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瞬發物流有限公司與蘭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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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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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924民初49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鎮康縣人民法院 2020-03-10
原告:云南瞬發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14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萬XX,男,彝族,云南省鎮康縣人,住云南省臨滄市鎮康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云南滇東北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系云南瞬發物流有限公司職工),男,漢族,云南省巧家縣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縣,代理權限: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蘭XX,男,漢族,云南省昌寧縣人,住云南省臨滄市鎮康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臨滄市鎮康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XX,系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雷X,女,云南通恒(孟定)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云南瞬發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瞬發物流)與被告蘭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9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庭審中,被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三項申請:1、對原告訴求中變速箱的損壞成因申請司法鑒定;2、申請追加被告;3、申請調取證據。本院對本案裁定中止審理。2020年3月10日再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瞬發物流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趙XX;被告蘭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雷X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瞬發物流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立即賠償原告修車材料費29290元;2、請求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立即賠償原告自2019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的車輛停運損失費33602元;3、請求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立即賠償原告交通費920元、食宿費1080元、交通罰款200元;4、本案的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4月14日,原告公司駕駛員呂XX駕駛公司名下車牌為云A.Vxxxx的貨車由孟定往南傘方向行駛,行至國道219線K7630+100M處時與被告蘭XX駕駛的車牌為云S.xxxxx的貨車相撞,造成原告車輛變速器、大梁等多處受損的交通事故。經耿馬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蘭X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查,被告蘭XX駕駛的車輛所承保的保險公司為被告某保險公司。本次事故發生后,原告多次找兩被告理賠,但兩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脫。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起訴至鎮康縣人民法院。
被告蘭XX辯稱,1、變速箱損失,是在拖車過程中造成的,原告方車輛拖到臨滄總站修理廠時,原告方的駕駛員提到變速箱的損壞不是事故造成,所以保險公司才不予理賠,該損失也不應當由其承擔;2、認為自己的車輛已經購買了保險,相應的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予以理賠;3、自己墊付了受損車輛拖車費及貨物運輸費共計50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材料費,認為是原告方更換變速箱所產生的費用,而變速箱的損壞不是此次事故直接造成的,而是在施救過程中拖車操作不當導致變速箱高溫自燃,故保險公司的投保人即被告蘭XX不是直接的侵權人;2、停運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另外公司已經對原告方的車輛損失進行過定損,作出了初步的理賠詢價,原告方長時間未提車是否存在故意擴大損失的可能;3、交通費、食宿費,交通罰款應當先認定是否屬于必要費用,然后再確定是否與保險公司所投保的車輛有關聯;因此應當駁回原告方的訴訟請求。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欲證明原告的基本身份信息;
證據二、《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1份,欲證明原告系號牌為云A.Vxxxx貨車的所有權人;
證據三、《事故認定書》1份,欲證明被告蘭XX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證據四、《銷售單》、《云南增值稅普通發票》各1份,欲證明原告墊付維修事故車輛變速箱費用29290元;
證據五、《原料公路運輸結算明細清單(振興礦業)》、《鎮康縣振興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礦石托運單》、《云南昆鋼物流有限公司派車單》、《昆明瑞通托運部運輸合同書》、《交接清單》、《收條》、《ETC消費記錄》,欲證明云A.Vxxxx貨車2019年1-3月份運輸情況,扣除相應支出后日平均收入為634元,故推算出此次事故造成該車輛停運損失共計33602元,即2019年4月14日至2019年6月5日的損失;
證據六、《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云南通用定額發票》,欲證明事故發生后,原告因處理相關事宜產生的交通費用及食宿費用共計2000元;
證據七、《交通罰款決定書》《繳款憑證》,欲證明云A.Vxxxx貨車因事故導致無法按時完成安全檢測受到交通處罰200元的事實。
證據八、《視頻光盤》1張,欲證明事故發生后,原告車輛變速箱已經損壞冒煙。
被告蘭XX質證意見:對第1、2、3組證據無異議;對第4組證據認為,變速箱的損壞與事故沒有關系;對第5組證據認為,自己也是從事運輸行業的,對運輸行業的市場價格很了解,原告方所出示的證據中的運費單價過高,是虛構的證據;對第6組證據認為,其不應當承擔;對第7組證據認為,與事故沒有關系;對第8組證據認為,視頻是第二天拖車過程中拍攝的并不是事故當天拍攝的。
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意見:對原告方第1、2、3、4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但認為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對第5組證據的三性均不予以認可,認為事故車輛屬于原告公司名下車輛,若與相應的公司產生合同關系應當以正式的合同為準,該組證據中的合同中僅有原告方簽章及駕駛員簽字,并沒有托運公司的印章,也沒有相應的資金來往清單及正式的發票,故不能證明原告方的待證事實;對第6、7組證據認為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不予認可;對第8組證據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是19時,且天氣陰,而視頻中陽光充足與事故發生時間不相符,且沒有體現出來是原告方的事故車輛,故不能證明原告方車輛變速箱系被告蘭XX直接撞擊造成。
被告某保險公司為證明其抗辯,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證據一、《機動車保險材料損失情況確認書零部件更換項目清單(待詢價單)》1份,欲證明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積極配合原告方受損車輛的施救及維修,對屬于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的車輛損壞項目,保險公司已經向修理點進行詢價;
證據二、《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待抄單》1份,欲證明事故發生后,原告方受損車輛于2019年4月16日拖到保險公司定點修理廠(臨滄總站)進行定損,而2019年4月17日原告方的受損車輛又轉至云縣旺旺物流進行修理定損,從進廠維修到提車的時間太長,該時限是否屬于必要的維修時限,原告方是否存在故意擴大損失的情形;
原告質證意見: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第1組證據認為已經超出舉證期限,不予發表質證意見;對于第2組證據認為,正是因保險公司對理賠事宜糾纏,原告方自行墊付了修理費才將車輛提出,不存在故意擴大損失。
被告蘭XX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證據無異議,亦未提交證據。
對原告方提交的第1、2、3、4組證據,本院認為來源合法真實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于第5組證據,本院認為僅能證明號牌為云A.Vxxxx的貨車系從事貨運車輛,但不足以證明該車輛的實際收入,即不足以證明該車輛的停運期間及損失;對于第6、7、8組證據,本院認為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不予采信;對于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第1組證據,本院認為僅能夠證明保險公司對受損車輛進行過初步定損的事實。
綜合原、被告雙方的陳述及本院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法律事實:2019年4月14日,原告公司職工呂XX駕駛車牌為云A.Vxxxx的貨車由孟定往南傘方向行駛,行至國道219線K7630+100M處時與被告蘭XX駕駛的車牌為云S.xxxxx的貨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耿馬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蘭X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經核查,被告蘭XX駕駛的云A.Vxxxx號貨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通強制保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
對原告瞬發物流在本次事故中的合理損失,本院認定如下:
1、變速箱維修費29290元,結合原告提供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某保險公司稱該損失不屬于該公司投保車輛直接造成,不同意賠付的辯解,本院認為,被告方的答辯主張無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采納;
2、停運損失33602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該財產損失包括:維修被損車輛所支出的費用和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本案中,原告的車輛系營運車輛,但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車輛的實際停運天數及損失,故對原告要求賠償停運損失33602元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
3、交通費920元、食宿費1080元、交通罰款200元,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是因此次交通事故導致的直接損失,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及其權益受法律保護。被告蘭XX駕駛的車輛與原告職工呂XX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蘭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對原告的合理損失,被告蘭XX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另因被告蘭XX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險,故應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再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云南瞬發物流有限公司變速箱修理費29290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14元,由原告云南瞬發物流有限公司承擔392.7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321.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羅菊蓮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字紅兵
書記員羅冬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