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甲與王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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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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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0民初2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王X甲,女,漢族,無職業,住天津市東麗區。
被告:王X,男,漢族,無職業,住天津市寧河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區-2,29至30層。
主要負責人:鞏X,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天津澤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甲與被告王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甲、被告王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二被告賠償原告車輛停運損失30000元、施救費500元,合計305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6月28日17時20分,胡玉舉駕駛王X甲所有的津A×××××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冀F×××××號重型低平板半掛車,沿東麗區無名路由北向南駛入金鐘公路右轉彎,遇王X駕駛津K×××××號小客車沿金鐘公路第一條機動車道由東向西駛來。胡玉舉車輛左側與王X車輛前部左側及左側前部接觸,造成兩車損壞及王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胡玉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王X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現王X甲就其損失提起訴訟。
被告王X辯稱,事故車輛已投保保險,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主張的施救費數額過高;車輛停運損失數額也過高,且屬于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同意賠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6月28日17時20分,胡玉舉駕駛王X甲所有的津A×××××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冀F×××××號重型低平板半掛車,沿東麗區無名路由北向南駛入金鐘公路右轉彎,遇王X駕駛津K×××××號小客車沿金鐘公路第一條機動車道由東向西駛來。胡玉舉車輛左側與王X車輛前部左側及左側前部接觸,造成兩車損壞及王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胡玉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王X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王X甲的車輛于2018年6月28日至8月7日被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押。
另查明,王X駕駛的津K×××××號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500000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1.車輛停運損失,王X甲提供的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道路運輸證、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發還涉案車輛通知書及施救費票據等證據具有真實性與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貨車租賃合同范本、運費明細、拖車運行明細、往來收據、銀行交易明細清單及明細賬等證據,不能證明與本案的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考慮王X甲所有的涉案車輛用于貨物運輸行業的實際情況,本院依據天津市交通運輸業標準酌情認定王X甲車輛扣押期間共計41日的車輛停運損失10985.54元。
2.施救費,王X甲提供相應票據予以佐證。本院予以采信,并據此認定王X甲施救費500元。
王X甲的合理經濟損失:車輛停運損失10985.54元、施救費500元。
本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責任明確,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作出的責任認定客觀準確,本院予以采納。由于王X駕駛的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故該保險公司應先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合理損失;交強險賠付不足部分,再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照30%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由于王X甲的合理損失可由保險公司賠付,故王X在本次訴訟中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王X甲施救費5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X甲車輛停運損失10985.54元的30%,即3295.66元。
履行辦法:上述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將款直接給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駁回原告王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81元,由原告王X甲負擔197元,由被告王X負擔8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鄭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王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