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與某保險公司、李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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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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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7民初2068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0-02-25
原告:陳X,男,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X,上海富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XX,上海富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X,男,漢族,。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
法定代表人:常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
原告陳X訴被告李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X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馮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X、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其醫療費17,016.4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0元、交通費100元、誤工費17,100元、律師費1,000元。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超出保險賠償部分由被告李X賠償。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15日19時55分,被告李X駕駛的牌號為皖KXXXXX輕型廂式貨車于九干路XXX號與原告發生碰撞,致使原告受傷。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隊(以下簡稱“松江交警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李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皖KXXXXX輕型廂式貨車在被告人壽財保阜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現原告手術內固定已經取出,后續治療已經結束,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李X未作答辯。
被告某保險公司書面答辯:被告李X駕駛貨運車輛,未取得貨運從業資格證,依據商業險條款,商業險應予以免賠。對原告主張的部分賠償項目有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7年7月15日19時55分,被告李X駕駛的牌號為皖KXXXXX輕型自卸貨車于九干路XXX號在倒車過程中與原告發生碰撞,致使原告受傷。松江交警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李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因事故造成的相關損失。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滬0117民初12404號判決,判令被告人壽阜陽市經開區支公司在交強險內賠償原告醫療費10,000元、殘疾賠償金104,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衣物損失費200元,合計120,200元;在商業三者險內賠付原告其余醫療費106,655.0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60元、營養費4,500元(含二期)、其余殘疾賠償金46,230.04元、護理費6,000元(含二期)、誤工費34,200元(一期)、交通費300元、鑒定費2,600元,合計200,945.13元;被告李X賠償原告律師費3,5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二審法院審理,作出(2019)滬01民終599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8年10月16日,原告至上海市閔行區中心醫院治療,行左側肋骨及尺橈骨骨折內固定取出術,于10月23日出院。嗣后,原告又數次在該院進行復診。治療期間原告共產生醫療費17,016.41元。同時,鑒定報告明確原告二次手術的休息期為90日。
原告事發前在上海怡志倉儲有限公司工作,工資為5,700元/月。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公司未向原告發放工資。
皖KXXXXX輕型自卸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限額為1,00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附加不計免賠率),行駛證及保單載明的車輛使用性質為營業貨運。交強險責任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被告李X無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和車輛營運證。商業三者險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載明“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任:……(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
以上事實,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018)滬0117民初12404號判決書、(2019)滬01民終599號判決書、病歷本、出院小結、醫療費發票、費用清單、誤工證明、工資卡銀行流水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關于本案責任承擔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本案屬于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事發前,事故車輛皖KXXXXX小型轎車已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且交強險中醫療費賠償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均已用盡,故對于原告后續治療產生的損失,應由被告李X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事故車輛皖KXXXXX小型轎車同時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1,00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并附加不計免賠險,故上述被告李X應承擔的賠償款,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對于超出保險理賠范圍的原告的損失,由被告李X承擔。
關于商業三者險的賠付,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作為營運車輛未提供駕駛員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和車輛營運證,故商業三者險應予免賠的意見,本院認為,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和車輛營運證系保險條款免責事由中約定的“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該免責事由并非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故對于該免責事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不僅負有提示義務,還應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被告某保險公司雖已提示投保人仔細閱讀免責條款,但“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具體為哪些證書,保險公司無證據顯示其就“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包括了“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和車輛營運證”有過明確之說明告知,故本院認定保險合同中的該免責條款依法不產生效力。再者,涉案車輛本身投保的是營運性質的保險,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其投保時即知曉車輛使用性質并應盡到相應的審查義務,在此基礎上予以承保,而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以及車輛營運證之存在更多系出于加強道路運輸管理的目的,缺之難言會顯著增加保險車輛之危險程度,進而加大事故風險,故被告某保險公司主張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免賠,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二、關于賠償項目及相應數額問題。
1、對于醫療費,應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本院確認原告因后續治療產生的醫療費為17,016.41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要求扣除非醫保部分費用的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2、對于住院伙食補助費140元,原告主張合理,本院予以確認。
3、對于誤工費,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其已履行完畢對原告誤工費的賠償責任,不應再賠償原告誤工費。但根據(2018)滬0117民初12404號判決書,本院在前次訴訟中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誤工費時,并未計算原告二次手術取內固定的休息期90日,故原告主張二期誤工費,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提供的誤工證明、工資銀行流水,本院支持原告按照5,700元/月計算誤工費的主張,確認原告的誤工費為17,100元。
4、對于交通費100,原告主張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以上第1-4項費用即醫療費17,016.4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0元、誤工費17,100元、交通費100元,合計34,356.4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
5、對于律師費,本院酌情確認500元,該費用不屬于保險范圍,由被告李X賠償原告。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陳X34,356.41元;
二、被告李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陳X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84元,減半收取342元,由被告李X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劍萍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閆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