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7某保險公司與吳XX、黃X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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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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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1183民初5137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句容市人民法院 2020-02-28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鎮江市。
負責人:周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系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系該公司員工。
被告:吳XX,男,漢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被告:黃XX,女,漢族,南京市溧水區人,住句容市。
原告與被告吳XX、黃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被告吳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XX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公告期滿后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判令兩被告償還原告墊付款12737.68元;2.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2年1月13日19時10分,黃XX夜間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沿340線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至340線154公里+400米處(句容市天王鎮大路口自然村地段)與前方同向在非機動車道內吳XX、蘇某所推行的人力車發生相撞,導致吳XX、蘇某受傷,車輛損壞。該事故經認定:黃XX承擔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吳XX、蘇某不承擔此交通事故的責任。吳XX受傷后被送至句容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原告為被告吳XX墊付醫療費12737.68元。
被告吳XX辯稱,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沒有異議,被告吳XX系該事故的受害者,對墊付款的事情不知情。原告也一直未向被告吳XX催要,現在原告起訴已過期了。
被告黃XX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1月13日19時10分,黃XX夜間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沿340線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至340線154公里+400米處(句容市天王鎮大路口自然村地段)與前方同向在非機動車道內吳XX、蘇某所推行的人力車發生相撞,導致吳XX、蘇某受傷,車輛損壞。吳XX受傷后被送至句容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12年1月15日,句容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黃XX承擔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吳XX、蘇某不承擔此交通事故的責任。事故發生后,蘇某、黃XX向原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墊付醫療費,并簽署了承諾書。原告經審核同意墊付吳XX醫療費12737.68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墊付通知書、墊付申請書、承諾書、醫療費發票以及到庭當事人的相關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被告黃XX與吳XX、蘇某發生交通事故,因當事人無力承擔搶救費用,向原告申請道路救助基金,依據相關規定,原告作為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墊付搶救費用后,有權向事故責任人追償。根據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黃XX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吳XX、蘇某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故本起事故的墊付款12737.68元,應由被告黃XX償還原告。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XX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某保險公司墊付款12737.68元;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對被告吳XX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8元,公告費565.60元,合計683.60元,由被告黃XX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黃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此款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相應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鎮江市永安路分理處,帳號:11×××61),上訴于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雪峰
人民陪審員 周春雅
人民陪審員 陸玉茹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秦 婧
書 記 員 魯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