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63甲保險公司與喬X甲、神州XX(福建)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等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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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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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206民初7263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2020-01-21
原告:甲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200835921XXXX,住所地無錫市、16號704-707室。
負責人:范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江蘇沁園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喬X甲,男,漢族,住江蘇省興化市。
被告:神州XX(福建)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128MAXXXLMF9M,住所地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16。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X,該公司員工。
被告:乙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200836001XXXX,住所地無錫市。
負責人:尤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俞XX,無錫市濱湖區恒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華XX,無錫市濱湖區恒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喬X乙,女,漢族,住江蘇省興化市。
原告訴被告喬X甲、神州XX(福建)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州公司)、、喬X乙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分別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1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及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俞XX到庭參加第一次庭審,被告喬X甲、神州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第一次庭審。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被告喬X甲及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華XX到庭參加第二次庭審。被告神州公司、喬X乙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第二次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喬X甲、神州公司、乙保險公司賠償保險理賠款16170.2元。2、本案訴訟費由喬X甲、神州公司、乙保險公司負擔。訴訟過程中,原告甲保險公司申請追加喬X乙為本案被告并變更第1項訴訟請求為:判令喬X甲、神州公司、乙保險公司、喬X乙賠償保險理賠款16170.2元,乙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喬X甲、神州公司、喬X乙承擔賠償責任。事實及理由:2019年4月9日,喬X甲駕駛登記在神州公司名下的蘇B×××××號汽車與甲保險公司承保車輛損失險的蘇B×××××號汽車碰撞,致使蘇B×××××號汽車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喬X甲負事故次要責任。因甲保險公司向蘇B×××××號汽車方支付了保險理賠款49234元。蘇B×××××號汽車在甲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喬X乙向神州公司購買并接收了該車,故甲保險公司訴至本院,依法進行追償。
被告喬X甲辯稱:對事故認定書不認可。喬X甲的駕駛證超過有效期處于暫扣狀態,與沒有駕駛證是兩碼事,應受到治安處罰,但不應因此負事故責任。當時,喬X甲駕駛車輛在主干道上正常行駛,對方車輛從小路上竄出,導致事故發生,對方應負事故全部責任。對方的車輛損失應該達不到49234元。喬X乙是喬X甲的侄女,當初喬X甲向神州公司購車時貸款未獲批準,故以喬X乙的名義向神州公司購車和辦理貸款。蘇B×××××號汽車的實際使用人是喬X甲,喬X乙在老家,對喬X甲如何使用該車不知情。該車只購買了交強險,未購買商業險。
被告神舟公司書面辯稱:甲保險公司主張的損失應由乙保險公司先行賠付,超過賠付范圍的,應由侵權人喬X甲承擔賠償責任。喬X甲的駕駛證超過有效期,并非未取得駕駛資格,乙保險公司不能因此拒賠。蘇B×××××號汽車已出售并交付給喬X乙,喬X乙為該車的實際控制人和管理人。神州公司對本案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蘇B×××××號汽車在乙保險公司只投保了交強險。喬X甲的駕駛證屬于暫扣狀態,則喬X甲屬于無證駕駛。無證駕駛的情況下,交強險僅對人傷部分進行墊付,對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不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喬X乙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4月9日02時30分許,錢建華駕駛蘇B×××××號汽車,沿陽山鎮安陽路由北往南行駛,至安陽山路口時,與喬X甲駕駛蘇B×××××號汽車由西往東行駛發生相撞事故,致車輛均損失的交通事故,車輛實施清障。2019年4月10日,無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惠山大隊出具《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錢建東駕車行經無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未讓右方道路來車優先通行應負主要責任,喬X甲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暫扣狀態下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負次要責任。
喬X甲對上述事故認定書有異議,認為事發時,其駕車正常行駛速度通過路口,對方車輛超速行駛,雖其駕駛證超過有效期違法,其可以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罰,但與事故無關,向無錫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書面申請復核。2019年4月25日,該支隊出具復核結論,認為上述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清楚、責任劃分公正,維持上述道理交通事故認定。
另查明:蘇B×××××號汽車系錢建華所有,錢建華為該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上述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甲保險公司對該車的損失進行了定損,認定該車的損失為48834元。2019年4月28日,無錫德星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向甲保險公司開具了金額為47134元的蘇B×××××號汽車維修費發票。同日,濱湖區源通燈具維修部向甲保險公司開具了金額為1700元的蘇B×××××號汽車技術服務費發票。2019年4月15日,無錫市陽山運輸公司開具了金額為400元的蘇B×××××號汽車拖車費發票。2019年5月8日,甲保險公司向無錫德星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支付了蘇B×××××號汽車修理費47134元,向濱湖區源通燈具維修部支付了蘇B×××××號汽車修復費1700元,向錢建華賠付了拖車費400元。
錢建華簽署權益轉讓書,將已獲得賠款49234元的追償權轉給甲保險公司。
再查明:蘇B×××××號汽車登記在神州公司名下。神舟公司為該車在乙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上述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2017年2月15日,喬X乙與神舟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向神舟公司購買了蘇B×××××號汽車,并于2017年2月21日完成了對該車的交接。
以上事實,由行駛證、駕駛證、道理事故認定書、定損單權益轉讓書、增值稅發票、支付憑證、銷售合同、車輛交接單及當事人陳述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神州公司、喬X乙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相關訴訟權利,本案將根據現有證據裁判。蘇B×××××號汽車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損,經甲保險公司定損,認定該車的維修費損失為48834元,該車也實際產生了相應維修費,喬X甲認為該維修費金額過高,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故本院對此抗辯意見不予采納,認定蘇B×××××號汽車的維修費損失為48834元。施救費400元系為防止或者減少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本院亦予以認可。故蘇B×××××號汽車的損失為49234元。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本案事故發生時,喬X甲的駕駛證處于暫扣狀態,應屬于駕駛資質中止后的無證駕駛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非人身損害,故本院對甲保險公司提出的因喬X甲在本案事故發生時處于駕駛證暫扣狀態,對財產損失不予理賠的抗辯意見予以采納。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神州公司雖是蘇B×××××號汽車的登記車主,但該車已出售并交付給喬X乙,且神州公司對本案事故發生無過錯,故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喬X乙作為蘇B×××××號汽車的實際購買人,對本案事故的發生亦無過錯,故亦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喬X甲對事故認定書認定其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有異議并書面申請復核,但復核結論為維持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故責任。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喬X甲也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辯駁該事故認定書及復核結論,故本院對喬X甲提出的其不應承擔事故責任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因喬X甲負事故次要責任,故應向甲保險公司賠償(29234元-2000元)*0.3+2000元=16170.2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喬X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甲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16170.2元;
二、駁回甲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4元,減半收取102元,由喬X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露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王旦