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涂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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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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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203民初505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 2020-02-27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200693024XXXX。
負責人:盛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公司員工。
被告:涂XX,男,漢族,住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涂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某保險公司訴請:1.判令涂XX向某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72589.98元及資金占用利息(從理賠之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2.判決涂XX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案件事實
涂X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視為其自動放棄舉證、質證權利,在沒有相反證據予以反駁的情形下,本院對下列事項予以認定。
一、保證保險合同名稱:《陽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
二、投保日期:2017年8月25日。
三、投保人:涂XX。
四、被保險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行。
五、保險人:某保險公司。
六、保險金額:133168元。
七、每月保費:1904元。
八、理賠條件:拖欠任何一期的應償而未償還貸款達到80天(不含)。
九、違約條款: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賠償相關款項后,投保人需要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應付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賠償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
十、借款合同名稱:個人貸款合同(無擔保合同)。
十一、借款合同簽訂時間:2017年8月28日。
十二、借款本金:112000元。
十三、借款期限:自2017年8月28日至2020年8月28日。
十四、借款發放日期:2017年8月28日。
十五、理賠金額:72589.98元。
十六、理賠時間:2019年2月18日。
十七、尚欠保費:6999.49元。
判決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涂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某保險公司理賠款72589.98元及資金占用利息(以72589.98元為基數,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97元,減半收取計1149元,由涂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林鴻)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書記員( 洪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