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XX與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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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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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滬0113民初2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龔XX,女,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上海振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XX,男,漢族,戶籍地安徽省,現住上海市寶山區。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負責人: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負責人:徐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中豪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
原告龔XX與被告郭XX、甲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保)、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于靜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龔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被告郭XX、被告平安財保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太平洋財保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龔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由被告承擔車輛修理費人民幣25,4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牽引費300元、行車記錄儀654元合計26,354.00元的賠償責任,由被告太平洋財保在無責險(90元)限額內承擔,其余由被告平安財保承擔,仍有不足的由被告郭XX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0月29日14時30分許,在外環高速內側97公里約900米處,因駕駛案外人上海清林園藝場所有的牌號為滬NXXXXX輕型普通貨車的郭XX追尾,造成原告龔XX駕駛的牌號為滬BXXXXX小型轎車損壞、車內乘客案外人陸燕受傷、案外人謝某某駕駛的皖LXXXXX小型轎車受損。經交警支隊認定,被告郭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車輛滬NXXXXX在被告平安財保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車輛皖LXXXXX在被告太平洋財保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發后,原、被告就賠償事宜協商無法達成一致,遂涉訴。
被告郭XX辯稱,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肇事車輛滬NXXXXX在被告平安財保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100萬元,含不計免賠)。被告郭XX與案外人上海清林園藝場系承包關系,同意對超出保險范圍的部分由郭XX個人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平安財保辯稱,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肇事車輛滬NXXXXX在被告平安財保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關于具體賠償項目和金額:車輛修理費及牽引費無異議,行車記錄儀不予認可。被告太平洋財保應當在無責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太平洋財保庭前寄送書面答辯意見,車輛皖LXXXXX在被告太平洋財保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車主謝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僅同意在交強險無責財產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在案外人陸燕訴三名被告一案中,該交強險無責財產限額還剩余90元,故對于原告的損失僅同意賠償90元。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包括原告提供的事故認定書、交強險保單、駕駛證、行駛證、損失確認書、修理費發票、配件清單、牽引作業單及發票,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原告提供的行車記錄儀購買發票,被告不予認可。對被告平安財保提供的交強險和商業險抄單,原告及被告郭XX均無異議。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一、2017年10月29日14時30分許,在外環高速內側97公里約900米處,因駕駛案外人上海清林園藝場所有的牌號為滬NXXXXX輕型普通貨車的郭XX追尾,造成原告龔XX駕駛的牌號為滬BXXXXX小型轎車損壞、車內乘客案外人陸燕受傷、案外人謝某某駕駛的皖LXXXXX小型轎車受損。經交警支隊認定,被告郭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二、涉案車輛滬NXXXXX在被告平安保險上海分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其中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為100萬元,含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涉案車輛皖LXXXXX在被告太平洋保險上海分公司處投保交強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三、事發后,原告支付車輛修理費25,400元、牽引費300元。
四、案外人陸燕訴被告郭XX、平安財保、太平洋財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2019)滬0113民初1288號】一案中,平安財保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20,190元,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55,120.20元;太平洋財保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2,010元。
本院認為,依照法律規定,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本院確定原告所受之合理損失,首先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超出交強險理賠范圍的部分,由被告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郭XX承擔。關于行車記錄儀損失,現有證據不足以支持行車記錄儀的損失與原告的侵權行為具有因果關系,故原告的該項訴請,本院難以支持。
對于原告的各項損失:1、車輛修理費25,400元,憑據支持;2、牽引費300元,憑據支持。
以上費用共計25,700元,由被告平安財保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車輛修理費1,810元;被告平安財保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車輛修理費、牽引費23,800元;被告太平洋財保在交強險無責范圍內賠償原告車輛修理費90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龔XX車輛修理費1,81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龔XX車輛修理費、牽引費,合計23,8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車輛修理費9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四、對原告龔XX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26元,由被告郭XX負擔221元,原告龔XX負擔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于 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張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