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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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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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505民初2466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東營市墾利區人民法院 2020-03-09
原告:許X,男,漢族,個體,現住東營市墾利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山東岐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磬云路和勝利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山安徽民之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許X訴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許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險理賠款180000元;2.案件受理費等由被告承擔。在訴訟過程中,許X變更訴訟請求為: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險理賠款170900元;2.案件受理費等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所有的皖L×××××/皖L×××××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率險等保險。2019年7月3日23時30分,徐波駕駛車牌號為皖L×××××、皖L×××××號的重型半掛牽引貨車,沿大連237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鞏義市新興路口處時,因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側翻,致徐波受傷,皖L×××××、皖L×××××號的重型半掛牽引貨車損壞。皖L×××××、皖L×××××號的重型半掛牽引貨車所載貨物損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鞏義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隊勘驗認定,徐波負全部責任。因皖L×××××/皖L×××××號重型半掛牽引貨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率等保險,故被告應對原告的各項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一、關于被答辯人主張的車損問題。1.鑒定報告中駕駛室殼和左車門涉嫌重復計算,應扣除左車門的價格。東營市永信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受損車輛出具了評估報告,分別對駕駛室殼和左車門進行了評估,答辯人認為,駕駛室殼體是一切駕駛室部件的安裝基礎,通常是指縱、橫梁和支柱等主要承力元件以及與它們相連接的鈑件共同組成的剛性空間結構,車門應當屬于駕駛室殼的組成部分。故評估報告中駕駛室殼和左車門系重復計算,判決時應扣除左車門的價格。且駕駛室殼評估價格過高,請求人民法院酌情認定。2.皖L×××××車兩側側板不應全部更換。在評估報告第四頁中,皖L×××××車側板1的更換價格為24809.98元,側板2的更換價格為14963.67元。答辯人認為,一輛七和的兩側板應為同樣型號,同樣材料,同樣的價格,但在該份評估報告中,兩個側板的更換價格竟相差高達10000元,這顯然是不合理的。標的車輛是因為操作不當導致側翻,致使車輛損壞,車輛側翻損毀的應當只有車輛的一個側面,兩個側面都損壞顯然是不合理的。即使另一側有毀壞,也不應當更換,只應維修。從事故發生之日到現在已近半年時間,標的車輛又系營運車輛,被答辯人應當早已維修完畢,現要求被答辯人提供維修發票和維修清單,并要求人民法院參照其實際支出的維修費用依法判決。二、關于原告主張的車輛施救費問題。被答辯人主張的施救費過高,施救費用的計算標準應按照當地用工標準和專用設備使用費用,參照行業標準進行確認。在本案中,被答辯人僅拿出鞏義市孝義興汽車修理廠的發票一張,無法證實案涉車輛施救的具體真實情況,例如:使用幾臺吊車,分別是多少噸位以及具體拖行公里數等,發票中應分別列出吊車費、拖車費和施救費的數額。否則,答辯人認為對方的此項訴求事實不清,依法不應予以認定。以上答辯意見,請法院予以采納。
原告圍繞其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依法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7月3日23時30分,徐波駕駛車牌號為晥LB2295、晥LP421掛號的重型半掛牽引貨車,沿大連237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鞏義市新興路口處時,因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側翻,致徐波受傷,晥***、晥****掛號的重型半掛牽引貨車損壞,晥****、晥****掛號的重型半掛牽引貨車所載貨物損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鞏義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隊認定,徐波負全部責任。
徐波持有合法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為A1A2,具有道路普貨、危險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根據晥****、晥****掛號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機動車行駛證記載,使用性質為危化品運輸,檢驗有效期至2020年4月。宿州市運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出具證明證實晥****、晥****掛號的重型半掛牽引貨車掛靠于該公司,實際所有人為許X,因該車輛所發生的一切經濟糾紛和保險受益權利等由許X自行承擔和享受。
2019年2月24日,晥***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駕駛人)、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乘客)、自燃損失險且不計免賠等險種在內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229840元;晥***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且不計免賠等險種在內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121680元;上述保險保險期間均為2019年4月13日0時至2020年4月12日24時。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根據許X的申請,本院依法委托東營市永信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晥****、晥****重型半掛牽引貨車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了評估,東營市永信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東信鑒報字(2019)第01051號《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書》,評估結論為晥****豪沃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損失價值為RMXXX500.00元,晥****掛正康宏泰牌重型罐式半掛車車輛損失價值為RMXXX500.00元。
關于施救費和鑒定費問題,許X提交的施救費發票為河南增值稅普通發票系正式發票,能夠證明許X因涉案事故支出施救費21900元;提交的鑒定費發票為山東增值稅普通發票系正式發票,能夠證明許X因涉案事故支出評估費3000元。
本院認為,晥****、晥****重型半掛牽引貨車實際所有人為許X,檢驗有效期至2020年4月;2019年2月24日,晥***、晥****半掛牽引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機動車商業保險,某保險公司簽發《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正本)》的行為均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定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
2019年7月5日,鞏義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能夠證實涉案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并認定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徐波負全部責任,徐波持有合法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道路普貨、危險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晥****、晥****掛號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機動車具有危化品運輸資格,檢驗有效期至2020年4月,涉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某保險公司應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在晥****、晥****重型半掛牽引貨車商業保險承保險種及保險金額/責任限額內向許X支付保險理賠款。
對于某保險公司的抗辯主張,本院認為,東營市永信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東信鑒報字(2019)第01051號《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書》系本院根據徐波的申請依法委托具有合法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所作出的鑒定評估結論,鑒定程序合法,鑒定內容完整、明確,評估結論具備客觀性、中立性,合法有效,可以作為認定本案投保車輛損失的依據;某保險公司答辯要求鑒定人出庭作證接受答辯人質詢,經庭后詢問確認,某保險公司作出不再申請的答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定,許X向東營市永信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責任公司支付的評估費300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綜上所述,對某保險公司的抗辯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經審查,許X主張的晥****、晥****重型半掛牽引貨車車輛損失146000元、施救費21900元、評估費3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許X支付保險理賠款170900元(包括晥****、晥****重型半掛牽引貨車車輛損失146000元、施救費21900元、評估費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00元,減半收取19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潔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帥帥
書記員王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