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X,銅川永建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陜0204民初217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銅川市耀州區人民法院 2020-01-03
(2019)陜0204民初2174號
原告:銅川永建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銅川市耀州區。
法定代表人:付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掛靠人。
原告:郭X,男,漢族,住銅川市王益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銅川市新區(長豐南路)。
負責人:史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該公司工作人員。
原告銅川永建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永建運輸公司)、郭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永建運輸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既原告郭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永建運輸公司、郭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被告支付原告陜BXXXXX、陜BXXXX掛車輛損失164190元;二、被告承擔車輛的評估費用;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原告郭X所有的陜BXXXXX/陜BXXXX掛號車輛于2019年5月13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保險期限:2019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4日。
2019年6月2日,原告駕駛的陜BXXXXX/陜BXXXX掛號車于銅川市耀州區XX道XX+400公里處發生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經過現場勘驗,擬向原告賠償102400元,原告不同意,認為某保險公司未在保險額內公正、合理地賠償,隨委托陜西銅川天恩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所對陜BXXXXX/陜BXXXX掛損失進行了評估,評估價值為164190元,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以評估意見為依據,支持原告訴訟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向原告郭X支付16419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無異議,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涉車輛在銀行抵押,銀行為保險受益人,原告須取得銀行的委托才有主張的權利。
事故主要造成陜BXXXXX號牽引車損失,該車車損險保險金額為357000元。
原告自行委托評估未經被告公司同意,應以審理中雙方協商重新評估的鑒定意見為準。
評估費被告不承擔,是原告主張權利必要的支出,由原告自行承擔。
經審理查明,郭X所有的陜BXXXXX/陜BXXX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登記在永建運輸公司,2019年5月13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保險期限:2019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4日。
陜BXXXXX號車車損險保險金額為357000元,并約定不計免賠。
2019年6月2日1時50分許,郭X雇用的駕駛員梁某某駕駛陜BXXXXX、陜BXXX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南向北行駛至210國道838km+400m處時,與前方同方向周某某駕駛的陜BXXXXX、陜BXXXX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發生碰撞后,致周某某駕駛的陜BXXXXX、陜BXXXX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與前方常增利駕駛的陜BXXXXX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碰撞,之梁某某、周某某受傷,三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2019年6月3日銅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梁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周某某、常增利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對陜BXXXXX號車損失作出確認,郭X不予認可,并自行委托陜西銅川天恩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所對車輛損失作出評估意見,某保險公司亦不認可。
審理中,雙方協商一致,共同委托西安正益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陜B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維修費用進行評估。
2019年12月25日西安正益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保險公估報告,評估意見:陜B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維修費用為人民幣148025元。
另查明,保險第一受益人平安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出具委托書,委托永建運輸公司領取保險賠償款。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公估報告、委托書、調解筆錄、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郭X與某保險公司自愿協商一致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雙方均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某保險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保險賠償義務。
經雙方共同委托西安正益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陜B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維修費用為人民幣148025元評估意見,某保險公司愿意按此金額賠償,本院予以采納。
郭X認為駕駛室損失評估偏低,但未提交證據證明,該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在車損險范圍內賠償銅川永建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維修費148025元;二、駁回銅川永建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三、駁回郭X的訴訟請求。
如果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583元減半收取179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直接支付銅川永建運輸有限責任公司、郭X。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
一方不履行的,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員 張梅
二0二0年一月三日
書記員 李婉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