耀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許穎堯的銀行賬戶向原告發放),本起事故發生后至2019年10月18日期間案外人上海興耀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扣發了原告的所有報酬。
以上事實,由原、被告的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戶籍信息、車輛信息、駕駛證信息、機動車投保信息、門急診病歷費用憑證、司法鑒定意見書、情況說明、銀行明細、勞動合同、工商信息等證據予以佐證,經庭審質證,本院均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苗XX受被告上海三源實業有限公司雇傭駕駛機動車與騎行非機動車的原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現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苗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結合案情,故被告上海三源實業有限公司應對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經核定后的損失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作為涉案機動車保險人被告某保險公司則應先行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
針對被告某保險公司要求在原告的醫療費損失部分中扣除非醫保費用的辯稱,在實際治療中,對患者采取何種治療方式由醫院或醫生決定,部分必要的醫療費用并不能被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所全部涵蓋,保險人對非醫保費用不予理賠,對被保險人而言有失公平,故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此項辯稱本院不予以采信。
針對被告某保險公司要求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內免賠的辯稱,本院認為,首先,被告某保險公司雖然將“駕駛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作為免責情形,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已向投保人履行相應的提示說明義務,故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其次,經營性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的存在更多是出于加強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管理,本起事故發生時,被告苗XX沒有相應的從業資格證并未顯著增加車輛上路行駛的危險程度;綜上,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此項辯稱,本院不予采信。
對于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本院根據原告的請求金額、被告的答辯意見、相關憑證并參照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等相關規定酌情予以確定如下:醫療費,憑票據,確定為19,306.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每天20元的標準計算8天,確定為160元;營養費,按照每天30元的標準,計算60天,確定為1,800元;護理費,原告主張按照2017年度上海市護理行業平均工資每月3,373元的標準計算2個月,尚屬合理,按其請求,確定為6,746元;誤工費,按每月3,958的標準,期限按照3個月零6天計算,確定為12,665.60元;交通費,結合案情,本院酌情支持400元;車輛維修費,憑票據,確定為400元;衣物損,原告未提供證據佐證,本院不支持;鑒定費,憑票據,確定為1,500元;律師費,原告聘請律師有利于其司法救濟的實現,結合案情,酌情確定為2,000元。綜上,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合計為44,978.20元。上述損失中,屬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傷殘賠償項目的為誤工費、護理費和交通費,屬醫療費用賠償項目的為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屬財產損失賠償項目的為車輛維修費,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分別賠付19,811.60元、10,000元和400元,共計30,211.6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內賠付12,766.60元;由被告上海三源實業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律師費損失2,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付原告王X甲損失30,211.6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范圍內賠付原告王X甲損失12,766.60元;
三、被告上海三源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X甲損失2,000元;
四、駁回原告王X甲其余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94元,減半收取計497元,由被告上海三源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 鋒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書記員 廖蔚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