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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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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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2民初3836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王XX,男,蒙古族,北京同城必應科技有限公司閃送員,住北京市豐臺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北京倡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岳X,男,漢族,中亞(天津)電子錫焊技術有限公司職員,住北京市西城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
負責人:王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北京振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X與被告岳X、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被告岳X,被告平安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651.7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殘疾賠償金13598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5365.75元,誤工費26024.80元,護理費9600元,營養費4500元,鑒定費4350元,交通費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月16日17時5分,在北京市西城區新康街1號,岳X駕駛牌號為×××的轎車未靠馬路邊停車,其內坐乘客在開右后車門時,適有原告騎電動自行車由西向東正常行駛而來,人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交管部門認定岳X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承擔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炮兵總醫院急診,后又住院治療,診斷為右鎖骨粉碎性骨折,右額部腦挫裂傷伴蛛網膜下腔出血,右第2、3、4肋骨折等,此傷情經司法鑒定確認構成十級殘疾,建議誤工期15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90日。經查,岳X所駕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生至今,原告各項損失未獲賠償,現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貴院具狀起訴,誠請判如所請。
岳X辯稱:對事故認定無異議,我在原告受傷后墊付了醫療費和護理費,以及住院期間的餐費594.10元、車輛修理費500元。對原告訴訟請求的意見,同意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
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認定無異議。事故車輛投保交強險以及保險限額為3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醫療費的真實性無異議。護理費同意賠償住院期間的費用。誤工期不能超過傷殘評定前一日。殘疾賠償金同意按農村標準計算。對被扶養人無生活來源的證明不認可。我公司在原告住院后已經墊付了45000元醫療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陳述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事故劃分,被告陳述墊付醫療費、護理費、餐費及車輛修理費的,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納。原告入院后,于2019年1月21日,行右鎖骨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1月28日出院,共住院12天。出院診斷:右鎖骨粉碎性骨折、右額部腦挫裂傷伴蛛網膜下腔出血,右第2/3/4肋骨骨折,2型糖尿病。原告支付出院后的復查費640.94元。復印費10.8元。
誤工費部分,原告出具銀行對賬單以及個人書寫的證人證言,可以明確原告在受傷前從事快遞服務業工作,由北京同城必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勞務費用。居住情況,2019年8月13日,洋橋社區居委會出具租住證明,王XX于2018年1月2日在豐臺區XXX租住。
2019年4月17日,王XX申請法醫臨床鑒定,2019年5月21日,北京博大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意見:被鑒定人王XX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殘;誤工期15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90日。原告支付鑒定費4350元。
被扶養人情況,內蒙古巴林左旗公安局林東鎮城郊派出所出具證明,丁桂芝(1932年8月13日出生)生育5子女,王顯忠、王海忠、王秀花、王秀芬、王XX,其中王秀芬精神殘疾(殘疾證記載等級為三級)。
被告墊付的費用包括醫療費46848.56元,住院期間護理費2640元,餐費594.10元,修理原告車輛費用500元。某保險公司隨后向岳X賠付了45000元醫療費。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屬于保險公司賠付部分,由當事人依法賠償。本次事故認定岳X為全部責任,某保險公司作為車輛的保險公司,應首先承擔賠償責任,不屬于保險賠付的,由岳X負擔。
原告要求賠償醫療費的訴訟請求,出示了醫療費單據,本院予以支持,其中病歷復印費不屬于醫療費范圍,應由岳X負擔。原告要求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賠償誤工費的訴訟請求,考慮原告從事快遞服務,其要求按每月4000元報酬主張,原告無法獲得工傷保險救濟,收入減少是客觀發生的,因此該項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誤工期最長不超過傷殘評定前一日,因此誤工期計算至2019年5月20日,共計誤工期124天,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豐臺區社區已經證明原告在京生活超過1年,原告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因此應當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原告要求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因原告之姐患有精神疾病,喪失贍養老人能力,故扶養人按4人計算。原告要求賠償護理費的訴訟請求,其護理期考慮為48天,護理費按每日150元計算。原告要求賠償營養費的訴訟請求,考慮原告多發骨折的具體情況,酌定為3000元。原告要求賠償交通費的訴訟請求,考慮原告傷后復查的具體情況,酌定為500元。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鑒定費及病歷復印費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由岳X負擔。某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支付的費用予以扣減,岳X額外所負擔的費用由保險公司理賠。住院期間的餐費與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折抵。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規定的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王XX殘疾賠償金105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二、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約定的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王XX醫療費640.94元、營養費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5.90元、誤工費16533元、護理費7200元、交通費500元、殘疾賠償金3098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5365.75元。
三、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規定的責任限額內,給付被告岳X車輛修理費500元。
四、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約定的責任限額內,給付被告岳X醫療費1848.56元、護理費2640元、餐費594.10元。
五、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被告岳X賠償原告王XX鑒定費4350元、復印費10.8元。
六、駁回原告王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85元,由原告王XX負擔139元(已交納),由被告岳X負擔1946元(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的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屆滿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照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林 濤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盧 震
書記員 溫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