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X與梅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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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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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1126民初8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蘄春縣人民法院 2020-01-30
原告:徐XX,女,漢族,住湖北省蘄春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蘄春縣赤東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告:梅X(曾用名梅X源),男,漢族,住蘄春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蘄春縣。
負責人:陳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X,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徐XX與被告梅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蘄春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被告梅X,被告人保財險蘄春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熊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徐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立即賠償原告醫療費17603.26元(包括檢查費256.40元)、傷殘賠償金51682.50元、誤工費12788元、護理費6394元、營養費2170元、后期治療費1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5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鑒定費1900元等損失共計109387.76元;2.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付,超過保險限額的損失由被告梅X承擔賠付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3月25日8時10分左右,被告梅X持C1證駕駛鄂J×××××號小型普通客車沿蘄春縣漕河鎮付畈大道從首府壹號往中軸線方向行駛,行駛至實驗小學前路段右拐彎,與同向直行的原告徐XX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相撞,導致原告受傷、二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被告梅X離開事故現場。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梅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徐XX無責任。原告徐XX當即被送往蘄春縣人民醫院治療,后經鑒定:誤工期120天、護理期60天、營養期90天、后期醫療費12000元。被告梅X駕駛的鄂J×××××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人保財險蘄春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不計免賠100萬元第三者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原、被告之間未達成一致意見。
梅X辯稱,1.對事故事實沒有異議,對責任劃分有異議,原告應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因為事故發生時我拐彎,原告在后面走,原告電動車碰到我車右后尾燈后倒地。后我看到原告沒有什么問題,原告打電話給她兒子,原告兒子張焱峰當我面報了警,我當時因為有急事就跟原告商量好先走了,交警2019年3月26日早上8:30左右通知我,我2019年3月27日給保險公司報了警,我不是離開現場;2.我駕駛的車輛在人保財險蘄春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原告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3.事故后我墊付了醫療費17346.86元,請求一并處理。
人保財險蘄春支公司辯稱,1.對事故事實無異議,對責任劃分有異議,請求法庭在查明事故經過后依法予以認定;2.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不計免賠1000000元的第三者商業險屬實,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對原告合法損失承擔賠付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被告梅X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擅自離開事故現場,導致事故形成原因無法查明,責任無法劃分,屬于商業三者險免賠情形,保險公司不承擔商業險賠付責任;3.原告部分訴訟請求計算不當,請求法庭核實;4.我公司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5.梅X駕駛的車輛在事故時已超出年檢規定的時間。
原告徐XX與被告梅X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駕駛證、行車證、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單、入院記錄、出院記錄、診斷證明、法醫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醫療費發票、費用清單等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梅X及人保財險蘄春支公司質證認為原告徐XX應承擔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本院經審查認為該事故認定書作出程序合法,且當事人沒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復核申請,予以采信。2.關于原告提交的居住證明、房產證、常住人口登記卡。被告人保財險蘄春支公司質證認為該組證據顯示原告為農村戶籍,不應按城鎮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但經本院審查,原告在事故前多年一直隨其兒子張焱峰居住于城鎮,收入來源于城鎮,本院認定原告傷殘賠償金按城鎮標準計算。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3月25日8時10分左右,被告梅X持C1證駕駛鄂J×××××號小型普通客車沿蘄春縣漕河鎮付畈大道從首府壹號往中軸線方向行駛,行駛至實驗小學前路段右拐彎,與同向直行的原告徐XX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相撞,導致原告受傷、二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被告梅X離開事故現場。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梅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徐XX無責任。事故后原告徐XX被送往蘄春縣人民醫院治療,出院醫囑為:加強營養、注意休息;定期復查,每月一次,不適隨診;骨折愈合后取出內固定物。原告出院后于2019年10月11日經蘄春銘信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原告交通事故致左尺骨鷹嘴粉碎性骨折,遺有左肘關節功能喪失29.6%,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120天,護理期60天,營養期90天,后期醫療費12000元或按實際發生認定。被告梅X駕駛的鄂J×××××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人保財險蘄春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不計免賠1000000元第三者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被告梅X墊付原告醫療費17346.86元。雙方因事故賠償問題協商無果,原告遂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梅X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讓行是形成此次事故的原因,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有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書予以證實,被告梅X及人保財險蘄春支公司雖持異議,但未提交足以反駁的證據,本院對該事故認定書予以確認。被告人保財險蘄春支公司認為被告梅X擅自離開事故現場,導致事故形成原因無法查明,以及梅X車輛在事故發生時已超出年檢規定的時間,保險公司不承擔商業三者險賠付責任,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已履行對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進行告知與說明的義務,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人保財險蘄春支公司要求免除其保險責任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本案保險事故主要是因被保險車輛駕駛員會車占道行駛,雨天駕車未保持安全車速導致,并非因為被保險車輛存在安全性能問題,被保險車輛超期未年檢與交通事故發生不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太平洋財保黃岡支公司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涉案車輛存在安全隱患。故本案爭議保險合同中對涉案車輛未年檢的免責條款依法不產生效力,太平洋財保黃岡支公司上訴稱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應免賠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再由侵權人按責承擔”。故原告請求被告人保財險黃岡分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徐XX的經濟損失,本院依法核定如下:
1.醫療費(包括檢查費),依據醫療費發票據實認定為17603.26元,后期醫療費12000元依據鑒定意見予以支持;
2.營養費,原告主張2170元,因原告住院37天,出院醫囑加強營養,本院酌情支持1200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185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4、護理費,原告主張6394元,因原告住院37天,護理標準適用湖北省上一年居民服務業年均收入38897元,經計算為3942.98元;
5、誤工費,原告主張12788元,按原告住院37天,按湖北省上一年農、林、牧、漁業年均收入34280元標準計算,本院予以支持3474.96元;
6、殘疾賠償金,原告年滿65周歲,傷殘程度十級,事故發生前經常居住地和收入來源地均為城鎮,故本院依據湖北省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4455元計算,其殘疾賠償金計算為51682.50元(34455/年×15年×10%);
7、鑒定費,原告主張1900元,扣減原告鑒定誤工、護理、營養期支出的600元,本院支持1300元;
8、精神撫慰金,原告主張3000元,本院根據原告的傷殘等級、侵權人責任大小及受訴法院所在地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支持。
原告徐XX上述合理損失共計為96053.7元。原告的上述損失第1、2、3項合計32653.26元,由被告人保財險蘄春支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限額內賠償10000元;第4、5、6、8項損失合計62100.44元,屬于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應由被告人保財險蘄春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內予以賠償;原告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損失22653.26元,應由被告人保財險蘄春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1000000元內予以賠償。故被告人保財險蘄春支公司共計應賠償原告徐XX94753.7元。鑒定費1300元由被告梅X承擔,因被告梅X已經墊付原告17346.86元,故原告徐XX在獲賠后應返還被告梅X16046.86元。綜上所述,原告的合理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徐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94753.7元。其中支付原告徐XX78706.84元,支付被告梅X16046.86;
二、駁回原告徐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20元,減半收取計360元,由被告梅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衛疆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 劉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