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XX與曾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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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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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03民初595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 2020-02-11
原告:薛XX,女,漢族,住益陽市赫山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樊XX,益陽市赫山區朝陽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曾XX,男,漢族,住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
法定代表人:李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湖南天聲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薛XX(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曾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應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樊XX,被告曾XX、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曾XX賠償原告醫療費、后續治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鑒定費、財產損失費等各項費用46981.07元;2、某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范圍內對上述賠償款承擔保險賠付責任,將保險賠償款46981.07元支付給原告;3、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10月11日7時13分,被告曾XX駕駛湘H×××××的小車沿益陽市赫山區麻紡廠家屬區左拐彎駛入道路時撞上路中直行的由原告駕駛的兩輪電動車造成原告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即入益陽市第一中醫醫院,先后在益陽市第一中醫醫院、益陽市第三人民醫院、益陽市中心醫院等檢查和治療,共用去醫藥費18470.07元。2018年11月15日,益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2018)第1103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曾XX在本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原告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擔責任。2019年8月28日益陽市金衛司法鑒定所(2019)臨鑒字第42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1、被鑒定人薛XX本次外傷致顱腦外傷:頭面部挫傷、皮下血腫、腦震蕩;胸部損傷;雙胸腔積液;右肺挫傷、右胸壁挫傷、右胸肋多發肋骨骨折,右肩關節積液,右肩胛肌、崗上肌及肩袖損傷,右膝損傷;右膝皮下血腫、挫傷、右膝髕韌帶損傷;右眼挫傷;屈光不正等,以上損傷后果未達傷殘等級。2、被鑒定人薛XX自本次損傷后誤工期12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60日。3、被鑒定人薛XX后續治療費二千四百元左右。事后某保險公司已墊付醫藥費10000元,被告曾XX已墊付醫藥費3000元。因賠償事宜經協商未果,故原告訴至本院。
被告曾XX辯稱,原告的傷情不重,在一家醫院治得好,但原告隔幾天去做一次檢查,后續又產生的費用很多,對后續費用不應當承擔責任。
某保險公司辯稱,交通事故屬實,投保屬實,保險公司愿意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原告住院藥物使用應當依法核減20%;保險公司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保險公司已先行墊付10000萬應當扣除。
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11日7時13分,被告曾XX駕駛湘H×××××的小車沿益陽市赫山區麻紡廠家屬區左拐彎駛入道路時撞上路中直行的由原告駕駛的兩輪電動車,造成原告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2018年10月15日,益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編號:益公交認字(2018)110037號),認定被告曾XX在本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原告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擔責任。原告傷后在益陽市第一中醫醫院治療,住院17天,用去醫療費13146.67元,2018年11月4日在益陽市第三人民醫院檢查,用去門診費951元,2018年11月10日在益陽市第一中醫醫院檢查,用去門診費883元,2018年11月30日在益陽市中心醫院檢查,用去門診費2288.40元。2018年10月13日和2018年12月16日在赫山區檢查,用去醫藥費1201元,合計醫療費18470.07元。2019年8月28日,益陽市金衛司法鑒定所出具的(2019)臨鑒字第42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其鑒定意見:1、被鑒定人薛XX本次外傷致顱腦外傷:頭面部挫傷、皮下血腫、腦震蕩;胸部損傷;雙胸腔積液;右肺挫傷、右胸壁挫傷、右胸肋多發肋骨骨折,右肩關節積液,右肩胛肌、崗上肌及肩袖損傷,右膝損傷;右膝皮下血腫、挫傷、右膝髕韌帶損傷;右眼挫傷;屈光不正等,以上損傷后果未達傷殘等級。2、被鑒定人薛XX自本次損傷后誤工期12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60日。3、被鑒定人薛XX后續治療費二千四百元左右。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已墊付醫藥費10000元,被告曾XX已墊付醫藥費3000元。
另查明,被告曾XX所駕駛的H9J857的小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編號:益公交認字(2018)110037號)、(2019)臨鑒字第42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入院出院記錄及醫藥費票據、門診及診所的票據、保險卡及被告提交的營業執照等證據在卷佐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曾XX駕駛湘H×××××的小車沿益陽市赫山區麻紡廠家屬區左拐彎駛入道路時撞上路中直行的由原告駕駛的兩輪電動車,造成原告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原告薛XX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益陽市公安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合法有效,可以作為本案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依據與責任劃分依據予以采信。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醫療費應核減20%的非醫保用藥費用的抗辯意見,因某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證實如何核減以及核減依據,故對該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本案因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如下:1、原告受傷后用去醫療費用共計18470.07元,有醫藥費、門診發票及診所票據等予以證實;2、因原告薛XX在益陽市赫山區秀峰東路經營食品等零售行業,故其誤工費依據零售業標準計算為20040(120天*167元/天)元;3、護理費依據居民服務行業標準計算為10020(60天*167元/天)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為850(17天*50元/天)元;5、營養費1800(60天*30元/天)元;6、鑒定費700元,有鑒定費發票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定;7、交通費酌定500元;8、后續治療費2400元,有鑒定意見書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9、摩托車損失本院酌情認定1000元。綜上,原告共計損失55780.07元。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向原告已支付10000元,扣減鑒定費700元,故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還應賠償原告45080.07元;被告曾XX已向原告支付3000元,因此原告在獲得保險賠償后,應予退還被告曾XX2300元,原告同意退還。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薛XX醫療費項下損失10000元,殘疾賠償金項下損失13520.07元,財產損失1000元,合計24520.07元,扣減已支付的10000元,還應支付14520.07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薛XX30×××××元;
三、被告曾XX賠償原告薛XX損失700元,已支付3000元,原告薛XX在獲得保險賠償后,同意退還被告曾XX2300元。
上述一、二、三給付內容,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曾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羅世輝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 蔡 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