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馬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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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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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4民初13861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市武清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04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qū)、13、38、39、40層。
法定代表人:孫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師XX,天津張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XX,男,漢族,住天津市武清區(qū)。
某保險公司與馬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師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馬XX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賠款39628.65元(本金38599.13元、利息1029.5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費4711.79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54885.68元(暫計至2019年8月30日)及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的違約金(以保險理賠款39628.65元為基數(shù),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標準計算);以上三項合計人民幣113460.32元(暫計至2019年8月30日);4.本案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4年2月25日,被告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簽署《個人貸款合同(無擔保條款)》(以下簡稱貸款合同),被告向光大銀行借款69000元。同時,被告就該筆貸款向原告投保信貸保證保險,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被告交付保險合同并向其告知全部保險條款內(nèi)容,保險合同明確約定原告的理賠責任、原告理賠后被告的歸還理賠款、支付剩余保費的責任及未按約定履行義務的違約責任。2014年2月25日,光大銀行按照貸款合同約定向被告發(fā)放了貸款。但自2015年8月25日開始,被告再未履行貸款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故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根據(jù)保險合同承擔理賠責任,向被保險人光大銀行支付理賠款39628.65元。根據(jù)保險合同特別約定第3條,被告應向原告歸還全部理賠款39628.65元和未付保費4711.79元,自原告理賠之日起超過30天、被告仍未支付上述款項的應按約定日1‰承擔違約責任。在原告承擔理賠責任后,被告未履行付款責任,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權利,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拖,至今仍未向原告歸還理賠款及未付保費,已構成嚴重違約。原告認為被告的違約行為嚴重侵犯原告財產(chǎn)權益,特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馬XX未做答辯。
某保險公司針對訴訟請求提供下列證據(jù):《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一份,證明原告與被告存在保險合同關系。《個人貸款合同(無擔保條款)》、《貸款借據(jù)》各一份,證明被告與光大銀行存在借款合同關系,且光大銀行已向被告發(fā)放貸款。《還款信息》兩份,證明被告的還款情況。《代償債務確認書》兩份,證明原告已向光大銀行支付代償款。鑒于馬XX未到庭,視為其放棄質證權利。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效力予以確認。
馬XX未提供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與原告所訴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權利和義務。被告未能按期償還光大銀行貸款,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光大銀行代償了被告的剩余借款本息39628.65元,被告依約應當償還原告;被告未按期向原告支付保費4711.79元,應當依約支付。被告未按約定期限向原告支付理賠款及保費,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日1‰支付違約金的標準過高,本院應予調整,以按照月利率2%計算為宜。關于原告的其他請求,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當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馬XX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理賠款39628.65元、保費4711.79元,合計44340.44元;
二、被告馬XX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違約金(自2015年11月13日至實際給付之日,以44340.44元為基數(shù),按照月利率2%標準計算);
三、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70元,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561元,被告馬XX負擔200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孫 剛
審 判 員 石瑞廷
人民陪審員 劉士苓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齊月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