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陽縣鑫德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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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1322民初1037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沭陽縣人民法院 2020-03-05
原告:沭陽縣鑫德物流有限公司。
營業場所:沭陽縣-18室。
法定代表人:馬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沭陽縣城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
營業場所:廣州市天河區、16樓。
負責人:石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XX,江蘇名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江蘇名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沭陽縣鑫德物流有限公司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分別于2019年8月21日、2019年12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沭陽縣鑫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德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本案查明的事實如下:
一、原告訴訟主張:2019年5月11日,原告的車輛蘇NXXXXX/蘇NXXXXX發生交通事故,致車輛、貨物損壞、駕駛員徐某受傷。
原告在本案中請求被告賠償的數額為170394.62元,分別為:1、車輛損失114346元;2、施救費5300元;3、路產損失14552.01元;4、醫療費用36196.61元。
二、事故情況:2019年5月11日16時08分,徐某駕駛蘇NXXXXX/蘇NXXXXX重型貨車沿山深線(205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1109公路900米時,與同方向行駛的沈某駕駛的蘇H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發生追尾碰撞,后又與相對方向行駛的祝某駕駛的蘇NXXXXX號/蘇NXXXXX號重型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徐某、祝某受傷及車輛與貨物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5月13日,淮安市公安局淮陰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第320804420190001542號,簡易程序),認定徐某負全部責任,祝某、沈某無責任。
三、治療情況:1、2019年5月11日至2019年6月8日,徐淑成在沭陽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支出醫療費36196.61元。
四、鑒定情況:1、原告鑫德公司申請鑒定車損,本院予以準許并委托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宿遷分公司予以鑒定,2019年12月9日,該公司作出公估報告,公估意見:蘇NXXXXX半掛牽引車最終核定損失金額105900元。原告支出公估費6700元。
2、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鑒定蘇NXXXXX車輛殘值,本院予以準許并委托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宿遷分公司予以鑒定,2019年12月2日,該公司作出公估報告,公估意見:蘇NXXXXX車輛殘值10548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支出公估費1800元。
五、車輛及投保情況:蘇NXXXXX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1000000元(投保不計免賠)、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93860元(投保不計免賠)、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額50000元(投保不計免賠),保險期間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被保險人為原告鑫德公司。
六、其他情況:1、2019年7月15日,原告向淮安市淮陰區路政大隊賠償路產損失14552.01元。
2、2019年5月14日,原告為蘇NXXXXX/蘇NXXXXX支出施救費5300元。
七、當事人爭議要點及法院認定事實:1、對于承擔保險責任,原、被告依法訂立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該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所有的案涉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應當按照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2、對于支付機動車損失保險賠償款,①案涉保險合同約定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93860元,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與原告就案涉車輛的保險價值達成一致,不能認定保險金額即為保險價值,被告主張案涉車輛保險價值即為保險金額93860元沒有事實根據。即使根據被告提供的鑒定報告,證明標的車新車購置價273000元,行駛證日期2012年10月至2019年05月11日,使用期79個月成新率0.56,273000X0.56=152880元,該金額也超過被告主張的保險價值93860元。
②案涉保險合同屬于不定值保險合同。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不定值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基于此,發生保險事故后,車輛發生部分損失時,按核定的車輛修理費確定車輛損失;車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由于按保險條款規定的計算方式計算的車輛的損失往往要低于車輛實際損失,因此以車輛實際損失作為保險賠償標準更符合保險法的規定。
本案中,被告主張扣除整車殘值而不是車輛受損部分的殘值(車輛受損部分的殘值在鑒定結論中已經扣除),是以案涉車輛構成全損或推定全損為條件,被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該條件成就。應以案涉車輛實際損失為賠償標準。
綜上,案涉車輛的損失經鑒定為105900元,本院予以確認。對于被告主張從該損失中扣除10548元,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八、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的項目、金額及理由: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14552.01元:
1、路產損失14552.01元。根據事故責任認定、發票等確定。
(二)機動車損失保險賠償93860元(責任限額93860元):
1、機動車損失險賠償金額、施救費賠償金額合計93860元。根據公估報告、保險合同、施救費發票等確定。
(三)、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額36196.61元(責任限額50000元)
1、醫療費36196.61元。根據收費收據、病案等確定。
以上損失合計144608.6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鑫德公司144608.62元。
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沭陽縣鑫德物流有限公司因案涉事故予以支持賠償的各類損失合計144608.6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沭陽縣鑫德物流有限公司144608.62元。
二、駁回原告沭陽縣鑫德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08元減半收取1854元(原告沭陽縣鑫德物流有限公司預繳1854元),鑒定費8500元,合計1035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035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 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書記員 黃夢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