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X與高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鄂0683民初540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棗陽市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樊X,男,漢族,住棗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龔XX,棗陽市中興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XX,男,漢族,住棗陽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襄陽市樊城區。
法定代表人:羅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該公司職員。
原告樊X與被告高XX、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因為肇事車的承保公司,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變更由某保險公司作為被告參加訴訟,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退出訴訟,本院予以準許。并依法由審判員張家政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樊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龔XX,被告高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樊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原告醫療費44626.82元、后續治療費4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100元、營養費3000元、誤工費50832元、護理費6390元、殘疾賠償金13782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7973+17973+27564+5340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交通費1957元、車損費2020元、施救費350元、鑒定(評估)費2200+200元,共計380412.2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122000元,下余損失258412.27元由該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70%即180888.60元,共計302888.60元,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高XX賠償;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4月16日7時40分,高XX駕駛鄂F×××××號小型普通客車,沿車站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棗陽市車站路與復興大道十字路口東側右轉彎左轉彎向東時,與沿車站路由北向南左拐彎向東樊X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致樊X受傷,兩車受損。該事故經棗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高XX負事故主要責任,樊X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受傷后在棗陽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41天,支付醫療費44626.82元,被告僅支付3萬元。原告傷情經襄陽匯馳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九級傷殘,誤工截止到評殘前一日、護理60天、營養60天、后續治療費4000元。為此支付鑒定費2200元;原告車損經鑒定并維修支付2000余元,為此支付評估費200元。因鄂F×××××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原告損失被告不予賠償。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解決。
被告某保險公司、高XX對交通事故認定、樊X治療及傷殘鑒定、車損施救及鑒定、駕駛人及車輛信息、車輛投保情況無異議;但認為原告請求過高,請求依法核減;原告工資存在不確定性,建議按居民服務業標準計算;被告某保險公司還認為其公司墊付醫療費10000元應予扣減,該公司不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被告高XX認為其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應由保險公司先行賠償,其墊付醫療費22546元應予沖減后多余原告退還,其車損18000元應按責賠償。原告認可二被告墊付款,對原告車損未定損,建議其另案解決。
本院認為: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交通事故認定、樊X治療及傷殘鑒定、車損施救及鑒定、樊X務工、駕駛人及車輛信息、車輛投保的事實和二被告墊付款事實,本院予以認定。由于鄂F×××××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原告損失應由該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高XX賠償70%;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對高XX的賠償承擔保險責任。對原告樊X的訴訟請求,本院核定如下:(1)醫療費44616.82元;外購藥無醫囑,本院不予保護;鑒定意見確定的后續治療費4000元是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處理;(2)住院伙食補助費3280元(80元/天×41天),營養費3000元(50元/天×60=3000元);(3)誤工費27682.87元,原告從事房屋大理石安裝工作,平時工資按件計酬,工作時間不飽和,工資數額無法確定,可參照建筑業標準計算,截止到定殘前一日2019年10月21日為188天,誤工費為53746元/年÷365天/年×188天=27682.87元;(4)護理費6390元(38897元/年÷365天×60天×1人=6394.03元,原告主張6390元未超過該標準,本院予以保護);(5)殘疾賠償金(34455元/年×20年×20%=137820元;樊X有四位被扶養人,其父樊其朗生于1957年4月20日,其母李秀珍生于1957年4月13日,樊X于2019年10月22日定殘,樊其朗與李秀珍由三位子女扶養,其中樊X應負擔其父母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為:13946元/年×(20-2.5)年÷3人×20%+13946元/年×(20-2.5)年÷3人×20%=32540.67元;其大女兒樊悅雯生于2009年1月13日,其小女兒樊果兒生于2016年12月11日,應由其父母撫養,樊X應負擔其二位女兒的被撫養人生活費為23996元/年×(18-10.75)年÷2人×20%+23996元/年×(18-2.83)年÷2人×20%=53799.03元;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計入殘疾賠償金;以上殘疾賠償金共計224159.70元。(6)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構成九級傷殘,必將給其精神造成嚴重打擊,本院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承擔責任能力及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過高,本院酌情保護5000元;(7)交通費1000元;(8)車損費2020元、施救費350元;(9)鑒定(評估)費2400元。綜上,原告的各項賠償金為323899.39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被保險人承擔的鑒定費應由保險人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某保險公司在保險條款中不承擔鑒定費的理由與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訴訟費因雙方有合同約定,不屬保險賠償范圍,某保險公司辯稱不承擔訴訟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的各項損失323899.39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22000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下余201599.39元由高XX賠償70%即141329.57元,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對高XX的賠償承擔保險責任即141329.57元,二項共計263329.57元,扣除已付10000元,下余253329.57元繼續賠償。被告高XX已付賠償款22546元,原告應在保險賠償款到位后返還給高XX。被告高XX車損未定損,也未提起反訴。可待定損后另案解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繼續賠償原告樊X各項損失253329.5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履行。
二、原告樊X于保險賠償款到位后返還高XX墊付款22546元。
三、駁回原告樊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14元減半收取907元,由被告高XX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第(一)款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業銀行襄陽市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56。上訴人也可將上訴案件受理費交到本院或直接到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交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張家政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王玉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