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XX與于XX、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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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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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205民初661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2020-01-22
原告:唐XX,男,漢族,住江蘇省興化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鮑XX,江蘇神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于XX,男,漢族,住江蘇省鹽城市濱海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無錫市、3號樓。
負責人:潘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告:張XX,男,漢族,住河南省息縣
張莊東隊。
原告唐XX與被告于XX、無錫市軍鋒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輸公司)、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審理中,原告唐XX申請撤回對于被告運輸公司的起訴,本院口頭裁定予以準許,原告唐XX申請追加張XX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本院予以準許,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鮑XX、被告于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被告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唐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賠償醫療費156991.85元(不包含張XX墊付的醫療費5萬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由于XX、張XX賠償。2.本案訴訟費用由于XX、某保險公司、張XX負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1月29日14時05分許,于XX駕駛蘇BXXXXX重型普通貨車沿承塘路由南往北至錦陽路交叉路口右轉彎時,與其駕駛的號牌號碼為無錫G67663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唐XX受傷、輛車損壞,交警部門認定于XX負事故全部責任。現唐XX就醫療費損失訴至法院。
被告于XX辯稱,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按照法律規定賠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其墊付1萬元的情況尚未核實,保留相關權利,本案中交強險醫療費限額的1萬元同意由唐XX使用,如經核實其確已墊付1萬元,已墊付的費用不按照墊付的醫療費主張。醫療費中要求扣除10%非醫保用藥費用,不承擔訴訟費。
被告張XX辯稱,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由某保險公司賠償。其墊付了5萬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1月29日14時05分許,于XX駕駛蘇BXXXXX重型普通貨車沿承塘路由南往北至錦陽路交叉路口右轉彎時,遇唐XX駕駛號牌號碼為無錫G67663的電動自行車沿承塘路由南往北行駛至,二車發生碰撞,致唐XX受傷、二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于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蘇BXXXXX重型普通貨車所有人為運輸公司,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責任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于XX陳述,其駕駛的案涉車輛為張XX所有,掛靠在運輸公司,其是張XX雇傭的駕駛員。張XX對此無異議。事故發生后唐XX即被送醫治療,于2018年11月29日入院,行左脛骨骨折切開復位外固定術、左內踝骨折切開復位螺釘內固定術,于2018年12月29日出院。唐XX又于2019年4月22日入院,于2019年4月29日出院。唐XX花費醫療費206991.85元,其中包含人血白蛋白費用10800元、單唾液酸四己糖神經節苷脂鈉注射液費用7425元、植蛋白粉560元,唐XX就該部分費用提供了相應的診斷證明書及票據。張XX已墊付5萬元。
以上事實,有事故認定書、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保單復印件、入院記錄、出院記錄、醫療費發票、診斷證明書、費用清單及當事人的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唐XX因交通事故受傷,依法有權獲得賠償。雙方對于XX負事故全部責任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故超出交強險部分由于XX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于XX受雇于張XX,相應賠償義務由雇主張XX承擔,又因于XX在本案中有重大過錯,故于XX應對張XX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唐XX在本案中撤回對運輸公司的起訴,是其對權利的自行處分,本案中不予理涉。關于唐XX的醫療費,本院根據查明的事實認定為206991.85元,該款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萬元,超出交強險部分的196991.85元,因蘇BXXXXX車輛投保了商業三者險,且未超過保險限額,故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某保險公司主張扣除10%非醫保用藥費用,但未提供相應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對其抗辯意見不予采納。張XX已墊付的5萬元,在某保險公司賠償唐XX的款項中直接支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唐XX醫療費1萬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唐XX醫療費196991.85元,以上費用合計206991.8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其中156991.85元支付唐XX,余額5萬元支付張XX,上述款項及案件受理費付至專款賬戶,戶名: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無錫錫山支行營業部,賬號:62XXX73)。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42元(已減半),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唐XX同意其預交的上述訴訟費用本院不再退還,由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唐XX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員 吳 堅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過倩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