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等與郁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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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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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1183民初777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句容市人民法院 2020-02-09
原告:甲,男,漢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原告:乙,女,漢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原告:陸X甲,男,漢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江蘇匯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郁X,男,漢族,南京市雨花臺區人,住南京市雨花臺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區、37號。
代表人:婁偉民,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江蘇新高的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甲、乙、陸X甲與被告郁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乙及三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被告郁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方賠償各項損失共計708560元【死亡賠償金755000元(47200元/年×16年);喪葬費4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受害人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和誤工損失10000元;公墓費用1000元;財產損失2000元,合計858200元,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由被告方賠償80%】;2.訴訟費由被告方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4月11日20時許,郁X駕駛蘇A×××××號小型轎車,沿寧溧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行至寧溧公路與句容市郭莊區域郭夏路十字交叉路口處地段時,與由西向東步行通過路口的端傳蘭發生碰撞,致車輛損壞、端傳蘭死亡。該事故經認定,郁X承擔主要責任,端傳蘭承擔次要責任。郁X所有的蘇A×××××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蘇A×××××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5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三原告的訴請過高,死亡賠償金應按農村標準計算;喪葬費由法院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應支持,郁X承擔刑事責任;受害人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和誤工損失過高;公墓費用包含在喪葬費中;財產損失偏高。超出交強險部分承擔70%的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不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郁X辯稱,對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賠償明細同意某保險公司意見。事故發生后為三原告墊付50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4月11日20時許,郁X駕駛蘇A×××××號小型轎車,沿寧溧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行至寧溧公路與句容市郭莊區域郭夏路十字交叉路口處地段時,與由西向東步行通過路口的端傳蘭發生碰撞,致車輛損壞、端傳蘭死亡。該事故經認定,郁X承擔主要責任,端傳蘭承擔次要責任。
陸X甲系端傳蘭(出生于1954年12月24日)丈夫,二人育有兩個子女,分別為乙、甲。端傳蘭生前經常幫人看風水,有時在甲位于南京市玄武區的房屋居住。端傳蘭所穿著衣物在本次事故中受有損壞。端傳蘭死亡后,三原告為購買公墓支出1000元。
蘇A×××××號小型轎車的登記所有人為郁X,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5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生后,郁X為三原告墊付50000元。
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檢察院指控郁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以(2019)蘇1183刑初355號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10月16日判決郁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該判決已生效。
以上事實,有三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交強險、商業險保單復印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火化證、戶籍底冊、句容市郭莊鎮甲山村村民委員會2019年8月26日出具的證明、收據、照片、被告郁X提交的(2019)蘇1183刑初355號刑事判決書及到庭當事人的庭審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受害人端傳蘭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三原告作為端傳蘭的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公安機關對本次事故的事實和責任認定并無不妥,且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本次事故系被告郁X駕駛的機動車與行人端傳蘭之間的交通事故,蘇A×××××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5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故三原告的損失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被告郁X承擔主要責任,故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的75%,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被告郁X賠償。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死亡賠償金按照農村標準計算,按照相關規定,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本案中,結合段傳蘭的實際情況,三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可按照2018年度江蘇省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200元計算,故對該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三原告主張的公墓費用應當包含在喪葬費中,本院不再單獨計算。關于三原告主張的財產損失,三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具體數額,鑒于端傳蘭所穿著衣物在本次事故中受有損壞,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
經審核,本院確認三原告的損失為:死亡賠償金755200元(47200元/年×16年);喪葬費40000元;受害人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和誤工損失酌定為4000元;財產損失1000元,合計800200元,此款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11000元,超出交強險限額的689200元的75%即516900元,未超出商業三者險限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事故發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為三原告墊付50000元,故被告某保險公司尚需賠償三原告577900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甲、乙、陸X甲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和誤工損失、財產損失共計5779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告郁X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40元,減半收取2020元,由原告甲、乙、陸X甲負擔23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790元(此款三原告已預交本院,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負擔的訴訟費用給付三原告)。
上述款項可匯至句容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賬號:32×××95-018409。匯款時注明本案案號)。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同時預交相應的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鎮江市永安路分理處,賬號:11×××61)。
審判員 楊雪峰
二〇二〇年二月九日
書記員 殷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